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民用車船載遇險報警設備標準

北斗民用車船載遇險報警設備標準

海上航行安全問題是海上運輸和生產作業的首要問題,關係著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我國政府歷來對海上航行安全十分重視。北斗民用車船載遇險報警設備標準的制訂,統一規範了用於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時,北斗一號終端設備應具備的技術條件和使用要求。這對確保海上遇險安全通信的暢通,提高海上安全保障能力,有著極大的推動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斗民用車船載遇險報警設備標準
  • 作用:極大的推動作用
  • 提高:海上安全保障能力
  • 目的:確保海上遇險安全通信的暢通
前 言,終端設備技術要求和使用要求,範圍,規範性引用檔案,基本功能,初始化項目,安全保護,定位,通信,編碼,“抑制”回響,用戶識別,衛星信號,輸入輸出設備,電池,工作環境,氣候環境條件,水密性要求,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試驗條件和方法,設備操作,

前 言

本標準為北斗一號民用終端設備系列標準之一,該系列包括以下標準:
JT/T 591-2004 北斗一號民用數據採集終端設備技術要求和使用要求;
JT/T 592-2004 北斗一號民用車(船)載終端設備技術要求和使用要求;
JT/T590-2004 北斗一號民用車(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技術要求和使用要求。
本標準由交通部通信導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交通通信中心,北京神州天鴻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善琪、陳建成、劉建。

終端設備技術要求和使用要求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北斗一號民用車(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基本功能、技術指標、設備主體結構性能、浮離釋放裝置結構性能、標誌、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以及使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北斗一號民用車(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設計、製造和終端設備產品的使用。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2312 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 字元集 基本集
GB/T 2421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第1部分:總則(idt IEC 68-1)
GB/T 2422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 術語(eqv IEC 68-5-2)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idt IEC 68-2-1)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B:高溫試驗方法(idt IEC 68-2-1)
GB/T 2423.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Ca:恆定濕熱試驗方法(idt IEC 68-2-3)
GB/T 2423.5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Ea和導則:衝擊(idt IEC-68-2-27)
GB/T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Fc和導則:振動(正弦)(idt IEC-68-2-6)
JT/T 4522.1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總則
JT/T 4522.2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高溫
JT/T 4522.3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低溫
JT/T 4522.4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交變濕熱(Db)
JT/T 4522.5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恆定濕熱(Ca)
JT/T 4522.6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鹽霧(Ka)
JT/T 4522.7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交變鹽霧(Kb)
JT/T 4522.8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正弦振動
JT/T 4522.9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碰撞
JT/T 4522.10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外殼防護
JT/T 4522.11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傾斜、搖擺
JT/T 4522.12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長霉
JT/T 4522.13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風壓
JT/T 4522.14 船用電子設備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 電磁兼容
IEC61162-1 航海導航與無線電設備及系統:數字接口
IEC60945 航海導航與無線電設備及系統:一般要求
ISO/IEC 7816 識別卡 帶觸點的積體電路卡第2部分:觸點尺寸和位置

基本功能

3.1 初始化與狀態設定
3.1.1 功能概述
3.1.1.1 終端設備在加電啟動後,自動進行本機自檢、初始化和狀態設定,並通過顯示或聲光方式指示初始化狀態,表示本終端設備可以使用。
3.1.1.2 初始化過程中如遇故障應實時給出故障告警和故障類型,並通過顯示或聲光方式指示故障狀態。
3.1.2

初始化項目

3.1.2.1 初始化項目包括:智慧型IC卡和本機電路模組。
3.1.2.2 終端設備開機或重新捕獲衛星信號後,自動或手動(由用戶進行設定)傳送一個特定格式的報文,查詢未接收的信息。
3.2 監測
3.2.1.1 終端設備進入正常運行狀態後對整機狀態進行實時監測。
3.2.1.2 監測內容包括:接收信號電平、衛星信號鎖定狀態、抑制狀態、發射狀態、供電狀態、電池容量等,以上監測內容通過顯示或聲光方式進行指示。
3.3

