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

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BeiJi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 BJCIA)2002年3月7日成立。是經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協會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信息通信行業發展,以“強服務、助監管、促發展、勇創新”為主線,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政府,促進信息通信業持續健康發展。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中共北京市行業協會商會綜合委員會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下設網際網路分會、通信工程建設分會、智慧型終端分會、呼叫中心分會、專家評審委員會、法律諮詢委員會等6個分支機構。在協會的統一領導下,各分支機構相對獨立地開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2年3月7日
  • 批准部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延伸簡介,協會領導,協會章程,會員管理,

延伸簡介

協會設立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綜合管理部、會員工作部、服務拓展部、培訓服務部、北京市工程技術系列(通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及職業技能鑑定服務辦公室、北京市通信工程質量監督註冊、竣工驗收備案室和北京通信建設服務能力評價中心。受政府部門委託,協會還負責北京市電信用戶申訴受理中心12300和網際網路備案室的日常工作。
截止2018年9月,協會已擁有會員單位716家。會員單位涉及通信運營、信息服務、通信設備製造、通信工程建設、網路運維、網路安全等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等,覆蓋了信息通信產業鏈各個領域。會員成分涵蓋國企、民企和混合經濟企業。
自2011年以來,在北京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等級評估中,協會連續被評為5A級社會組織。

協會領導

理事長:
霍海峰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常務副理事長:
范雲軍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肖金學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劉 松 阿里雲計算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副總裁
梁志祥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集團副總裁
范曉青 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總經理
王 祥 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新浪微博黨委書記、公共事務部總經理
劉 勇 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 晶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三區分公司高級經理
王 毅 企商線上(北京)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 勇 優位風尚(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李春平 融通匯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張紅梅 北京雷霆萬鈞網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法律顧問
張輔評 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副總裁
陸 楊 北京市馳躍翔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陳 新 中移鐵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
羅 華 人民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編輯
岳曉龍 北京訊眾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鄭金詩 北京廣播公司網路媒體中心主任
郭志英 北京博大網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曾 懌 北京搜狐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副總裁
秘書長:
王 晶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三區分公司高級經理
監事長:
李京梅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 BJCIA。
本會是由北京地區從事通信運營、信息服務、通信設備製造、通信工程建設、網路運維、網路安全等相關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會員主要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北京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信息通信行業發展,以“強服務、助監管、促發展、勇創新”為主線,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政府,促進信息通信業持續健康發展。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北京市行業協會商會綜合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38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對信息通信行業發展的政策和要求,結合北京地區信息通信發展實際,研究分析行業狀況和趨勢,探索行業經營、管理、服務的新經驗、新做法,為政府部門提供建議和參考。
向會員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及業界的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協調信息通信行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推進企業誠信建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權益。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多維度開展綜合性的行業服務,組織對從業人員的法規、管理、技術等專項培訓,負責企業資質年報、行業專項統計。
(四)參與制定並助推信息通信有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開展北京地區信息通信企業相關服務能力評價、評審,承擔全國優秀信息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遴選推薦工作。
(五)開展國內外信息通信業發展研討、論壇、年會等活動,促進業界交流合作,發揮行業對首都經濟、文化、社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積極作用。
(六)開展行業調研、諮詢等服務工作,發布行業信息,為企業提供最新產業政策、通信技術、業務產品、工程知識等培訓。
(七)對企業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聽取企業意見,了解企業實際困難,向政府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八)開展信息服務公益活動,根據會員需求開展行業電信用戶滿意評選和申報推薦等工作,引導會員關注民生、節能環保、增強社會責任感,推動中、小微企業發展,維護行業良好風尚。
(九)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服務事項,發揮本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支持本會的工作;
(五)遵守信息通信行業相關自律規範和公約;
(六)單位會員是依法成立的與信息通信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七)個人會員應是信息通信行業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等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單位會員需提交:
1.工商企業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及相關經營資質證明;
2.單位情況簡介;
3.行業自律公約。
(三)個人會員需提交個人職務、職稱、學術成果證書和本人身份信息證明;
(四)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理事長辦公會決定通過;
(五)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並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取消會員資格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適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機關審核同意後,報北京市民民政局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到會會員代表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2/3;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00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威望和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二)換屆選舉委員會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機關審核;
經黨建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財務報告;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理事長,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不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11-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不得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5-12名,副理事長11-38人,秘書長1名。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機關審核同意並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向理事會提名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
(五)領導制定本會長遠規劃;
(六)理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本會中長期、近期規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本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根據實際情況,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組織制定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北京市民政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北京”、“首都”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北京市民政局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機關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9月1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管理

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的組織、發展和管理,加強協會與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保護會員權利,充分發揮本協會的作用,維護協會聲譽,確保本協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的基本條件、會員的基本權利、義務等,依照本協會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協會會員的入會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長辦公會決定,會員發展和管理的具體工作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
第四條 本協會會員應當遵章守法,自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正確行使本辦法規定的權利。
第五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第七條 會員是經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與通信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自願申請經批准後,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每個會員單位應指派一名能夠代表該單位利益、在業界有一定影響、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人員作為其會員代表,報協會秘書處。
會員單位可以另派人員參加本協會分支機構工作。
第九條 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長單位應指派在職的副總經理級及以上級別的領導一名任理事、副理事長、常務理事長。
第三章 入會程式
第十條 凡符合《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章程》及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正當行使會員權利,願意為北京市通信行業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有中國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協會的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需提交的入會申請材料: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應先填寫《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單位會員申請表》並將申請表、單位簡介及工商企業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等材料報協會秘書處。入會申請材料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提交協會秘書處。
第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對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認為合格的,提交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理事長辦公會決定。決定接納申請單位為協會會員的,即由秘書處通知申請單位在30日內辦理會員註冊手續。
申請單位自註冊之日起成為本協會正式會員,由協會頒發《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證》,並在本協會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會員權利義務及活動方式、程式
第十三條 入會申請單位自註冊之日起即獲得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資格,享有會員權利,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會員除享有本協會《章程》已規定的會員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免費或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論壇及交流活動;
(二)免費或優惠獲得協會提供的網上信息服務;
(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展覽會、學術會及技術業務培訓;
(四)協會組織重要活動的冠名優先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其他業務活動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六)了解協會工作情況和工作計畫。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指派的代表被選舉為協會理事會理事、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的,該會員單位即相應成為本協會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副理事長單位。
第五章 會費
第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應當按照本協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年向會員收取會費,會員單位年度會費為2000元,理事單位年度會費為5000元,副理事長單位年度會費為1萬元,常務副理事長單位年度會費為3萬元。
第十八條 本協會分支機構不單獨向其會員單位另行收取會費。
第十九條 會員應於每年按照上述會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會費,也可以一次性合併繳納應屆四年的會費。
第二十條 會費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協會秘書處負責,秘書處建立健全財務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設立會費收支帳冊,接受審計和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
第六章 會員退會及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會員要求退會時,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停業整頓,暫扣和吊銷其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處罰,或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協會秘書處報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長辦公會視不同情況給予其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會員如有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會員退會或被取消會員資格,由本協會秘書處在協會網站上公布,其原享有的會員權利自動終止。
第七章 會員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處設立會員工作部,作為為會員服務與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會員工作部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修改《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並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二)研究制定為會員服務及會員發展、會員活動的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收集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權利;
(四)檢查會員履行義務的情況;
(五)採用多種方式保持與會員的聯繫,為會員服務;
(六)負責會員的註冊、登記工作,頒發會員證書;
(七)做好會籍檔案的管理;
(八)完成協會秘書處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通信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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