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會章程

《南昌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會章程》,屬於南昌師範高等專科,屬性學生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會章程
  • 類型:章程
  • 屬性:學生會
  • 屬於:南昌師範高等專科
準則,橋樑和紐帶,

準則

第一條 南昌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生會)是全校專科學生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直接領導和校團委具體指導下獨立開展工作,是全校學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的執行機關。
第二條 校學生會的一切權力屬於全校專科學生,成員通過校學生代表大會行使權力。校學生會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所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條 校學生會的指導思想是:在校黨委和省學聯的正確領導和校團委的悉心指導下,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培育“四有”新人為根本目標,始終堅持“服務大局、服務同學”的宗旨,始終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的原則,認真抓好學生思想教育、文明創建、校園文化、維權保障和自身建設,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大力推進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求真務實,銳意進取,開拓創新,努力把學生會辦成真正的“學生之家”,為學校的發展和學生的成長成才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學生會的基本任務: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引導同學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開展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廣大同學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思想道德素質;
(二)發揚我校同學勤奮學習、刻苦鑽研的優良傳統,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廣泛開展學習、實踐和課外學術活動,堅持走與實踐相結合、與工農相結合的道路,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三)積極投身三個文明建設,倡導積極、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園文化氛圍,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公益活動;及學校與廣大同學之間的(四)溝通廣大同學與黨和政府及學校的聯繫,做黨和政府