安全保護

3.3.1.1 過流、過壓或極性反接時自動保護終端設備。
3.3.1.2 對於突發原因導致的終端設備斷電,應能夠保護已存儲的定位、通信和授時及其他相關數據。
3.4 遇險報警
3.4.1 功能
終端設備應設定遇險報警按鈕,顏色為紅色,並有防止誤操作的措施。遇險性質符合國際海事組織有關海事遇險緊急碼的規定。在緊急或遇險情況下,終端設備應在報警啟動信號的觸發下及時準確地向北斗民用運營中心發出遇險報警信號。
3.4.2 遇險通信
3.4.2.1 遇險報警啟動後,終端設備應能夠進行雙向數據通信。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遇險報文中應包括九位的水上移動業務識別碼(MMSI)。
3.4.2.2 遇險通信報文格式為“年月日時分秒:遇險性質代碼”,其中,“年月日時分秒”的有效數字都是兩位。遇險性質代碼符合國際海事組織的遇險性質的規定。
3.4.2.3 遇險報警時的信宿地址為北斗民用運營中心(或事先設定的所屬管理型用戶終端設備地址)。
3.4.2.4 遇險報文間隔60s傳送1次,接到北斗民用運營中心回執後停發報文,啟動連續定位,定位頻度為60s,且採用普通定位方式。
3.5

定位

3.5.1 功能
終端設備具有定位功能,啟動定位申請後,終端設備須提供其天線所在位置的經度、緯度和海拔高度(高程),並顯示經度(度分秒,秒值保留兩位小數)、緯度(度分秒,秒值保留兩位小數)和海拔高度(米)以及獲得定位數據的時間(年月日時分秒)。坐標採用北京54坐標系。
3.5.2 定位結果提示方式
終端設備收到定位信息時,根據設定給出聲、光或符號提示。若接收不到定位信息,應給出無定位結果提示。
3.5.3 定位頻度設定
終端設備可以設定自動定位頻度,定位頻度受終端設備的用戶等級限制,在自動定位時仍可以正常進行通信。
3.5.4 定位信息存儲
按照先進先出原則具有動態存儲最近歷史定位點信息功能(至少20個定位數據)。
3.5.5 激發定位
終端設備接到授權用戶發出的激發定位指令後,根據指定頻度自動發出定位請求,若本機已在定位,應能根據授權用戶發出的指令決定是否改變定位頻度;接到授權用戶發出的停止定位指令後,自動停止定位。
3.6

通信

3.6.1 功能
終端設備具備報文輸入、編輯、存儲、傳送、接收和顯示功能。
3.6.2 通信回執
3.6.2.1 信息發射後具有要求系統回執功能,該功能可人工設定(默認值為無系統回執);終端設備應能設定是否需要最終收信用戶回執,並將此狀態正確組合在發出的報文中。
3.6.2.2 終端設備對民用廣播信息根據發信方的要求決定是否傳送通信回執。
3.6.3 信息提示與顯示
3.6.3.1 接收到通信信息時,根據設定給出聲、光或符號提示,實時顯示通信時間、發信地址和通信報文。
3.6.3.2 終端設備收到救援機構發來的報文後,以特殊聲音或符號提示(可以由用戶進行設定)。
3.6.4

編碼

通信報文中的數字、字元採用ASCII碼編碼,漢字採用GB2312編碼。基本漢字字型檔應符合GB2312一級字型檔的規定。
3.6.5 存儲
3.6.5.1 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動態存儲接收通信信息,通信信息含通信時間、發信地址和通信報文,接收的通信信息可人為鎖定存儲、解鎖和刪除。
3.6.5.2 存儲容量至少為20包數據,鎖定存儲能力至少為10包數據,每包數據不超過100個位元組。刪除的方式包括:刪除單包選定數據,刪除多包選定數據和刪除所有存儲數據。
3.6.6 信息調閱方式
具有接收通信信息調閱功能,調閱功能方式可按通信時間和發信地址兩種方式進行。
3.6.7 終端到固定用戶的通信方式
3.6.7.1 終端設備到固定用戶的通信,可以選擇多種通信方式,支持與行動網路、電子信箱、傳真、公眾交換電話網(PSTN)、呼叫中心(Call Center)和數字數據網(DDN)等用戶通信。
3.6.7.2 終端設備內部應能設定所屬管理型用戶終端設備ID和北斗民用運營中心ID,發往固定用戶的信息首先發往北斗民用運營中心ID。
3.6.7.3 終端到固定用戶的通信路由為:從終端開始,經由北斗一號衛星網路,到北斗民用運營中心,再通過公眾通信網路,到達相關的固定用戶。
3.7 校時
終端設備設有時鐘,用系統接收信息進行自動校對,時間格式為“年-月-日-時-分-秒”,其中,年的有效數字為四位,其他的有效數字為兩位。
3.8 單雙向停、開機
終端設備可接收北斗民用運營中心的指令將本機單雙向停機、開機。
3.9

