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建設管理局

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線建管局”),是根據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國調委發[2003]3號檔案,經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批准,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註冊(註冊資本3億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建設管理局
  • 外文名:Central Rout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Bureau of South to North Water Transfer Project
  • 簡稱:中線建管局
  • 檔案文號:國調委發[2003]3號檔案
  • 註冊資本:3億元
單位簡介,主要職責,主要領導,機構設定,管理體制,

單位簡介

於2004年7月13日正式成立的,下設12個部門和4個直管項目建設管理部。中線建管局是負責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建設和管理,履行工程項目法人職責的國有大型企業,按照國家批准的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初步設計和投資計畫,在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領導和監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國家利益,自主進行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和各項經營活動,努力實現籌資、建設、運營、還貸、資產保值增值等目標;根據國務院南水北調建設委員會二次全會確定的直接建設管理、代建制建設管理和委託制建設管理三種管理模式,對中線幹線工程進行建設管理。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甲1號A座,郵編:100038

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執行國家及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對中線幹線工程的投資、質量、進度、安全負責;負責中線幹線工程建設計畫和資金的落實與管理;負責中線幹線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負責組織中線幹線工程契約項目的驗收;負責為中線幹線工程建成後的運行管理創造條件;負責協調工程項目的外部關係,協助地方政府做好移民征地和環境保護工作。轉為運行管理後,負責中線幹線工程的運營、還貸、資產保值增值等。

主要領導

局長、黨組書記:張忠義
副局長:鄭征宇 曹為民 李長春 耿六成 鞠連義 劉憲亮
黨組副書記、紀檢組長:劉傑

機構設定

職能部門:綜合管理部、計畫契約部、工程建設部、、人力資源部、財務資產部、工程技術部、機電物資部、移民環保局、審計稽察部、黨群工作部、信 息 中 心、工程運行管理部
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招標委員會、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工程驗收工作領導小組、安全度汛領導小組、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保密委員會、大事記編纂委員會、計畫生育委員會

直屬單位:北京分局 天津分局 河北分局 河南分局 渠首分局

管理體制

根據《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建管體制和主體工程的建設管理模式為:
建設體制
(一)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是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高層次決策機構,其任務是決定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問題。
(二)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南水北調辦)是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能為:研究提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協調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負責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的行政管理;負責主體工程投資總量的監控和年度投資計畫的實施;協調、落實和監督主體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工作,負責主體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南水北調主體工程的監督檢查和經常性稽察等工作;具體承辦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階段性驗收、單項(單位)工程驗收的組織協調工作及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三)南水北調工程沿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主要任務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決定;負責組織或協調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參與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實施節水治污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檢查監督治污工程建設;負責南水北調地方配套工程建設的組織協調,提出配套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四)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是工程建設和運營的責任主體。在建設期間,主體工程的項目法人對主體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籌資和資金使用負總責。其主要任務為:依據國家有關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決定,負責組織編制單項工程初步設計,負責落實主體工程建設計畫和資金,對主體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等進行管理,為工程建成後的運行管理提供條件,協調工程建設的外部關係。
(五)承擔南水北調工程項目管理、勘測(包括勘察和測繪)設計、監理、施工等建設業務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用,實行契約管理。
主體工程模式
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採用項目法人直接管理、代建制、委託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實行代建制和委託制的,項目法人委託項目管理單位,對一個或若干單項工程的建設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專業化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在單項工程建設管理中的職責範圍、工作內容、許可權等,由項目法人與項目管理單位在契約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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