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學技術期刊學會

北京科學技術期刊學會是1986年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由北京地區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學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循辯證唯物主義,貫徹“雙百”方針,倡導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的精神,團結廣大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工作者,研究科技期刊編輯出版的理論、技術和方法,交流經驗,努力提高科技期刊質量,繁榮和發展北京地區科技期刊出版事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科學技術期刊學會
  • 成立時間:1986年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 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基本任務,學會章程,

基本任務

一、開展科技期刊理論和業務研究,舉辦學術交流和評比活動;
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科技期刊編輯出版的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辦刊宗旨,促進科技期刊改革;
三、培訓科技期刊編輯出版人員,提高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工作者的隊伍素質;
四、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有關編輯、出版、發行等各種活動;
五、經常向有關方面反映北京地區科技期刊的情況、問題、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六、開展國內外學術、業務交流和考察活動,建立與國內外同行的友好聯繫;
七、開展為實現學會宗旨的必要的其他活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科學技術期刊編輯學會(Beijing Editology Society of Science Periodical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地區科技期刊編輯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循辯證唯物主義,貫徹“雙百”方針,倡導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的精神,團結廣大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工作者,研究科技期刊編輯出版的理論、技術和方法,交流經驗,努力提高科技期刊質量,繁榮和發展北京地區科技期刊出版事業。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令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五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科技期刊理論和業務研究,舉辦學術交流和評比活動,不斷提高辦刊質量。
(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科技期刊編輯出版的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辦刊宗旨,促進科技期刊改革。
(三)培訓科技期刊編輯出版人員,提高科技期刊工作者的素質。
(四)舉辦有關編輯、出版、發行等為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
(五)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北京地區科技期刊的情況、問題、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六)編輯出版會訊和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書刊。
(七)開展國內外學術、業務交流和考察活動,建立與國內外同行的友好聯繫。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條件
1.經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的、取得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編輯部設在北京的正式科技期刊;
2.本地區從事科技期刊科研、教學、經營、管理的企(事)業單位。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之一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條件
1.具備編輯或編輯以上職稱(或相當於)的人員,現職從事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科技期刊編輯工作3年以上的現職編輯人員;
3.熱心並積極支持或參與科技期刊工作的專家、學者、企業家以及領導幹部。
凡具備以上條件的個人(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成為正式會員後,由理事會授權的學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1份。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關心科技期刊事業的發展;
(五)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終止會員資格。經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有關部門資助;
(四)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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