“抑制”回響

終端設備應具有“抑制”回響功能。終端設備通過工作卡獲得“用戶特徵指示”。終端設備接收到中心控制系統發出的“過載抑制”指令後應不再發射通信回執除外的任何信號,並給出相應提示,直到“過載抑制”指令解除。
3.10 入站功率控制
3.10.1 終端設備應具有入站功率控制功能。在北斗一號用戶量比較大時,防止強信號對弱信號造成干擾。
3.10.2 當終端設備接收信號為單通道信號時,不對入站信號進行功率控制。
3.10.3 當終端設備接收信號為雙通道信號時,應根據接收信號的強弱控制入站信號功率的強弱;如果接收信號比較弱,則應加強入站信號的功率;如果接收信號比較強,則應減弱入站信號的功率。
3.11

用戶識別

3.11.1 用戶識別卡
終端設備應通過IC卡實現入網信息管理和用戶身份認證。用戶身份識別卡為智慧型IC卡,其機械尺寸符合ISO/IEC 7816的相關規定。
3.11.2 用戶認證管理
3.11.2.1 終端設備入網註冊時通過入網註冊管理卡(IC卡)獲得用戶身份識別卡認證信息,並將該信息永久保存,以後每次開機時通過該認證信息識別用戶身份識別卡。
3.11.2.2 終端設備應通過用戶身份識別卡中存儲的用戶信息完成系統對終端設備的授權管理。終端設備只能在每次開機時從終端設備中讀取用戶信息,關機後,用戶信息不能在終端設備中保存。
3.11.3 終端設備的本機識別符
3.11.3.1 車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本機標識符為七位的ID碼。
3.11.3.2 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本機標識符為九位的水上移動業務識別碼(MMSI)。
4 技術指標
4.1

衛星信號

衛星信號指標為:
—— 頻率:2.4GHz;
—— 載波頻偏:±500Hz;
—— 偽碼頻偏:±0.8Hz;
4.2 整機技術指標
4.2.1 接收部分
—— 接收天線
(1) 波束寬度:俯仰方向:10°~75°,水平方向 0°~360°;
(2) 極化方式:右旋圓極化;
(3) 圓極化軸比:不大於2;
(4) 電壓駐波比: 不大於1.5:1;
—— 接收靈敏度:-152dBW;
—— 首次捕獲時間:不大於4s(從開機至2通道接收並解調出信息所需時間,不包括IC卡認證時間);
—— 失鎖再捕獲時間:不大於1s;
—— 接收信號誤碼率:不大於1×10-5;
—— 定位信息處理時延:不大於40ms(從接收到最後一位定位信息起到定位信息全部從串口輸出為止);
—— 接收偽碼跟蹤隨機誤差:不大於12.5ns;
—— 兩顆衛星同幀出站信號的時差測量誤差:不大於10ns。
4.2.2 發射部分
—— 發射天線
(1) 波束寬度:俯仰方向:10°~75°,水平方向:0°~360°;
(2) 極化方式:左旋圓極化;
(3) 圓極化軸比:不大於2;
(4) 電壓駐波比:不大於1.5:1;
—— 頻率:1.6GHz;
—— 發射EIRP值:10~15dBW;
—— 發射頻率偏移:不大於5×10-7;
—— 發射信號功率穩定度:±1dB;
—— 載波相位噪聲:
(1) 100Hz,-60dBc/Hz;
(2) 1kHz,-70dBc/Hz;
(3) 10kHz,-80dBc/Hz;
(4) 100kHz,-90dBc/Hz;
—— 電磁兼容:符合GB 10250的要求;
—— 發射信號載波抑制:不小於30dB(發射信號包絡峰值與發射信號載波分量值的差);
—— 帶外抑制:不大於-80dBW/4kHz(1580MHz-1650MHz以外)。
4.2.3 人機互動方法
4.2.3.1 可以輸入並顯示中英文、數字及特殊符號,符合IEC61162-1的要求。
4.2.3.2

