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律令是南北朝時期北周法令總稱,又稱“後周律令”。其核心法典為保定三年(563年)頒布的《大律》,共25篇1537條,涵蓋刑名、法例、婚姻等篇目,刑罰分為杖、鞭、徒、流、死五類,每類分五等。該律未設十惡條目,但加重懲治惡逆、不孝等罪。法典參照《周禮》修訂,篇章較前代繁雜。
北周初期沿用西魏《大統式》,武帝宇文邕命趙肅等制定《大律》。建德六年(577年)滅北齊後,頒布《刑書要制》,嚴懲群盜、監守自盜等罪。大象元年(579年),宣帝宇文贇改修律令為《刑經聖制》。原法典已佚,部分內容見於《隋書·刑法志》《唐六典》等文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周律令
- 時代:北周初期
- 修訂人:趙肅、拓跋迪等
- 條款數目:共153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