橋樑和紐帶

(五)加強校園民主建設,調動廣大同學參與校園民主管理的積極性,培養鍛鍊廣大同學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能力;
(六)在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代表維護廣大同學的具體利益,及時了解和反映同學的願望和要求,幫助同學解決實際困難,維護同學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師生、同學之間的相互了解,發展同兄弟院校學生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一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是有本校學籍的專科生,被校學生會錄取並承認校學生會章程的均為校學生會會員。
第六條 學生會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積極參加學術、文體和社會實踐活動,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質;
(三)自覺遵守校規校紀,文明自律,尊師愛校;自覺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自覺維護學生會聲譽;
(四)遵守校學生會章程,執行校學生會決議,積極參加校學生會活動,認真完成校學生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 學生會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對校學生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二)在校學生會內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有要求校學生會提供正當權益保障和服務的權利;
(四)有參加校學生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第八條 學生會主席職責:
(一)全面負責學生會工作;
(二)主持制定學生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主持制定學生會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四)主持召開學生會全委會、辦公會及學院學生會主席例會,研究決定重要工作;
(五)根據校學生會職責,明確校學生會人員分工,帶頭落實並督促實施;
(六)主席對學生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學生會和全校同學監督。
第九條 學生會副主席職責:
(一)協助主席開展工作,並對主席負責;
(二)根據學生會分工,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負責分管部門人員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三)完成主席交辦的各項任務,在主席不在的情況下,受主席委託執行主席職能。
第十條 學生會職能部門部長(主任)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日常工作,並對主席團負責;
(二)負責本部工作計畫的制訂、實施和總結;
(三)負責本部門工作人員的提名、工作安排和檢查督促。
第十一條 學生會各職能部門副部長(副主任)職責:
(一)協助部長(主任)開展工作,對部長(主任)負責;
(二)根據部門工作分工,做好自己承擔的工作;
(三)在部長(主任)不在的情況下,受部長(主任)委託執行部長(主任)職能。
第十二條 學生會各職能部門委員職責:
協助部長(主任)、副部長(副主任)做好本部門工作,完成他們交辦的各項任務,並對部長(主任)負責。
第十三條 學生會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秘書部:
對校學生會和各項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負責校學生會幹部檔案、內部制度、日常事物的管理等,為主席和各職能部門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工作效率,以便更好地服務同學,是促進校學生會整體工作順利運轉的中樞。其工作簡介如下:
1、執行主席的決議分配,落實主席部署的工作任務,監督各職能部門工作的開展情況。
2、完成學生會的日常事務。包括辦公室,經費,檔案,所有的材料、檔案列印、派發、信件收發等管理工作,落實學生會內部制度的執行情況。
3、發揮秘書部的功能。包括協調主席和各職能部門之間、各職能部門之間以及各幹部之間的工作關係,並通過各種渠道增強學生會的整體凝聚力,使之更有效地開展工作。
4、做好校學生會幹部的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幹部培訓,為學生會培養後備力量,深入了解幹部的思想和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給予指導和調整,做好乾部的檔案管理和評定工作。
5、發揮橋樑作用及時反饋基層信息,增進校學生會和各系學生會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使之更好地改進工作,服務同學。
6、負責校學生會的各類大型活動和接待工作。
體育部:
按照當代大學生全面發展的要求,開展集知識性、藝術性、民眾性為一體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的身體素質,推動校園文化的發展。其工作簡介如下:
1、負責組織校學生會的各項體育活動,創造機會鍛鍊提高同學們的體育才能,全面提高學生的身體素質。
2、協調學校有關部門開展全校性體育活動。
3、加強與其他兄弟院校開展體育聯誼活動,促進校與校之間的交流。
4、協助校學生會其他部門開展工作,共同完成學生會的各項任務。
5、領導和指導各系學生會體育職能部門的工作。
文藝部:
它按照當代大學生全面發展的要求,開展集知識性、藝術性、民眾性為一體的文藝活動,提高學生的藝術修養,推動校園文化藝術的發展。其工作簡介如下:
1、負責組織學生會的各項文藝活動,創造機會鍛鍊提高同學們的文藝才能,全面提高學生素質。
2、組織文娛骨幹培訓活動,舉辦各類專題講座,搞好文藝普及工作。
3、協助學校有關部門開展全校性文藝活動。
4、加強與其他兄弟院校開展文化聯誼活動,促進校與校之間的交流。
5、協助校學生會其他部門開展工作,共同完成學生會的各項任務。
6、領導和指導各系學生會文藝職能部門的工作。
勞生部:
1、負責本校室內室外的衛生管理工作或不定期的組織人員進行檢查。
2、對寢室、教室、包乾區的衛生做好評比工作。
3、做好每次活動的後勤工作。
4、對校園環境衛生,教學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學習部:
1、圍繞校風,學風建設,了解廣大同學的學習情況。
2、及時解決同學遇到的學習問題,提供有益的學習信息。
3、組織開展各類學術競賽,經驗交流會及各種專業知識的講座,提高廣大同學的知識和技能。
紀律部:
1、維持校園晚自習的正常秩序。
2、監督並制止在晚自習期間看電視,看小說等違紀現象。
自律部:
1、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紀律教育、宣傳活動,增強廣大學生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引導同學們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教育、自我發展。
2、配合各部門做好學生的紀律檢查工作,促進良好的校風、學風的形成,維護好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
3、幫助解決同學間的各種問題,調查並正確處理學生內部矛盾,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4、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學生大型活動秩序的維護及安全保障工作。
5、加強對學生幹部的監督檢查,維護學生幹部隊伍的整體形象。
6、加強對學生會各部工作開展情況的調查及統計工作。
文明監督崗:
1、破壞公共財物,踐踏草坪的行為。
2、勸導學生的不穿奇裝異服,不當首飾。
3、制止男女生在公共場合的異常交往行為。
4、制止亂扔垃圾,隨地吐痰,追逐打鬧等不文明行為。
5、調解糾紛(同學之間的口角爭執)。
6、勸導學生不燙髮不染髮,不化濃妝。
7、維護餐廳就餐秩序。
8、制止學生在公共場所吸菸。
9、維護學校的公共衛生。
心理發展部:
1、維護本校全體學生的心理健康及提高全體學生的心理素質。
2、負責開展學校學生各項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宣傳普及心理健康知識。
4、發現並反饋同學們的心理狀況。
第二章 基層組織
第十四條 系學生會:
(一)系學生會是校學生會的基層組織,在本系黨組織領導和團組織指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校學生會統一協調;
(二)系學生會可經系學生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或以其它方式民主產生,並報校團委辦公室、校學生會備案;
(三)系學生會的機構設定要與校學生會的部門設定一致,視本系工作需要可予以增加;
(四)系學生會應積極參加校學生會組織的全校性活動,系學生會主席、部長須按時參加校學生會召集的學生會主席例會、部長例會,報告工作,交流經驗。
第十五條 班委會:
(一)班委會是系學生會的基層組織,由班長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一般由全班同學選舉產生,接受本系學生會的工作協調;
(二)班委會應積極組織全班同學參加校、系學生會組織的全校性活動。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需校學生委員會三分之二或學代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並由校學生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校學生代表大會,學代會閉會期間由校學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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