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十堰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十堰市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堰市人民政府設立十堰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為市科技獎),分為五類: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技術發明獎;
科學技術進步獎;
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
第三條 市科技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四條 市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寧缺勿濫的原則。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及全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十堰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市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組織協調,提出有關科技獎勵的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研究決定獎勵類別的增減及其他重大問題。
十堰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十堰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七條 十堰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獎類設定
第八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並經過套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從事標準、計量、質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防治以及軟科學研究、科技著作編著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取得重要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因實施重大工程項目而獲十堰市科學技術獎的,只授予實施該項目的組織。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授予將自有先進科學技術成果,或依法將其他組織或個人的科學技術成果大規模地推廣套用於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公民、組織:
(一)將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有計畫、有組織地在本行業或本領域內大規模(大面積)地推廣套用;
(二)依法引進、消化吸收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尤其是將多項相關科學技術成果成功地套用於本組織或者本行業、本領域,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的技術水平,並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本市註冊且屬中小型規模的企業,開發出具有全國領先水平的新技術,或者開發出技術含量高、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或者採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及現代科學管理方式,顯著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生產的產品成為名牌產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本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10%;
(三)重視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新技術的研究運用,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本企業上年度銷售額的5%。
第十三條 市科技獎科學技術突出貢獻類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類不分等級。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科學技術成果推廣類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第三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 市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項目的數量從嚴掌握,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名;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獎勵數量最高不超過申報項目的2/3。
第十五條 市科技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專家推薦:
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在本市工作的5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專業高級職稱的科學技術專家聯名;
市科技行政部門授予推薦權的其他單位。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推薦市科技獎的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技術資料和套用證明。
同一成果只能推薦參加一種類別的市科技獎的評審。
第十七條 市科技獎的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技獎的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的參與人在評審本單位、本人及其近親屬的成果時,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八條 參與推薦及評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秘密、剽竊技術成果。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通過評審的擬獲獎人選或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對獲獎人選或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進行審定,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市科技獎評審結果應在公開媒體上公告,徵求異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自公告之日起,異議期為兩個月,異議處理期為一個月。異議處理完畢,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市科技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市科技獎的獲獎人選、項目、獎勵類別及等級的決議進行覆核,報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報請市人民政府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獎獎勵數額由市政府確定,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獎的獲獎人或獲獎項目完成人的獲獎結果計入其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六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相關人員在市科技獎的評審、授予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有關實施本辦法的細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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