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徵集教育基金暫行辦法

南京市徵集教育基金暫行辦法是由南京市政府1985年3月發布,1985年1月起實行的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為實行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發展教育事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徵集教育基金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1985年3月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3-06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徵集教育基金暫行辦法
(1985年3月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及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0]84號,中發[1983]16號檔案規定精神,為發展我市教育事業,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除地方財政逐年增加教育經費外,必須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針,依靠社會力量辦學,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此,特制定《南京市徵集教育基金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一條凡在本市城、郊區的,有銷售和經營收入、繳納稅金(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等)的獨立核算工商企業和非工商企業(不含鄉村辦企業),不分經濟性質、不分隸屬關係,均依《暫行辦法》徵集教育基金。
第二條教育基金按企業銷售和經營收入額計征。徵集率:
一、人均年利潤在二千元以上的企業按銷售或經營收入額千分之二計征;
二、人均年利潤在五百――二千元的企業按銷售或經營收入額千分之一點五計征;
三、人均年利潤在五百元以下的企業按銷售或經營收入額千分之一計征。
第三條教育基金按季徵收。企業應在季度終了後的二十天內,按稅務部門規定的手續一次交清,在企業營業外支出列支(一、二、三季度的徵集率先按上一年度企業利潤水平確定,四季度按當年實際利潤水平進行年度結算)。
第四條教育基金由稅務部門徵收,解交市財政局教育基金暫存款專戶,由教育部門管理使用。徵集的教育基金只準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增添教學設施,不得用於教職工獎金、福利等個人開支。
第五條下列企業暫不徵集教育基金:
一、民政部門所屬的社會福利工廠;
二、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公司;
三、經行銷售額全年在五萬元以上的企業。
第六條應繳納教育基金的單位,必須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繳納教育基金。逾期不繳納的,由稅務部門通知銀行在其存款帳戶內扣繳。
第七條個別單位繳納教育基金確有困難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徵收的稅務部門審查並提出意見,然後報市政府批准,可給予定期或臨時性減免。未批准減免前,仍應按規定繳納。
第八條各單位不得因繳納教育基金而提高價格,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弄虛作假,漏繳少繳。違反《暫行辦法》規定的,稅務部門除追補應繳的款項外,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九條已辦有中、國小(含職業中學)的企業,要努力辦好學校,不得任意撤併或縮小規模。凡是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企業,由教育部門從徵集的教育基金總額中按高於平均定額的原則,於次年初將教育基金返還給辦學單位,作為企業辦學經費的補充來源。
第十條徵集的教育基金,根據教育事業的發展應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在本市城、郊區內統籌安排使用。各區、校不得再以任何藉口向企業集資或變相集資。
第十一條為執行《暫行辦法》,授權市教育局會同市財政局、稅務局制定實施細則。郊區農村的集資辦學按國務院通知精神辦理。
第十二條《暫行辦法》從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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