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制

半總統制

半總統制是同時兼有議會制和總統制特色的政體。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採取的是典型的半總統制。它的總統制特點是:總統由直接普選產生,不向議會負責。作為國家元首,總統享有任免總理、任命國家的文職和軍職人員、主持內閣會議、頒布法律、發布咨文、派遣外交使節、統帥軍隊、赦免罪犯、擔任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和主持最高國防會議的權力。它的議會制特點是:按憲法規定,總理為國家行政首腦,對議會負責;總理得就內閣會議討論通過的政府施政綱領或總政策,向國民議會提出政府承擔責任的說明;國民議會可以根據自己所通過的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責任;國民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綱領或總政策時,總理必須向總統提出政府辭職。在這種政體下,雖然總理領導中央政府,但國家最高行政權實際上由總統掌握。總統還擁有解散議會下院(國民議會)的權力,使總統成為國家權力的核心。議會雖然享有對政府的彈劾權,但不能動搖總統的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半總統制
  • 外文名:Semi presidential system
  • 別稱:半議會制、議會執政府制
  • 特點總統制的實質,形式上保留議會制
特徵,區別,實行國家,

特徵

半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特徵:
1. 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2. 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3. 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所以從根本上比較,半總統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其具有總統制的以下兩個特點:
1. 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
2.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
1. 內閣由在議會中占多數的政黨組成;
2. 政府向議會負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

區別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一般有兩種標準,這兩種不同的標準導致了對各國政治體制有不同的歸類。
一種以是否設定“總理”或類似的內閣首腦職位為區別標準。所有設定“總理”、“行政院長”或其他名稱的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俄羅斯;所有不設定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總統制,如美國。這種區分標準僅局限於表象。
另一種以內閣首腦的產生辦法為區別標準。如果內閣首腦由掌握實權的總統任命免除替換,內閣首腦的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那么這種政體和不設內閣首腦的政體一起,歸入總統制;如果內閣首腦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無權直接任免,總理的最終任免由議會的推舉決定,那么這種政體就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這樣劃分出來的半總統制,其總統產生過程如同總統制,其總理產生過程如同議會制,是普遍意義上所說的半總統制。

實行國家

按上述第一種區分標準,法國韓國俄羅斯烏克蘭和部分前蘇聯加盟共和國都可以歸入半總統制。
按上述第二種區分標準,只有法國、烏克蘭是半總統制。
法國第五共和國被視為典型的半總統制,總統負責國防、外交、憲政政策,總理負責其他政策,總理由總統任命,憲法雖未規定須由國會同意,但實際上總理人選需要國會支持,總統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將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行使部分權力時不必總理副署。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實施以來,共出現三次左右共治局面。法國總統必須任命國會多數黨派人士出任總理,因此,可能出現總統與總理不同黨派的局面。雖然憲法明定總統與總理的職權,可是實際上有些職權無法完全區分,例如外交與經濟密不可分,無法一分為二。總理所屬政黨如果在國會占了多數,與總統不同黨派,總統的權力式微,總理權力上升。總統與總理同一黨派,總統的權力則高度集中。法國半總統制,被部分學者視為一種在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搖擺的體制,必須視國會政黨分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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