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體育大學章程

北京體育大學章程

北京體育大學籌建於1952年,1953年舉行開學典禮,原名中央體育學院,1956年更名為北京體育學院,1993年更名為北京體育大學。2005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北京體育大學章程》於2015年1月20日2015年1月20日,《北京體育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經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3月1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文核准。

《北京體育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教育形式、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教職工、學生、經費資產、校友和社會、學校標識、附則等共10章6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體育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2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1月20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3月1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制定過程

2014年11月17日,《北京體育大學章程》經北京體育大學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國家體育總局同意,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准。
2015年1月20日,《北京體育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經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2號(北京體育大學)》檔案,正式核准《北京體育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2號(北京體育大學)
北京體育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11月17日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國家體育總局同意,報我部核准的《北京體育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北京體育大學籌建於1952年,1953年舉行開學典禮,原名中央體育學院,1956年更名為北京體育學院,1993年更名為北京體育大學。2005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體育工作方針,遵循高等教育和體育發展規律。踐行“增強民族體質、弘揚體育精神、探索科學真理、引領文明進步”的辦學理念與使命,秉承“追求卓越”的校訓,發揚“愛國、拼搏、求實、創新”的校風,努力成為中國高等體育教育的引領者和示範者,建設教育、訓練、科研“三結合”的綜合性、高水平、有特色的世界一流體育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體育大學,簡稱北體大,英文譯名為BEIJING SPORT UNIVERSITY,英文簡稱為BSU。
第三條 學校校址為北京市海淀區信息路48號。學校經批准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開放合作,尊重學術自由,保障師生治學。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六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業務工作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學校管理體制,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支持學校按照章程辦學;制訂對學校進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標準等,指導學校制訂發展規劃。
第七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尊重和保障學校的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二)制訂並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三)自主開展教學訓練、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社會服務等活動;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五)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根據核定的辦學規模和學校實際制訂並實施招生方案;
(六)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
(七)自主確定教學活動、訓練競賽、科學研究等內部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十)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資產;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據學校章程履行各項職能;
(二)執行國家教育、體育政策,保證辦學質量;
(三)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四)維護學術權威;
(五)規範使用辦學經費和資產,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監督機制;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留學生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繼續教育,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實現學校服務社會的功能。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推行學分制。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並定期修訂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培養目標定位是:培養品德優良、素質全面、基本功紮實、實踐能力突出、社會適應力強、一專多能的優秀體育人才。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走以提高質量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最佳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深化教學改革,嚴格教學管理,不斷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實施質量監控。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方案,依託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制定學科、專業、課程、教師教學監測和考核制度,評議學科、專業發展、課程建設和日常教學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體育及相關領域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發揚學術民主、鼓勵學術創新、推動學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服務社會的水平。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體育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據法律和黨內法規履行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北京體育大學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學校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制度。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體育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維護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重要法規,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定期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訓練、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成員包括校長、副校長等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提出,校長確定。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設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分委員會,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校制訂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授予等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者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三)決定授予名譽博士學位,通過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名單;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五)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校制訂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定期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立足體育,服務社會,設全民健身指導委員會、訓練競賽委員會,是全面領導學校運動訓練、體育競賽、民眾體育、全民健身志願服務的管理機構。
全民健身指導委員會根據“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的我國體育工作的根本任務,積極參與國家全民健身和體質健康有關政策研究和科技攻關工作;廣泛開展學校體育活動,提高師生健康水平和健身指導技能;組織師生積極參與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服務社會、服務大眾。
訓練競賽委員會根據學校發展需要,擬定學校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體育競賽、代表隊及優秀運動隊訓練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校運動訓練、體育競賽、運動隊伍建設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統籌協調監管學校體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制訂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以院系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院系依照學校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學校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三)根據相關規定製訂及修訂其章程;
(四)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研究生會、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若干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學術機構和服務機構等,並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定、調整院系,保障院系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依法對院系進行管理和評估。
第二十七條 院系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學校年度招生計畫制訂工作;
(二)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院系實際制訂院系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
(三)以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學訓練活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五)指導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六)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就院系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建議;
(七)制訂內部工作規則;
(八)規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院院長和系主任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由學校黨委決定,校長任命。
學院院長和系主任是院系的行政負責人,對院系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二十九條 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是院系的最高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制度(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公開招聘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和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建議;
(六)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關心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學校規章制度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的申訴、保護和救助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法依規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三十七條 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在站博士後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相應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德智體美方面獲得全面發展;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獎勵和資助;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訓練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術道德;
(三)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法依規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支持服務體系,幫助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學生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七章

經費、資產
第四十五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學校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學校依法登記註冊具有法人地位的校友會、教育基金會等,接受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學校的合法捐贈,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定期檢查,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堅持勤儉辦學,合理配置資源,不斷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學校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學校資金收支及財務管理狀況;接受審計等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按要求向有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九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學校以及與學校密切相關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

第八章

校友和社會
第五十條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學習過、獲得學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的人士;
(二)曾被學校聘用並在學校工作過的人士;
(三)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人士。
學校設立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關心、支持校友發展,促進校友之間、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與社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北京體育大學校友會是由校友依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支持校友會工作,為校友會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單獨舉辦或者與社會共同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學校依法與社會實施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實現學校與社會的協同進步。
第五十二條 學校立足體育、面向社會,與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合作;開展運動訓練和全民健身普及工作,提高公眾體育素養和身體素質;傳播體育健身文化,弘揚體育傳統文化。
第五十三條 學校附設競技體育學校和附屬中等體育專業學校,面向全國招生,為國家體育事業培養後備人才。
第五十四條 學校可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依法向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 學校加快國際化進程,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五十六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校徽包括學校徽志和學校徽章。學校徽志為圓形,由徽標和中英文校名組成。徽標為大寫字母“S”的演變體。
學校徽章為題有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和印有徽志的圓形證章。其中,教職工佩戴的長方形證章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長方形證章為白底紅字。圓形徽章直徑約1.5厘米,淺灰色底配紅色徽標、黑色校名。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旗中央印有學校徽標及中英文校名,有兩種形制:純白色底配紅色徽標、黑色校名;紅色底配白色徽標、白色校名。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追求卓越》。
第六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11月1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經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同意、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發布,並以學校名義向校內和社會公開。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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