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溫泉新疆北鯢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溫泉新疆北鯢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制定《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溫泉新疆北鯢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溫泉新疆北鯢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新疆北鯢棲息地自然生態平衡,拯救新疆北鯢物種。

條例共5章37條。本條例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溫泉新疆北鯢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 指導思想:加強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
  • 章數:5章
  • 條數:37條
  • 施行時間:自2009年5月1日
  • 負責解釋: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總則,機構職責,保護與管理,獎勵與懲罰,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溫泉新疆北鯢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新疆北鯢棲息地自然生態平衡,拯救新疆北鯢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溫泉新疆北鯢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北鯢保護區)建設、管理及其他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北鯢保護區,是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位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溫泉縣境內,面積694.5公頃,東經80°26′-80°34′、北緯44°50′-44°57′。其中以烏斯圖別格怎(原蘇魯別珍)的庫得更布魯格為中心的新疆北鯢棲息地核心區界標以內100公頃為核心區,以核心區界標向周邊輻射394.5公頃為緩衝區,緩衝區以外的周邊200公頃為實驗區。
在查乾賽、德木克等新疆北鯢棲息地設立保護點。以上保護點由溫泉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面積。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新疆北鯢,屬兩棲綱,有尾目,小鯢科,是新疆唯一的有尾兩棲珍稀、瀕危物種。是自治區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鯢保護區及保護點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對破壞、侵占北鯢保護區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機構職責

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北鯢保護區工作的領導,適時聽取溫泉縣人民政府關於北鯢保護區建設和發展的工作匯報,對北鯢保護區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溫泉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北鯢保護區水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等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保護,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北鯢保護區的保護、發展、合理利用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同時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溫泉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北鯢保護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 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新疆北鯢的名稱、圖形進行智慧財產權的開發。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北鯢保護區業務工作的監督、指導。溫泉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北鯢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北鯢保護區管理站,具體承擔北鯢保護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環保、國土資源、畜牧獸醫、水利、旅遊、工商、公安、邊防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北鯢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北鯢保護區管理站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州的有關規定;
(二)調查新疆北鯢繁衍及其棲息地情況,分析自然環境等因素對新疆北鯢及其棲息地的影響,並建立檔案;
(三)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北鯢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四)開展對保護新疆北鯢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依法查處破壞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及其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六)負責對沒收、誤捕、受傷的新疆北鯢進行接收、救護、放回棲息地等工作;
(七)依法管理參觀、旅遊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 北鯢保護區管理站應當按照新疆北鯢的分布情況,設立北鯢保護區界標,並在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設定標識牌,架設圍欄。
第十三條 北鯢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自然生態系統和新疆北鯢棲息地為核心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
為減緩外界對核心區的干擾,在核心區外圍劃定為緩衝區。可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為探索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有效結合的途徑,在緩衝區外圍劃定為實驗區,可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等活動。
在北鯢保護區外圍建立保護地帶,主要對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起增強、協調、補充作用。
第十四條 在北鯢保護區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北鯢保護區緩衝區,需要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應當向北鯢保護區管理站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溫泉縣人民政府批准。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北鯢保護區管理站。
第十六條 在北鯢保護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設施。
第十七條 在北鯢保護區外圍保護地帶的開發活動由溫泉縣人民政府嚴格控制,未經溫泉縣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從事開發、建設活動。
第十八條 禁止在北鯢保護區內進行砍伐、狩獵、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
禁止在北鯢保護區核心區內從事一切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確需在北鯢保護區緩衝區、實驗區內進行勘探、採礦或者其他開發建設活動的,必須向溫泉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溫泉縣人民政府審核,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北鯢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遭到破壞。
因開發建設活動,對北鯢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破壞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限期治理或者依法予以補償;對新疆北鯢物種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新疆北鯢生存繁衍的棲息環境及自然生態系統。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收購、出售、捕撈新疆北鯢或者其產品。
禁止賓館、酒店和個體飲食攤(點)等加工經營新疆北鯢或者其產品。
第二十二條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撈、出售、收購新疆北鯢或者其產品的,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法定程式報批。
運輸、攜帶新疆北鯢或者其產品出自治州的,應當憑特許獵捕證,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在北鯢保護區內的單位、牧民和經批准進入北鯢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北鯢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北鯢保護區管理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進入北鯢保護區進行科學研究、科學考察、採集標本和參觀、旅遊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有關收費標準,向北鯢保護區管理站繳納資源保護管理費。資源保護管理費應當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使用。
利用新疆北鯢或者其產品舉辦展覽等活動的經濟收益或者接受捐贈的款物用於新疆北鯢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為了保護、發展、合理利用新疆北鯢資源,可以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設立保護基金。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進入北鯢保護區,必須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建設、管理北鯢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事跡之一的,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在新疆北鯢資源調查、保護管理、宣傳教育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嚴格執行本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成績突出的;
(三)拯救、繁殖新疆北鯢成績顯著的;
(四)查處破壞新疆北鯢資源案件做出重要貢獻的;
(五)在保護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 對制止和舉報破壞北鯢保護區自然資源及保護設施行為的有功人員,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溫泉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北鯢保護區管理站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破壞界標的;
(二)破壞圍欄的;
(三)未經批准進入北鯢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北鯢保護區管理站管理的;
(四)經批准在北鯢保護區的緩衝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北鯢保護區管理站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北鯢保護區進行砍伐、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在核心區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溫泉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北鯢保護區管理站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出售、運輸、攜帶、加工經營新疆北鯢或者其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北鯢保護區管理站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溫泉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北鯢保護區管理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違反本條例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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