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出生登記業務指南

事項名稱,辦理地點,辦理時間,辦事分類,承諾時限,法律依據,收費標準,辦理條件,所需材料,注意事項,

事項名稱

出生登記業務

辦理地點

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辦理時間

周一到周五

辦事分類

戶政業務

承諾時限

當場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衛生部、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

收費標準

內頁0.5元/張。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公布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通知》(蘇價費224號、蘇財綜90號)

辦理條件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所需材料

出生醫學證明書、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驗核生育證(未婚生育或計畫外生育的需填寫無生育證明生育子女情況登記表)

注意事項

1、對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的子女,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為其辦理落戶手續,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件的認證。出生證明為外文的,可到公證部門翻譯並公證,公安機關憑公證書(包含出生證明複印件)並查驗出生證明原件,辦理落戶手續。
2、合法收養棄嬰的憑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證》及收養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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