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豐縣審計局

南豐縣審計局是南豐縣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9條規定,於1983年11月15日研究決定成立的。縣審計局接受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主要任務是在縣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對本級審計機關審計範圍內的國家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豐縣審計局
  • 地點:南豐縣
  • 性質:審計單位
  • 職能:審計
機構概況,內設機構,工作職責,領導信息,地理位置,

機構概況

從1995年起,對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內設人事秘書股、財政金融審計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法制監察綜合股、信息中心六個股室。

內設機構

(一)人事秘書股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內外聯繫與綜合協調;承擔對外審計宣傳、檔案管理工作,本系統審計專業職稱、崗位資格考評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信訪保密工作,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後勤工作,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股長:方凌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擬定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鄉(鎮)的預算收支和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及使用效益以及財稅徵收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金融、保險機構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股長:鄒繼興
(三)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依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家、省、市在我縣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縣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縣建設項目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依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中央、省屬駐豐部門及其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股長:徐志剛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
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辦發[1999]20號),中央紀委等部門《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1999]20號檔案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依據審計署《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接受縣有關領導部門的委託,負責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股長:萬琴華
(五)法制監察綜合股
負責年度審計工作計畫的編制、管理和考核。審核和覆核局派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組織審計聽證和審計應訴。負責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承擔局舉報電話受理工作;負責審計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審計紀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股長:李瑋
(六)信息中心
負責局辦公自動化及辦公網路建設、維護;計算機審計;審計管理系統及現場審計實施系統維護。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縣審計工作規章制度。
(二)向縣政府、市審計局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直各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4、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5、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國家、省、市在我縣建設和縣重點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8、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中央、省屬駐豐部門及其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縣長提交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指導與監督內部審計;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六)承辦縣政府、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曾小平: 局 長
李 雪: 黨組書記
鄭華棟: 副 局 長
彭德泉: 副 局 長
李文俊: 副 局 長
丁紹華: 工會主任
李 瑋: 總審計師
張國強: 副主任科員
徐志剛: 副主任科員

地理位置

南豐縣審計局
地址:新建路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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