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技術

區別技術,英美法系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如何運用以前的判例,遵循先例中的哪些內容以及如果該案與先例有矛盾應如何處理的問題。這相當於大陸法系中的司法解釋,都是把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所規定的一般情況聯結起來的環節。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處理先例與該案的案情之間有三種情況:(1)先例提供了一種相當明確而又合理的準則,法官就將適用該準則,這是嚴格意義上的“遵循先例”。(2)先例並不完全適用於該法官所審理的案件,在這種情況下,他就縮小先例中“決定的理由”,適用的範圍,把某些“決定的理由”視為法官的“附帶意見”,而把某些“附帶意見”又看作是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的理由”。通常,區別技術即指這種情形。(3)由於先例在當時是錯誤的,或者現在看來已經過時,或者適用先例會造成明顯的不公正,這時法官可以拒絕遵循先例,並可以否定以前的判決,這種取消判決的手段(over一raling)實際上是區別技術的最極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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