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南京市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在2001.06.20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6.20
  • 實施時間:2001.06.20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維護裝飾裝修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入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原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古建築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以及從事與裝飾裝修工程配套的室內用品的陳設、布置。
第四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裝飾裝修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南京市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是本市的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負責全市裝飾裝修活動管理、監督的日常工作。該辦公室由市建委、市經委共同管理。
縣裝飾裝修活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監督工作,並接受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市工商、稅務、規劃、房管、建工、物價、公安消防、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裝飾裝修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設立為住宅裝飾裝修消費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應、勞務交易、信息諮詢、設計、監理、質量評估等服務的市場或企業。
第六條 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到南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辦理報建和招標手續。
依法可不實行招標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到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發包單位應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
第八條 房屋在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產權人應當依法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核准申請,對符合房屋結構安全要求的,由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屋裝飾裝修安全核准書;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應當持核准書向有關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第九條 涉及建築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檔案,並報送市建委審查;沒有施工圖設計檔案,或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的,不得施工。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和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接工程。
第十二條 在本市承接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到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辦理核准手續。
第十三條 裝飾裝修施工企業需申請領取資質證書的,應當向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上報發證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應當堅持方便民眾、市場引導、規範行為、加強監督的原則,建立方便民眾的住宅裝飾裝修配套服務體系。
第十五條 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具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無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向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南京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書》;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南京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領取《南京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二)註冊資金不低於十萬元;
(三)具有相應的施工機械、設備;
(四)工程技術、施工人員不少於十名,其中專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三名;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設立住宅裝飾裝修市場,以及成立為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提供信息諮詢、設計、工程監理和勞務等服務的企業,應當經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資質等級、經營場所或者分立、合併、終止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後三十日內,到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凡在本市從事裝飾裝修施工的人員必須經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專業考核合格,領取上崗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教育培訓,不得使用無上崗證書的人員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 本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資格)證書、核准書和施工人員上崗證書應當按規定進行年檢。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施工人員不得持轉讓、出借、出租、塗改、偽造、複製以及其他無效資質(資格)證書、核准書或上崗證書承接裝飾裝修工程或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嚴格依照國家、地方或行業規定的規範和標準進行。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的安全和質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外表裝飾裝修應當符合規劃設計的外部立面要求。
第二十三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規範、標準,不得使用放射性等環境污染超標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發現違反工程質量規範、標準問題的,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有關部門認可的檔案或準許工程使用檔案報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應當符合環保、消防、安全等規定,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所產生的噪聲,在午間和夜間禁止進行產生高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或其委託的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非經營性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30000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可不實行招標的裝飾裝修工程的建設單位未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在本市承接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企業未辦理核准手續的;
(三)未領取《南京市住宅裝飾裝修資格證書》承接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
(四)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施工人員持轉讓、出借、出租、塗改、偽造、複製以及其他無效資質(資格)證書、核准書或上崗證書承接裝飾裝修工程或上崗作業的;
(五)施工單位使用無上崗怔書的人員進行施工作業的;
(六)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能時,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提交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不及時整改工程質量問題的。
第二十九條 裝飾裝修行業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裝飾裝修行業管理中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市建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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