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投融資平衡補償機制操作細則

北海市投融資平衡補償機制操作細則

根據《中共北海市委員會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投融資平台建設的意見》(北發〔2009〕11號)、《北海市投融資平台企業項目投融資平衡補償暫行辦法》(北發〔2009〕13號)精神,制定《北海市投融資平衡補償機制操作細則》。該《細則》於2010年8月20日由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發〔2010〕44號印發。《細則》分總則、申報程式、審批程式、預算編制、撥付程式、監督管理、附則7章42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投融資平衡補償機制操作細則
  • 頒布時間:2010年
  • 頒布地點:北海市
  • 頒布機構: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報程式,第三章 審批程式,第四章 預算編制,第五章 撥付程式,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 則,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投融資平衡補償機制操作細則》的通知
北政發〔2010〕4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投融資平衡補償機制操作細則》已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海市投融資平衡補償機制操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融資管理,增強政府投融資能力,切實發揮政府投融資主體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加快推進投融資平台建設,逐步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投融資運作管理體制,根據《中共北海市委員會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投融資平台建設的意見》(北發〔2009〕11號)、《北海市投融資平台企業項目投融資平衡補償暫行辦法》(北發〔2009〕13號)精神,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本操作細則所稱的投融資平台企業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北海旅遊集團公司等承擔政府投融資任務的國有獨資企業。
第三條 本操作細則適用於北海市財政局、市土地主管部門、市國資主管部門和北海市各投融資平台企業及北海市土地儲備中心等。
第四條 項目投資平衡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經監管部門審核確認的項目投入+融資合理成本+合理利潤+移交前的維護成本=現金劃撥+項目匹配收儲土地收益+特許經營權收益+項目經營收益(特指經營性項目)。
第五條 現金劃撥的資金來源。包括上級財政撥付的用於投融資平台企業的項目資金和市財政對該項目的配套資金以及市財政每年將收取的鐵山港工業區市政設施配套費加上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城市建設維護費、旅遊產業專項資金、重大項目建設資金等用於投融資平台平衡補償的現金劃撥。

第二章 申報程式

第六條 投融資平台企業根據市政府審定的項目,提出項目投資平衡補償的申請。
第七條 投融資平台企業提出項目投資平衡補償的申請時,除了對土地出讓收益和特許經營權收益進行補償作出計畫建議外,還要對下一年度準備開工建設的項目所要平衡補償的現金劃撥資金和還債資金計畫作出計畫建議
第八條 投融資平台企業應當在每年10月前向市國土資源局報送下一年土地儲備、出讓計畫,由市政府土地審批委員會審定後按計畫收儲及公開出讓。
第九條 投融資平台企業應當在每年10月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下一年度的用款計畫。
第十條 投資平衡補償申請時應提供的材料。
1.項目投資平衡補償的申請報告及市國資委的審核意見。
2.經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項目投資預(概)算和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項目投資預算評審結論。
4.市政府對項目的審定批准檔案。
5.經監管部門審核確認的項目投入材料。
6.融資成本材料。
7.下一年度準備開工建設的項目情況。
8.下一年度項目還債資金計畫。
9.下一年度項目銀行貸款計畫。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項目投資平衡補償審批程式:
1.金額測算:由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建委、國土資源局、審計局和相關職能部門組成審核小組對補償金額進行測算。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企業支付,計入項目成本。
2.協商制訂方案:由市財政局商市國土資源局和相關部門與投融資平台共同協商,根據投融資平台企業注入資產、土地收儲等實際情況以及投融資平台企業所有項目,提出對項目投資平衡補償方案意見。
3.將制訂的平衡補償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在項目投資平衡補償審批提出對項目投資平衡補償方案意見時,要按照第一章的規定,區別不同情況,合理提出補償方案意見。
第十三條 投資數額大並且建設周期長的項目,可根據投融資平台企業投入的資金及工程進度分年度進行平衡補償。
第十四條 平衡補償方案可採用按年度分項目制訂的方法,平衡補償方案要細化到項目和投融資平台企業。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 市政府批准投資平衡補償方案後,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依據方案做好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六條 預算編制包括土地儲備、土地出讓計畫編制和資金預算計畫編制等。
第十七條 在編制土地儲備計畫時,要充分考慮完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建立土地儲備基金,改變土地儲備模式,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等。
第十八條 土地出讓收入(按出讓成交價扣除耕地占用稅後)要全額上繳財政,相關支出由財政通過基金預算支出予以安排。
第十九條 在編制資金預算計畫時,要根據第九條“項目投資平衡補償金額計算公式”計算出“現金劃撥”金額,從而測算出下一年度的資金安排計畫。
第二十條 在編制資金預算計畫時,要首先使用項目匹配收儲土地收益、特許經營權收益、項目經營收益(特指經營性項目)來安排,在上述收益不足予安排補償時,再考慮使用第十條規定的“現金劃撥的資金來源”來安排。編制資金預算計畫要充分考慮財政的財力可能。
第二十一條 編制資金預算計畫要做到全年綜合平衡。除了有很特殊的情況外,一般不作調整。如確實需要調整的,要報市政府同意後,在下半年調整預算時進行調整,並報市人大批准後實施。

