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玩具協會

北京玩具協會

北京玩具協會成立於一九八二年二日,隸屬北京市經濟委員會,現有理事、委員單位一百多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玩具協會
  • 成立時間:1982年
  • 隸屬:北京市經濟委員會
  • 理事委員單位:一百多個
  • 協會章程:7章37條
  • 地區:北京
協會簡介,宗旨,任務,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北京玩具協會
北京玩具協會是由北京地區從事玩具生產、科研、銷售、教育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經濟團體,是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地位。

宗旨

為政府和企業雙向服務,推動北京地區玩具事業的發展。

任務

(-)在政府、行業和企業之間發揮參謀、橋樑、紐帶作用;
(二)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規劃與建議;
(三)促進橫向經濟聯繫;
(四)開拓本市和國內外玩具市場;
(五)為企業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供諮詢服務;
(六)開展國內、國際玩具行業的交流與台作;
(七)組織國內外玩具展銷會、訂貨會、博覽會;
(八)開展民間傳統玩具、益智玩具的挖掘、整理、編著、出版工作;
(九)開展玩教具的開發、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組織有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教育活動;
(十一)承辦政府、會員單位委託的有關事項。
協會成立以來,在前任會長宋汀,林佳楣及現任會長孫書侖的領導下,各項工作均取得很大成績,受到國內外各界的較好評價。
現在,協會全體會員單位在政府和各方面的關懷支持下,將進一步解放思想、奮力開拓為發展北京玩具事業做出新的努力。

協會章程

北京玩具協會章程
(十屆一次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玩具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團結北京地區玩具生產、科研、經營、使用的單位、個人和玩具愛好者,通過本會的有效工作,服務玩具企業、發展玩具行業,規範玩具產業,維護會員和行業利益,不斷滿足廣大民眾日益增長的對玩具的需求,為玩具企業服務,為全體會員服務,為兒童青少年服務,為廣大消費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社會道德開展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和諧和玩具行業的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工業促進局的業務領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開展工作,堅持自主、自立、自律原則、走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參與制定並協助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為政府制定行業相關政策和法規提出建議;
(二)貫徹宣傳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向政府及相關機構反映行業的問題和要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有的放矢地做好服務工作;
(四)引導企業認識玩具產品和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參與制定、宣傳、實施行業有關標準,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推薦先進企業和優質產品;
(五)鼓勵和宣傳優秀企業,推進開拓創新,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六)開展行業信息交流、信息發布、宣傳介紹、業務諮詢、行業評比、職業培訓、招商引資、產品推介和國際、省際交往等服務;
(七)發掘、整理、研究、傳承民間傳統玩具,開發益智玩具,研製、引進科技含量高的現代玩具;
(八)開展對外交流,發展同海外熱心玩具事業的團體和個人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九)宣傳益智玩具的教育啟迪作用,倡導購買安全、健康、優質玩具。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凡從事玩具生產、銷售,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科研、教育等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為單位會員。
凡熱心玩具事業或與玩具事業有關的兒童教育、科研、保健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均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具有入會意願;
(三)在玩具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具有一技之長。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辦公會議討論審批;
(三)繳納當年會費;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行業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業務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生產、銷售、技術、研發等方面的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本會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及監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聘請名譽職務、顧問等;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及負責人,並領導其工作;
(五)制定本會中、近期工作計畫並負責實施;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負責實施;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可設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具體人選和數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會長或秘書長任協會法定代表人。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七)有較高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交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可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兼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交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職責
(一)選舉監事長;
(二)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四)對本會成員違反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交常務理事會討論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與財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產不論如何獲得,均為共有財產,只能用於促進和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事業,支付房租水電、會議、辦公等項開支和工作人員的工資。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支持;
(三)科研項目及產品開發收入;
(四)會展及其他服務性收入;
(五)房屋出租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每半年向監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管理機關和業務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四條 變更程式
本會名稱、章程、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更,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變更手續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終止程式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經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三) 本會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註銷後即為終止;
(四)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理事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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