輸入輸出設備

可選,通過RS232-C標準接口與終端設備主機相連結。
4.2.4 服務頻度
服務頻度可以靈活設定。相鄰兩次入站的時間間隔受用戶等級限制。一般在60s以上。
4.2.5 終端設備時延(零值)不穩定性及各通道間時延差
終端設備時延(零值)不穩定性及各通道間時延差:不大於4ns。
4.2.6 接收功耗
接收功耗:不大於6W。
4.2.7 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
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不小於25000h。
4.2.8 平均故障維修時間(MTBR)
平均故障維修時間(MTBR):不大於30min。
4.2.9

電池

持續工作時間
電池持續工作時間:不小於7天(每30分鐘定位一次)。
4.2.10 主機體積
主機體積:不大於560cm3。
4.2.11 主機重量
主機重量:不大於3kg。
4.2.12 電源
直流9~32V,紋波不大於1%,功率不大於130W。
4.3 環境條件
4.3.1 車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環境條件
—— 衝擊:6g/s;
—— 振動:0.1g/(20~100)Hz;
—— 相對濕度:100%(+45℃);
—— 存儲環境溫度:-55℃~+70℃;
——

工作環境

溫度:
(1) 天線及其附屬單元:-30℃~+55℃;
(2) 主機及其附屬單元:-10℃~+55℃。
4.3.2 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環境條件
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環境條件符合IEC 60945的要求,同時符合5.3.2.1、5.3.2.2、5.3.2.3、5.3.2.4和5.3.2.5的要求。
4.3.2.1

氣候環境條件

a)環境溫度:-35℃~55℃;
b)相對濕度:最高95%(+40℃);
c)最大降雨:100mm/h;
d)最大冰厚:2.5cm;
e)平均相對風速達50m/s時,設備應正常工作;
——f)設備在船舶正常營運中所遇到的雷電環境下正常工作。
4.3.2.2 機械環境條件
—— 振動,如表1所示:
表1 振動
頻率範圍Hz 幅值mm
4~5 0.76
15~25 0.40
25~33 0.23
33~40 0.13
40~50 0.07
4.3.2.3 鹽霧環境條件
終端設備的所有結構件和部件應能在船舶正常營運所處的鹽霧環境下正常工作。
4.3.2.4 黴菌環境要求條件
終端設備應能在船舶正常營運所產生的黴菌環境下正常工作。
4.3.2.5

水密性要求

整機具備水密特性,終端設備浸泡在水中15m深處5min,再在0.6m深的水中浸泡24h後取出,終端設備不應有泄漏、吸水或腐蝕現象,加電後能正常工作。
5 終端設備主體結構性能
5.1 車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
5.1.1 終端設備由主機、天線和電源三部分組成,其結構應能在緊急時便於不熟練的人員操作。
5.1.2 終端設備應能手動啟閉,並應有防止產生誤操作的措施。終端設備應能在安裝的地方手動啟動,也可以從駕駛室遙控啟動。
5.1.3 能在不利用衛星系統的情況下進行試驗,以確定終端設備是否能夠正常工作。
5.2

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

5.2.1 終端設備由主機、天線、電源三部分組成,並裝於同一殼體內,其結構應能在緊急時便於不熟練的人員操作。
5.2.2 該終端設備應為自由浮離式,即使在極端條件下也應可靠工作。自由漂浮後,能自動啟動。
5.2.3 設計應使終端設備的電氣部分在15m水深處,保持水密至少5min。
5.2.4 終端設備從安裝位置到浸入水中期間有45℃的溫差變化,不利的海洋環境、冷凝和漏水等均不應影響終端設備的性能。
5.2.5 終端設備應能手動啟閉,並應有防止產生誤操作的措施。應能在安裝的地方手動啟動,也可以從駕駛室遙控啟動。
5.2.6 應有表明正在發射信號的指示裝置。
5.2.7 在平靜的水中保持正浮,並在各種海況下具有足夠的浮力。
5.2.8 從20m高處垂直投入水中不致損壞,並正浮於水面。
5.2.9 在不利用衛星系統的情況下進行試驗,以確定終端設備是否能夠正常工作。
5.2.10 殼體由防腐材料製成,其顏色為黃色或橙色,並具有反光性能。
5.2.11 應配有能浮起的小繫繩。該繫繩不應阻礙終端設備浮離船舶。
5.2.12 應配有0.75Cd的瞬時轉換燈,天暗時便能發光,用以向附近的倖存者和營救單位指明其位置。
5.2.13 應不受海水、油及長時間陽光曝曬的影響。
5.2.14 應能在-20℃~+50℃溫度範圍內正常工作;終端設備貯存時溫度為-30℃~+65℃。
5.2.15 應能在冰凍或相對風速達100Kn時正常工作。
6 自由浮離釋放裝置結構性能
6.1 自由浮離釋放裝置在任何方向達到4m水深之前,其釋放裝置工作正常。
6.2 應能在-30℃~+65℃溫度範圍內工作。
6.3 應採用耐腐的塑膠材料製成,以免引起故障。不應對其部件進行電鍍或其它形式的金屬鍍層處理。
6.4 自由浮離釋放裝置不應受海水、油污或陽光曝曬的影響。
6.5 船舶航行時,受到衝擊、振動、結冰及其它惡劣環境後,裝置應能正常工作。
6.6 應標有終端設備從船舶手動釋放時的操作說明書。(不是結構性能)應能在不啟動發射的情況下,用人工方法從自由浮離裝置上釋放終端設備。
6.7 需外接電源或數據聯接的終端設備,聯接的任何接頭應能防腐蝕,並防止意外的脫接。聯接裝置不應阻礙終端設備的釋放。
7 終端設備的環境

