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方案

北京市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方案由國務院於2016年5月13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方案
  • 發布日期:2016年5月13日
審批發布,方案內容,

審批發布

國務院關於北京市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的批覆
  國函〔2016〕8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改辦:
國務院審改辦關於擬同意北京市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城市副中心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中央國家機關在京重點建設項目參照執行。試點期為3年,自國務院批覆之日起算。請認真組織實施《北京市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
二、試點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堅持改革創新、大膽探索,堅持依法行政、穩妥推進。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細化改革措施,通過先行先試,提高投資項目審批服務效率和監管水平,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促進非首都功能疏解。對《試點方案》實施中的具體問題以及改革的新措施,要及時與國務院審改辦溝通協商,重大問題和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指導和服務,積極支持北京市開展改革試點。國務院審改辦要加強統籌協調、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協調推進改革試點措施落實到位,適時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附屬檔案:北京市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方案
國務院
2016年5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內容

北京市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方案
為有效推進北京市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首都功能定位,堅持改革創新、大膽探索,堅持依法行政、穩妥推進,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積極開展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投資審批改革試點,促進投資項目儘快落地,加快建設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動非首都功能疏解。
二、試點範圍
   北京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車設施、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及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類建設項目。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重點建設項目,本著協調溝通、保障重點的原則參照執行。
三、主要措施
   (一)實行集體審議,提高決策效率和水平。
在做好相關基礎工作前提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召開會議,對具備條件的項目集中審議。在充分聽取各部門意見後,形成投資項目建設計畫,明確建設時序安排。各有關部門根據會議精神分別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二)最佳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手續和環節。
1.簡化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啟動手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會議審議通過的投資項目建設計畫,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立項許可權,向項目單位和有關審批部門制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函》,確定項目主體。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按規定撥付前期工作經費,並督促項目單位加快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編制,以及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招投標等項目開工前所有前期工作。
2.簡化建設項目立項手續。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審批。
3.簡化規劃許可手續。規劃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先行審定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並出具審查意見;項目單位可依據審查意見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組織開展有關工作。相關審批手續齊備後,即可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簡化劃撥用地報批手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在征地“一書四方案”(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和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區政府用地申請函中提出供地方式,由北京市國土局審核並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辦理征地批覆,在征地批覆中明確供地方式,並據此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5.簡化施工招標投標手續。在保證招標投標工作質量前提下,招標人與投標人可協商確定與工程規模相匹配的投標檔案編制時間。項目單位可依據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辦理開標手續。
6.簡化施工審批手續。規劃部門出具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後,項目單位即可申請辦理施工圖審查、施工登記等手續。在項目單位取得用地批准手續、規劃部門出具的相應確認檔案、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並依法確定施工單位、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辦理施工登記,並同步開展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建築節能設計備案工作。將除北京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外的年度投資計畫與施工許可並聯辦理。
7.簡化水影響評價審查手續。將水影響評價技術審查內容簡化為符合水資源和供排水條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不改變排水分區、保水保土措施四項控制要素。項目單位以上述四項控制要素為主要內容編制水影響評價檔案,報水務部門。
(三)精簡審批事項及中介服務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1.凡是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土地整理儲備階段交通、水務部門已經出具意見的,對區域內的具體建設項目,簡化交通影響、水影響方面的評估審查。
2.取消在已批准建設用地範圍內改建或擴建項目的用地預審;經勘查未形成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通州區,建設項目用地手續不需進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核查工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屬於國土資源部審批的不在此限)。
3.建設項目節水設施方案改由項目單位按許可權向北京市水務局或區水務局備案,北京市水務局或區水務局加強監管。
4.取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備案。在施工圖審查階段,區民防局加強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工作銜接,同步履行監管職責。
5.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限定的範圍開展水影響評價中的洪水影響評價、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工作,該範圍外的項目不再開展。
6.除國家法律法規設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結合北京市實際,對投資領域中介服務事項進行清理,並對保留的中介服務事項的服務範圍、內容、程式、時限等進行最佳化和規範。針對重大項目(高風險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同步開展入戶調查、發放調查問卷等工作。
7.對適宜由區政府部門審批的事項,按照方便項目單位就近辦理和基層政府貼近服務的原則,儘量交由區政府部門辦理。中央國家機關在京重點建設項目,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
(四)創新審批方式,探索實行告知承諾制。
探索實行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和需提交的材料,以及項目建設具體標準和要求;項目單位書面承諾按照標準和要求執行後,審批部門即以一定方式認可項目單位的申請事項,項目單位據此即可開展所申請事項的實施工作。同時,審批部門要對項目單位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加強監管,對於確按標準和要求實施的,予以發放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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