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促進辦法

2013年1月1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2月2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促進辦法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2.25
  • 實施時間:2013.04.01
(2013年1月1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2月2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充分利用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促進資源共享,推動科技協同創新,加快自主創新能力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及其促進,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是指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單台(套)原價值1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的科學儀器和實驗設備。
本辦法所稱資源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擁有者),將其擁有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使用者)共享,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第三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的促進工作,其所屬的科技信息中心負責具體工作。
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將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分布、名稱、類別、型號、套用範圍、對外服務規則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提供查詢檢索、服務推介、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五條 使用市、縣(區)財政性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應當加入共享平台,履行資源共享使用義務。
鼓勵其他形式資金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加入共享平台。
鼓勵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將其擁有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加入共享平台。
第六條 加入共享平台不繳納任何費用。
第七條 使用市、縣(區)財政性資金新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其擁有者應當在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市科技信息中心報送儀器設備的名稱、類別、型號、套用範圍等信息,經匯總、分類後,通過共享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科技信息中心對加入共享平台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保證共享平台上儀器設備的先進及配置合理。
第九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專家,對加入共享平台的擁有者在共享服務時間、服務質量等方面定期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通過共享平台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作為獎勵擁有者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共享平台提供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行有償使用,擁有者應當與使用者簽訂書面契約,依法約定服務內容和費用。
第十一條 擁有者享有下列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一)提供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收取費用;
(三)提供資源共享服務達到評估要求的,可以獲得財政資金獎勵;
(四)具備運行、維護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專業人員、技術水平、相關設施等條件,不得無故拒絕提供資源共享服務;
(五)為使用者保守技術秘密,不得侵犯其智慧財產權和相關權益。
第十二條 使用者享有下列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一)使用共享平台上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權利;
(二)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支付費用;
(三)不得侵犯擁有者的智慧財產權和相關權益。
第十三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資源共享所需經費從市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中列支,主要用於:
(一)共享平台的建設、運行、維護;
(二)對擁有者提供共享服務按照規定進行獎勵;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使用者使用共享平台上的儀器設備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獎勵、補貼具體辦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弄虛作假行為騙取獎勵、補貼。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後,不履行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弄虛作假行為騙取獎勵、補貼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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