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人事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05.26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人事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5.26
  • 實施時間:1992.05.26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中方人員)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中方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方人員,系指經中方投資單位委派、推薦或從社會公開招聘到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可以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企業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按以下分類實行管理:
(一)在市屬企業參與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二)在縣(區)屬企業參與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企業主管部門不具備管理條件的,由縣(區)人事部門負責管理;
(三)在部、省屬企業以及外省市企業在寧投資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由中方投資單位主管部門管理,市或縣人事部門協助管理;
(四)在外資企業的,按該企業所在地,由市或縣人事部門管理。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的人事主管部門,應負責董事會中方成員及中方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材料的備案、人事檔案的保管及其他服務工作。
第七條 市人事局是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人事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市、縣(區)人才交流開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才交流中心)具體負責有關業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機構,下同)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的中方人員,由中方投資單位委派;契約規定由中方人員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審計師的,經中方投資單位推薦,由董事會聘任;其他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需要在本市範圍內公開招聘中方人員,也可從中方投資單位推薦的人員或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及當年軍隊轉業幹部中選聘。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公開招聘中方人員,應事先將招聘簡章報市人才交流中心審核。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下列人員,須經被聘人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批准。
(一)國家和省、市正在進行的重點工程、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承擔者;
(二)中、國小教師;
(三)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和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的人員。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聘用下列人員:
(一)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機關審查尚未結案的;
(二)在校學生;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中方人員,除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被聘人員所在單位應予支持,允許流動,無正當理由阻攔的,被聘人員可提出辭職。辭職的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中方人員一般應在本市城鎮招聘。確需從外地招聘的,應經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聘用應屆畢業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和當年軍隊轉業幹部,應提出用人計畫,經企業主管部門或市(縣)人才交流中心審核後,符合條件的,由市人事部門統一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公開招聘的在職人員,應由原單位主管部門和市、縣(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有關流動手續。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聘用工人身份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的,應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借聘在職人員,應與被借聘人所在單位簽訂借聘契約。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經原單位出資培訓的人員,應償付被聘人單位一定的培訓費。被聘人與單位訂有契約的,培訓費的償付按契約規定辦理;沒有簽訂契約的,原單位可根據被聘人培訓後回單位服務的年限,按每年20%的比例遞減培訓費後收取。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的人事關係、人事檔案,按本辦法第五條所確定的分類進行管理。其中從社會招聘的中方人員的人事關係、人事檔案,由市、縣(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方人員在外商企業工作期間,保留原所有制性質、身份,工齡連續計算。其檔案工資的調整、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畢業生見習期滿的轉正定級以及幹部年報統計等,由保存人事關係、人事檔案的部門或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出國、出境時,由保存其人事檔案的部門、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中方人員應經過培訓。市人事部門應加強對中方人員培訓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中方成員和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其隸屬的人事主管部門定期進行。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契約解聘、辭退中方人員,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市、縣(區)人才交流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解聘、辭退的中方人員,按下列辦法安置:
(一)外地人員仍回原居住地;
(二)中方投資單位委派聘用的人員和借聘人員由原單位安置;
(三)中方投資單位推薦聘用的人員,可由原單位或主管部門安置;
(四)從應屆畢業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和當年軍隊轉業幹部中聘用以及從社會招聘的人員,由市、縣(區)人才交流中心協助推薦就業。
上述被解聘、辭退的中方人員均可自謀職業。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招聘中方人員時發生人事爭議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人才交流中心協調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雙方可依法向市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非專業技術和非管理崗位工作的,原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其人事關係、人事檔案的保存,流動手續的辦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及華僑,在本市投資興辦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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