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政區

北朝的州、郡、縣三級制沿自漢、晉,各置刺史、太守、縣令,各分數等。北朝疆域,屢有變遷,政區建置,也因時而異。北魏末年,北朝雖仍有鎮戍的設定,但只管軍事,不理民政,不再具政區性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朝政區
  • 解釋:今內蒙古中部地區
  • 北朝疆域:屢有變遷
  • 政區建置:也因時而異
疆域,歷史沿革,州郡制,行台省和總管府,都督,鎮戍制,

疆域

北朝疆域屢有變遷;政區建置,也因時而異。
州、郡、縣制與行台、總管制北魏興起於代北(今內蒙古中部地區),魏道武帝拓跋■滅後燕,盡有今山西、河北之地。明元帝取宋滑台及泰山、高平、金鄉諸郡,又克金墉城,攻陷許昌、虎牢及汝陽郡,據有豫、洛,進拓兗、濟,河南州鎮多入於魏。魏太武帝拓跋燾滅夏,據有關中;滅北燕,取遼西地;滅北涼,取河西走廊;又取氐族楊氏仇池地;擊吐谷渾,取■罕;擊降鄯善,從而結束了自西晉末年以後北方分裂的局面。獻文帝又取劉宋青、冀、兗、徐四州及豫州的淮西地。

歷史沿革

孝文帝太和(477~499年)前州郡建置多因時制宜,靡有定規。太和十年始大加厘定,建州三十八、二十五州在黃河以南,十三州在河北。太和末取南齊沔北五郡,宣武帝又取齊淮南及梁漢川、劍閣諸地。於是北魏疆域北至蒙古高原,西抵今新疆東部,東達遼西,南有江漢流域。明帝正光、孝昌(520~527年)以後,疆土大蹙,而州郡建置反見增多。東魏武定之世(543~550年)有州八十,西魏境內有三十三。北齊天保七年(556),以北魏孝昌以來州郡濫置,“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於是罷州三、郡一百五十三、縣五百八十九。
武平四年(573),江北及淮、泗諸地又陷於陳。北齊滅亡時有州九十七,郡一百六十,縣三百六十五。西魏西並梁、益,南克江漢。廢帝三年(554),有州四十七。北周武帝滅北齊,北方又歸統一。周靜帝盡取陳淮南、江北之地。大象二年(580),有州二百十一,郡五百八,縣一千一百二十四。平均一州只領兩郡余,一郡只領兩縣余,一州只領五縣余。州、郡、縣三級已失去存在的意義。隋開皇三年(583)遂罷郡,改為州、縣兩級制。

州郡制

北朝的州、郡、縣三級制沿自漢、晉,各置刺史、太守、縣令。但與前代也有不同:北魏天賜三年(406),諸州置三刺史,宗室一人,異姓二人;郡置三太守;縣置三令、長。又以太守上有刺史,下有令、長,雖置而不臨民。這種守宰三人制和事實上的州縣兩級制施行詳情不得知,可能為時不久。獻文帝時,對為一州刺史之例屢見於記載,如以房法壽與韓麒麟對為冀州刺史、畢眾敬與李璨對為兗州刺史、張讜與高閭對為東徐州刺史。房法壽、畢眾敬、張讜皆為新歸附的劉宋將領。這種制度可能脫胎於天賜舊制,是為了防範異姓或新附。太守不臨民,而由刺史臨民,反映了州郡的轄區不大,刺史不必通過郡一級即可直接統縣。北魏前期已有僑州郡縣和雙頭州郡的設定,前者如南雍州,後者如秦、益二州(治上■)。而較多見於記載的僑州郡縣和雙頭州郡,則在北魏後期。淮河南北、魏梁交界處,沿襲梁制設定了不少雙頭郡。
北朝州、郡、縣各分數等:北魏前期,郡分大、次、中、下四等;太和末年後,州除司州,郡除河南,縣除洛陽外,各分上、中、下三等。北齊除司州、清都郡和鄴、臨漳、成安三縣外,州郡縣各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北周以戶數多少為標準分等:州除雍州外,分為三萬戶以上、二萬戶以上、一萬戶以上、五千戶以上、五千戶以下;郡除京兆外,分為一萬五千戶以上、一萬戶以上、五千戶以上、一千戶以上、一千戶以下;縣除長安、萬年外,又分為七千戶以上、四千戶以上、二千戶以上、五百戶以上、五百戶以下,各五等。

行台省和總管府

行台和總管具有地方軍事長官兼行政長官的性質。北魏初期建都盛樂(今內蒙古和林格爾北),取後燕鄴和中山後,為了加強控制,把都城南遷平城(今山西大同東北),同時在鄴和中山設定行台,只管地方軍政,與民政無關。北齊以後,由於東西兩方長期戰爭,州郡轄境日小,不能當方面之任。文宣帝天保元年起,行台兼理民事,全國先後設定東南、北、南、西、西南、河南、山東、朔州、豫州、揚州、河陽、建州、徐州等道,每道置行台,一道轄數州、十餘州至數十州。隋朝統一南北,這種以軍事為主、帶有政區性質的行台制沒有正式發展成為州以上的行政區劃。

都督

一人常都督數州軍事。西魏文帝大統年間(535~551),改都督為總管。北周先後所設定可考的有荊、原、陝、青、益等四十州和江陵、河陽、隴右、陝西、玉璧等總管,轄數州、十餘州至數十州,一般兼所駐州刺史,並以所駐之州為名。
領民酋長制及護軍制對於鮮卑本族及早期降附諸族(如高車、匈奴、契胡等),設定領民酋長。封內土地、部落都隸屬酋長,多者可近萬宗。酋長的地位僅次於刺史。孝昌以後,魏末、齊世酋長征討出守,而部落隨之遷徙,甚至僅有酋長虛號而無部民,漸失其地方官的性質。至於漢人以外的各族,北魏置諸部護軍。護軍制始於魏晉,本為統治漢族以外的各族而設;十六國時期各國,凡非本族類又非漢人者置護軍。北魏沿襲此制,護軍統領民戶,兼轄土地,地位與郡守相等,統屬於州刺史。文成帝太安三年(457),取消護軍,以諸部護軍各為太守。

鎮戍制

北魏設定增多。鎮設鎮都大將,簡稱鎮將,鎮下置戍,有戍主。太武帝時,疆域日趨擴大,為了鞏固南北邊防,威懾新附,於邊要形勝之地設鎮,北魏重要大鎮多建於此時。至孝文帝逐漸廢除,但北方及西北邊鎮仍多保存。鎮戍可分為三類:①設定於邊地,這裡不設州郡,鎮將兼刺史、太守之任。此類鎮多在西北和北邊。北邊六鎮,在遷都洛陽以前,擔負拱衛平城的任務,地位特別重要,鎮將權力、地位超過刺史。②與州郡同治,以鎮將兼任刺史或太守,戍主兼任太守或縣令。此類鎮多分布於東南和西南邊境,孝文帝時全部廢除。③與州都交錯分布,但又不與州郡同治。此類鎮戍多分布在中部和南邊地區,孝文帝時多改為州或郡。孝文帝從平城遷都洛陽後,邊任日輕,守衛六鎮的“強宗子弟,或國之肺腑”淪為卑賤的“府戶”。北魏末年六鎮起義後改鎮為州。此後,北朝雖仍有鎮戍的設定,但只管軍事,不理民政,不再具政區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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