第五章 撥付程式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根據市人大批准的預算計畫,按投融資平台企業的項目進度辦理相關撥付手續,確保補償資金及時全額到位。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批准預算計畫後一個月內,由市財政局(經建科)將預算計畫下達到各投融資平台企業。
第二十四條 各投融資平台企業根據項目進度向市財政局提出項目投資平衡補償資金撥付的申請,並辦理相關撥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經建科)收到各投融資平台企業提出項目投資平衡補償資金撥付的申請後,對資金撥付的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報局分管領導、局長審批。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相關科室(經建科、預算科、國庫科)根據局領導的批示,辦理資金撥付。
第二十七條 各投融資平台企業收到市財政局撥付資金後,作增加項目資本金處理。
第二十八條 涉及土地出讓金撥付的,按《北海市投融資平台企業項目投融資平衡補償暫行辦法》(北發〔2009〕13號)辦理土地收儲成本核算及撥付手續。各投融資平台企業申請各專庫土地收益資金撥付時,由市財政局(經建科)辦理相關撥付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投資平衡補償方案批准後,投融資平台企業應按時保質完成項目建設,盈虧自負。市財政不再對投融資平台企業的資金追加報告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投融資平台企業堅持市場經營原則,各企業在資產與負債、投入與產出、現金流三個方面保持相對平衡,防止投資過度膨脹所帶來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實行穩健的財務政策。
第三十一條 堅持淨資產與負債的平衡。要把淨資產與負債的比例維持在1∶1左右,即把資產負債率控制在50%左右,實現淨資產與負債的平衡。
第三十二條 堅持現金流的平衡。現金流的平衡是指投資公司的資金調度,要做好整個公司的現金需求和供給的調劑,必須保證現金流的平衡即需求和供給的基本平衡,實現現金流的良性周轉。
第三十三條 堅持投入與產出或投入與來源要平衡。在接受政府部門下達的具體投資建設任務時,必須堅持經濟規律、價值規律和市場原則。
第三十四條 各投融資平台企業必須嚴格區分政府性城市建設資金、經營業務資金和日常管理資金。對通過政府性城市建設項目融通資金、財政預算內安排資金、其他用於政府性城市建設項目的資金等實行分項目核算。
第三十五條 各投融資平台企業根據市本級政府性城市建設項目、資金預算總計畫等按季編制投資支出計畫並組織實施。市財政局負責對資金支出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投融資平台各公司運轉特點、管理需要和工程項目的特殊性,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和政府性城市建設資金撥付審核管理辦法。規範建設單位及申請用款單位申報手續、工程進度審核標準、資金撥付控制比例、竣工決算與驗收審計、工程資金結算審批程式等基本要求與操作規程。
第三十七條 各投融資平台企業參與項目概算、預算、決算審核和工程招投標工作,並根據市財政局批覆的竣工決算,按照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 完善投融資風險控制機制。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債務風險、信貸風險和經營風險,採取以下保障措施來規範投融資平台企業良性運行。
1.市財政不為各投融資平台企業作擔保,使政企之間保持嚴格界限,防止財政債務危機。
2.各投融資平台企業不得對外擔保。
3.市財政撥付給各投融資平台企業的專項資金要明確使用範圍,各投融資平台企業必須專款專用,不準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條 按照綜合平衡、提高效率、加強監管、防範風險的原則,完善投融資償債保障機制,明確責任,建立考核機制,加強政府性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用較高的市場化運作形成較強的償債能力,防範政府債務風險。
第四十條 為加強融資資金監督管理,由市財政局委派財務總監進駐各投融資平台企業,負責財務業績的核查、考核、監督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經濟情況分析工作,確保各融資平台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十一條 建立融資情況和財務情況報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投融資平台企業應當將融資資金運作情況和財務運作狀況及時上報市財政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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