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損益處理的原則

匯兌損益處理的原則是指匯兌損益處理的基本規定和要求。具體表述為:(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失與匯兌收益相抵後,如為損失淨額,應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為收益淨額,有三種處理辦法,一是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二是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三是留待併入清算收益。上述三種處理辦法,由企業自行選定。(2)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3)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所購建的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前,計入資產的購建成本,同利息處理辦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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