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財經大學人事處

機構設定應遵循“需要、精幹、高效”的原則,以有利於教學、科研、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為出發點。

處 長:孫月琴

副處長:丁書俊

師 資 科:吳三紅、吳登科、馬 煒

人事勞資科:劉 艷、唐習華、杭花荷、李 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財經大學人事處
  • 外文名:The personnel department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s and Economics
  • 處    長::孫月琴
  • 隸屬:南京財經大學
校人事工作規程
【第一部分】 機構設定
第二條 學校處級機構設定或調整由學校黨委根據學校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討論決定。
第三條 各部門行政科級機構的設定或調整,由各部門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意見,徵得部門分管校領導的同意,將機構設定或調整的理由、職責範圍和工作規程等有關書面材料報 校人事處,由人事處歸口提請黨委討論決定。
第四條 各教學部門教研室、研究所(室、中心)的設定和調整由各教學部門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意見,並提供設定或調整的理由、職責範圍和工作規程等有關書面材料,教研室的設定報經分管教學的 校領導同意,由校長審定;研究所(室、中心)的設定或調整報經分管教學和分管科研的校領導同意,由校長審定。教研室、研究所(室、中心)的負責人的配備和調整亦按照上述同樣程式審批。
第五條 機構設定原則上一年研究討論一次,每年6月10日前各部門將需要設定或調整的有關材料報人事處,6月30日前按程式由學校研究決定並予以批覆。
【第二部分】 編制管理
第六條 學校內部人員編制實行結構比例控制,即:教學與科研人員、教學輔助人員、黨務行政人員三部分結構比例為5:3:2,附屬機構人員編制根據工作需要從緊配備。
第七條 編制測算和確定按照我校南經校人字(96)第112號“關於1996年聘任工作的實施意見”執行。
第八條 編制計畫由校人事處在徵求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初步方案,提請校黨委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 編制計畫原則上每一輪聘任前核定一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由各部門提出申請調整編制(即編制微調):
1、機構的增設與調整。
2、教學部門增加專業。
3、因工作內容、工作量增加,現有編制完成工作任務有顯著困難的。
第十條 申請調整編制(指增加或減少編制)的部門由各部門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意見,徵得部門分管校領導的同意,將調整編制的理由、崗位及崗位職責、工作任務、人選要求等有關情況以書面材料報 校人事處,由人事處歸口提請校黨委會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編制微調每年進行一次,時間原則上安排在六月份。申請調整編制的部門必須將有關材料於由5月31日前報送人事處,6月30日前由學校黨委會討論決定,由學 校發文予以批覆。
【第三部分】 人員調配
第十二條 我校的人員調配工作以教學工作為中心,以聘任制為原則,以有利於學校事業發展為目的。人員調配的依據是機構設定和編制計畫。
第十三條 學校人員調配工作實行計畫調配,沒有計畫或所提計畫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進人。各部門每年11月10前應提出下一年度的進人計畫,進人計畫包括以下內容:
1、編制空額情況。
2、進人崗位及該崗位工作任務、工作量情況。
3、進人的素質要求,含年齡、學歷、經歷、職稱等情況。
4、進人的來源,指接收畢業生或商調。
第十四條 接收畢業生原則上以接收博士、碩士為主,個別特殊專業需要接收本科生的,由用人部門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後報人事處,由人事處提請校黨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商調人員原則上以引進50歲左右的教授、40歲左右的緊缺專業的副教授、博士為主。
第十六條 人員調入按以下程式辦理:
1、由用人部門或商調個人提出申請,填寫幹部調動有關表格,畢業生應當提供“雙選表”原件。
2、學校用人部門對申請調入人員(含畢業生,下同)進行業務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校人事處。
3、人事處對申請調入人員進行條件審核,對符合調動條件的人員報校黨委會議集體討論,確定調入人員人選。
4、校人事處辦理有關調動手續,並將材料報江蘇省教委、省人事廳審批。
第十七條 人員的內部調動按照學校規定的聘任原則執行,兼顧崗位性質、工作量的要求,綜合考慮工作人員的知識結構、特長、工作能力。
第十八條 部門內部的人員調整、聘任由部門黨政會議提出意見,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後報人事處備案。
第十九條 學校內部人員調動實行“校內商調”。即由崐申調人員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校內調動登記表,經調出部門、調入部門的領導及其分管校領導同意,由人事處歸口報主管人事工作的 校領導審定。
第二十條 擔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幹部個人申請調動到其他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必須先辭去原任領導職務,經批准後按一般幹部的內部商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人員調出、辭職、自費出國留學和出國探親按我校“關於教職工服務期、調動工作、辭職、自費出國留學和出國探親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人事調配工作中需要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黨委會議決定的事項,原則上每年的6月和12月各研究一次。
【第四部分】 幹部職級的確定
第二十三條 幹部職級的確定是指根據“南京經濟學校關於科級(非領導職務)及其以下職級的確定和晉升辦法”規定的原則、範圍、任職條件、任職資格確定和晉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副科級)、主任科員(正科級)等職級。
第二十四條 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副科級)、主任科員(正科級)各職級的確定或晉升,根據年度考核情況,由所在部門黨政領導研究提名,經人事、組織部門(參與副科以上)考核,報請 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幹部職級的確定和晉升,一般每年年度考核後集中研究辦理一次。具體手續由人事處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在研究提名時,必須根據定級、晉級的條件和資格、工作實績、崗位職責履行情況慎重研究,一般不能越級確定或晉升職級。
【第五部分】 工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人事處負責全校教職工工資、津貼的確定和調整、加班補助的審核工作,並有向教職工傳達和解釋工資、津貼政策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日常的工資變動由人事處根據教職工學歷、職務、職稱、技術等級等情況的變化及時辦理工資變動手續,並將變動情況通知財務處執行,同時,將變動情況通知到有關係部,由有關係部請教職工核對。
第二十八條 在大範圍工資調整時,由學校黨委根據工資調整的有關規定決定工資調整的工作方案、工作步驟,人事處負責實施並應做到以下幾點:
1、及時準確地傳達工資調整的檔案精神、政策規定;
2、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資調整草案,按部門列印調資名冊,由各部門組織核對;
3、人事處在調資期間廣泛聽取全校教職工的意見,並崐安排接待日2-3天負責解釋;
4、工資調整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六部分】 臨時工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臨時工管理實行巨觀控制,規範用工程式。
第三十條 凡需要使用臨時工的部門,每年必須在年初提出用工申請,包括:用工計畫、用工崗位、工資情況、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一條 臨時工由各用工部門根據學校批准的計畫負責聘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 校辦企業和後勤服務中心的臨時工工資由校辦企業和後勤服務中心根據政府規定的工資標準自主核定並決定發放辦法。
第三十三條 經費包幹部門的臨時工工資由經費包幹部門根據學校核定的工資限額自主核定並決定發放辦法。發放時間定於每月5日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其他部門臨時工工資由各部門根據考核情況、校人事處核定的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發放時間定於每月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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