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八絕協會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是以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為業務主管單位,經北京市社團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於2015年01月16日正式成立。致力於國粹燕京八絕文化的保護、傳承、創新與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燕京八絕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Eight PalaceHandicrafts Association
  • 類 型:社會團體法人
  •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區模式口大街20號
協會任務,協會領導,協會活動,1.巡展慰問活動北京啟程儀式,2.巡展慰問活動十堰啟動儀式,3.巡展慰問活動南陽啟動儀式,協會機構設定,北京燕京八絕協會章程,

協會任務

一、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燕京八絕事業的傳承與發展。
二、開展燕京八絕文化研究,積極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理論建設,組織開展燕京八絕與國內其他文化遺產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的文化交流、研究和聯誼等活動。
四、落實十八大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文化,積極開展與國外相關機構的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努力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五、搭建培訓平台,組織開展各類燕京八絕職業技能培訓,編輯出版會刊及燕京八絕領域的專業出版物。
六、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對會員企業的服務,評選優秀會員企業及燕京八絕傳承人,鼓勵燕京八絕藝術人才不斷推出新的藝術作品。
七、開展誠信建設,提升本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與各類慈善公益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八、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

協會領導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柏群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副會長 萬紫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副會長 李志剛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副會長 張鐵城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副會長 張繼宏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監事長 孟凡嬋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副秘書長 張志偉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副秘書長 楊寧
辦公室主任:楊寧
會員部主任:劉丹
事業發展部主任:楊港
事業發展部副主任:劉博聞
財務部主任:侯艷

協會活動

北京燕京八絕宮廷藝術精品巡展暨燕京八絕慰問南水北調中心城市活動(以下簡稱巡展慰問活動)

1.巡展慰問活動北京啟程儀式

2015年5月8日,由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辦、北京燕京八絕協會承辦的“北京燕京八絕宮廷藝術精品巡展暨燕京八絕慰問南水北調中心城市活動”啟程儀式在石景山區承恩寺北京燕京八絕藝術館隆重舉行。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

2.巡展慰問活動十堰啟動儀式

2015年5月10日下午,由北京市文學藝術聯合會、十堰市委宣傳部主辦,北京燕京八絕協會承辦,十堰市文聯,十堰市文體局協辦的“北京燕京八絕宮廷藝術精品展暨燕京八絕慰問南水北調中心城市活動啟動儀式”在市美術館舉行。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

3.巡展慰問活動南陽啟動儀式

為傾情回饋河南南陽人民對南水北調事業的犧牲和奉獻,加強北京與南陽地區的文化藝術交流,北京燕京八絕宮廷藝術精品巡展暨燕京八絕慰問南水北調中心城市活動南陽站正式啟動。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

協會機構設定

(1)辦公室。其主要職責:統籌管理本會行政後勤服務工作;統籌負責本會的檔案文書管理;負責相關會議的組織以及會議決議的督辦事項;負責本會的接待工作及各部室關係、分會關係的建立、維護及保持。
(2)財務部。其主要職責:負責建立本會財務賬、現金賬和固定用品賬;負責本會內部賬務的管理、報賬和登記工作;負責本會開展各項活動時的開支預算、物資採購及開支結算工作;負責本會經費的賬務管理工作;保管好財務工作中的各種票據、印章,按時進行年檢、年審工作;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3)會員部。其主要職責:負責本會會員的服務與會員的發展;負責組建、管理和發展二級機構;負責本會會員會費的收繳;本會委託的其他有關工作以及與本會宗旨、工作任務有關的事宜。
(4)事業發展部。其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以燕京八絕為核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交流活動;負責組織開展燕京八絕為主題的各項展覽展示活動;負責編輯出版協會會刊及燕京八絕領域的專業出版物;加強理論建設,組織開展燕京八絕與國內其他文化遺產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的文化交流、研究和聯誼等活動。

北京燕京八絕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燕京八絕協會 (英文名稱是Beijing Eight Palace Handicrafts Association,縮寫BEPH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地區從事“京作”特色宮廷藝術的金漆鑲嵌、花絲鑲嵌、景泰藍、牙雕、玉雕、雕漆、京繡、宮毯等燕京八絕非物質文化技藝遺產保護、傳承、生產、研發及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和工藝美術大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從業者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致力於國粹燕京八絕文化的保護、傳承、創新與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帶領燕京八絕立足北京、面向全國、走向世界。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區模式口大街20號。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燕京八絕技藝傳承與推廣;
(二)開展燕京八絕文化研究,積極參與制定發展規劃,弘揚首都古老文化傳統工藝,向政府部門提出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理論建設,組織開展燕京八絕與國內其他文化遺產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的文化交流、研究和聯誼等活動;
(四) 落實十八大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文化,積極開展與國外相關機構的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努力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五) 開展繼續教育,搭建培訓平台,組織開展各類燕京八絕職業技能培訓,編輯出版會刊及燕京八絕領域的專業出版物;
(六) 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對會員企業的服務,評選優秀會員企業、作品及燕京八絕傳承人,鼓勵燕京八絕藝術人才不斷推出新的藝術作品;
(七) 開展誠信建設,提升本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與各類慈善公益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八) 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行業技術情況報告和市場信息,組織產品展示,指導會員單位的活動;
(九) 承辦政府及有關單位委託的工作。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履行本團體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
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 四 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後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辦理成立登記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 9 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 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年會費須在每年12月底前交清。對確有重大困難的會員經申請,由秘書長核實,並經會長批准,年費可以給予減緩交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5 年 01 月 16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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