試驗條件和方法

7.1 北斗一號民用車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應符合GB/T 2421~2422、GB/T 2423.1~3、GB/T 2423.5和GB/T 2423.10的要求。
7.2 北斗一號民用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環境試驗條件和方法應符合JT/T 4522.1~14的要求。
8 標誌
8.1 在車載遇險終報警端終端設備的明顯部位應有簡單的操作說明。
8.2 在船載遇險報警終端終端設備的殼體上應有簡單的操作說明及電池終止使用的日期。
9 終端設備使用要求
9.1 車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使用要求
9.1.1 天線布放
天線應布放在車頂,確保在天線周圍和上方應沒有遮擋物。
9.1.2 設備放置
終端設備應放置在車內不妨礙駕駛員視野和操作的位置,並有固定裝置,在車輛行駛時使得終端設備不至於產生位置移動,從而影響其正常工作。
9.1.3 線纜連線
按照終端設備的使用說明書進行線纜的連線,包括天線饋線與終端設備主機之間的連線、串口線纜的連線和電源線纜的連線。應確保線纜連線正確和接外掛程式的良好接觸。
9.1.4 設備加電
在確認天線布放合理、線纜連線正確之後打開終端設備的電源按鈕,或者通過軟體邏輯的方式給終端設備加電。
9.1.5

設備操作

終端設備加電約10s至30s後,完成初始化工作,此時即可進行正常的工作。可以通過設備的顯示控制單元對終端設備進行相關的操作,操作步驟和方法應遵守終端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規定。也可以通過自行編制的軟體通過串口對終端設備進行控制。
9.1.6 設備斷電
終端設備完成其工作後,只需關閉電源按鈕即可。通過軟體邏輯的方式也可以使得終端設備斷電。
9.2 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使用要求
9.2.1 設備布放
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應布放在船舶上遇水能夠自動浮離的位置,並與防止誤操作的裝置相配套。
9.2.2 設備啟用
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一般是在發生緊急情況且滿足其自啟動條件時自動啟動,也可以按下緊急按鈕啟用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
9.2.3 設備停用
關閉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外殼上緊急按鈕,即可使設備停用。
9.1.4 設備加電
在確認天線布放合理、線纜連線正確之後打開終端設備的電源按鈕,或者通過軟體邏輯的方式給終端設備加電。
9.1.5 設備操作
終端設備加電約10s至30s後,完成初始化工作,此時即可進行正常的工作。可以通過設備的顯示控制單元對終端設備進行相關的操作,操作步驟和方法應遵守終端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規定。也可以通過自行編制的軟體通過串口對終端設備進行控制。
9.1.6 設備斷電
終端設備完成其工作後,只需關閉電源按鈕即可。通過軟體邏輯的方式也可以使得終端設備斷電。
9.2 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的使用要求
9.2.1 設備布放
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應布放在船舶上遇水能夠自動浮離的位置,並與防止誤操作的裝置相配套。
9.2.2 設備啟用
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一般是在發生緊急情況且滿足其自啟動條件時自動啟動,也可以按下緊急按鈕啟用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
9.2.3 設備停用
關閉船載遇險報警終端設備外殼上緊急按鈕,即可使設備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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