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南召縣委南召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召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召文[2010]27號),設立南召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召縣民政局
  • 所屬地區:南召縣
  • 管理範圍:民政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

一、南召縣民政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老齡事業的行政管理職能劃入縣民政局。
(三)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劃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南召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落實優撫政策,組織指導全縣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監督實施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兵的傷殘評定工作。指導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落實軍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政策。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落實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六)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措施、標準。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負責落實全縣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處理邊界糾紛,參與處理因邊界線引起的資源糾紛。負責創建平安邊界工作。
(八)負責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負責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的發行和各類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社會捐助和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和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
(十)負責組織實施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承擔全縣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南召縣民政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南召縣民政局黨政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信息、宣傳、目標、調研、檔案、信訪、保衛、保密、政治思想工作;負責民政事業基建、物資、技改的規劃工作;管理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制定有關的財務規章制度並組織落實;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統計工作。
(二)南召縣民政局優撫安置股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一至四級傷殘軍人和軍隊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制定撫恤優待規範性檔案並組織落實;負責評殘、評烈的審報工作。
(三)南召縣民政局救災救濟股
制定救災、農村社會救濟和農村低保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掌握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
(四)南召縣民政局社會福利和慈善股
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福利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工作,組織指導對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40%以上人員的定期補助工作;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五)南召縣民政局社會事務股
制定有關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的地方性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社會管理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六)南召縣民政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負責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縣農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南召縣民政局區劃地名股
研究全縣行政區劃總體布局,擬定鄉改鎮的規劃;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公開出版地名、書刊上地名的審查工作。
(八)南召縣民政局人事老乾股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各單位的人事、編制、工資待遇的調整落實,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落實及日常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南召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8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1、南召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
2、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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