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平價

匯兌平價(par value of exchange),在各國採用金本位制度的時代,匯兌平價是指各國貨幣金平價的比例,亦即以一國本位貨幣第一單位所含的純金量,與他國本位貨幣第一單位所含純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創設的國際貨幣基金,為謀求各國匯率的穩定,要求各會員國必須設定其本國貨幣的匯兌平價,此項平價,須以本國貨幣與黃金或1974年7月1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純金量(每盎司純金等於35美元,亦即美元每單位為純金0.888671克)的交換比率來表示,故又稱為國際貨幣基金平價。

匯兌平價的規定與影響
國家或當權者只能憑權力規定匯兌平價,不能借權力擅自決定輸入和輸出他們各自領土的不同種類商品價格的行情。理論家們非常詳細地闡述了另外一個涉及平價的似是而非的學說, 即任何個別國家之間高於或低於平價的匯兌,總是表明它們相互之間的貿易有利還是不利。必須承認,在貿易中沒有足夠的利潤和補償,就是一無所獲。 但是,各國之間有著各種各樣的情況,並經常直接間接地變動不已,不能固定在某一點上來進行論證。因此,假如由於貿易波動和周轉的影響,在匯兌的某一特定時期內,那裡發生了高於或低於一國貨幣兌換另一國貨幣的所謂平價或等價的2% 、3%;或更多數量的較大變化。若是可以這樣說的話,除暫時的情況外,它不是貿易有利或不利的必然結果。它對於國家一般是無關緊要的,因為貿易從有利可以變為不利,反過來也是一樣。因為以它必然 變化的本質為前提,進行演繹推理,如果不是導致誤解,便只能助長問題的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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