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陵思陵石燭台被盜案

十三陵思陵石燭台被盜案

明十三陵思陵一對石燭台被爆“失蹤”近一年後,北京昌平區相關部門於2017年3月證實思陵石燭台被盜,並立即組織公安力量成立特偵組,全力以赴開展偵破。同時,啟動問責程式,對十三陵特區辦事處黨政主要負責人等4名處級幹部及相關人員進行了免職處理。特偵組經10餘天的偵查,將一個專門盜竊石刻類田野文物的團伙抓獲,十三陵思陵被盜案告破。

2018年4月16日,國家文物局通報了3起安全事故包括十三陵思陵盜竊案,案件偵破後,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失竊文物也得以追回,並有17名相關責任人被嚴肅追責。

2018年7月,昌平區法院對十三陵思陵被盜案做出一審判決,7名被告人人分別獲刑4年到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盜竊團伙的一名主要成員在審理期間因病去世,因此法院裁定對其終止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三陵思陵石燭台被盜案
  • 被盜時間:2016年4月
  • 被盜文物:一對石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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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明思陵簡稱思陵,約建於1642年,是明十三陵之一,位於北京昌平區天壽山,是明思宗朱由檢與周皇后田貴妃之合葬墓。

案件經過

從2010年左右持續到2016年11月,在北京境內盜竊、倒賣文物案件多達12起,除了在世界文化遺產十三陵思陵盜取一對石燭台外,被告人還曾於2015年左右的一天,在懷柔紅螺寺景區紅螺寺第一會議室院內內盜竊石槽子一個;
被盜石燭台被盜石燭台
2015年左右一天夜間,在香山植物園內盜竊石香爐一個;
2016年4月間,被告人黃潤生、齊光亮、顧玉峰、劉玉華、劉西平等人到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悼陵監村,盜竊明十三陵思陵石五供燭台二件。
2016年上半年,林新宇將“石瓶”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被告人馮登俊。
2016年6月24日晚上10點多,十三陵特區辦事處保衛科的朱某科長打電話稱護陵員發現思陵丟了二個石燭台,經辦事處多方查找未找到,故到派出所報案。
2016年10月25日,在海淀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院內盜竊石碑一個;
2017年3月19日11時許,北京警方接到民眾報案,稱明十三陵思陵石五供燭台被盜,警方立即成立特偵組開展偵破。警方通過深入調查和走訪,特偵組確定被盜時間應為2016年4月份。
2017年4月,國家文物局證實,思陵的視頻監控為2008年設定,在石燭台被盜前已失效停用。在北京市通州區的馮登俊家中起獲被盜的燭台。經鑑定二件燭台系珍貴文物二級文物。
2017年4月7日,特偵組先後將林某(男,38歲,北京市懷柔區人)、王某(女,32歲,北京市懷柔區人)、馮某(男,40歲,河南省固始縣人)等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在馮某家中將被盜的兩個燭台起獲。
2018年年4月國家文物局通報稱,思陵石燭台被盜案的17名相關責任人被嚴肅追責。

事件影響

思陵石燭台被盜後,十三陵加強了防範措施,未開放陵園取消預約參觀。

防範措施

在確認石燭台被盜後,十三陵特區辦事處擅自決定不按照規定報告上級文物主管部門,不報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國家文物局表示,十三陵此前已發生過石刻文物被盜未遂事件,但未能引起十三陵特區辦事處足夠重視,未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和漏洞。發現思陵石燭台被盜後,竟長期隱瞞不報,且發案時思陵原有安防設施已全面癱瘓,人防物防技防形同虛設,暴露出文物安全管理和制度措施存在明顯漏洞和隱患。

判決內容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光亮、顧玉峰等4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林新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倒賣文物罪;被告人馮登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被告人張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被告人馮登俊、張敏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情節嚴重,對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均應依法懲處。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齊光亮、顧玉峰等4人犯盜竊罪,被告人林新宇犯倒賣文物罪,被告人馮登俊、張敏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最終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齊光亮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顧玉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人民幣15元;被告人林新宇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馮登俊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張敏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人民幣5萬元。另兩名被告人也因盜竊罪分別獲刑10年6個月和10年有期徒刑。
參與了全部12起案件的被告人黃潤生於2018年2月8日因病被取保候審,2018年3月30日死亡。昌平區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黃潤生在審理期間因病死亡,法院對被告人黃潤生已裁定終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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