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歐理事會

北歐理事會

北歐理事會亦稱“北歐委員會”。北歐五國議會間的組織。五國政府的協商和諮詢機構。1952年3月16日,北歐瑞典、挪威、丹麥、冰島訂立協定,決定成立北歐理事會。1955年芬蘭加入。宗旨是:討論有關北歐各國共同利益的問題,探討合作途徑,向北歐部長理事會和北歐各國政府提出建議並促進建議的實現,以加強和擴大北歐各國間的合作。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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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北歐的瑞典挪威丹麥冰島芬蘭5國議會間的組織和各成員國政府的諮詢機構。1952年 3月在丹麥哥本哈根成立。宗旨是就北歐國家共同關心和需要採取聯合行動的問題進行協商,促進它們在經濟、社會、文化、法律、勞工、交通運輸和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合作。
北歐理事會
1962年該理事會通過了《北歐合作協定》。理事會由成員國的87名議員組成:冰島7名,瑞典,挪威,丹麥,芬蘭各20名,每年召開 1次理事會會議。各國政府首腦和內閣部長可參加會議,但無表決權。會議對外交和防務以外的廣泛問題進行討論,所通過的決議供各成員國考慮採納。

組織機構

理事會的組織機構有主席團、常設委員會、部長理事會和秘書處。主席團由事事會會議選出,主席1人,副主席4人,每年改選1次。部長理事會必須在成員國政府的明確支持下召開,向理事會提出建議並提交北歐國家聯合活動的報告,管理北歐各國合作事務。凡部長理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除按規定需經各國議會批准者外,對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常設委員會有經濟、文化、法律、社會及環境、交通等 5個委員會。秘書處包括:設在斯德哥爾摩的主席團秘書處;設在奧斯陸的部長理事會秘書處;每個國家的代表團還在其議會各設有秘書處。此外,北歐5國外長每年春秋各會晤1次,協調對國際問題的態度。

取得成績

北歐理事會成立以來,通過建立各種專門機構,如北歐投資銀行、北歐文化基金與工業發展基金等,以及執行共同的計畫和項目,如實行北歐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取消公民到其他成員國旅行需攜帶護照的規定,加強能源建設合作等,在促進各國經濟發展和合作、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社會福利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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