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職稱評審專家的選聘、管理及評審行為,維護公平、透明的評審環境,保證科學、公正的評審結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title appraisal expert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of Beijing
  • 時間: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 關係:根據有關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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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專技發[2013]33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處,人民團體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職稱改革,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健全職稱評審專家管理制度,加強評審專家隊伍建設,維護公平、公正的評審環境,提高職稱評審質量,現將《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職稱評審專家的選聘、管理及評審行為,維護公平、透明的評審環境,保證科學、公正的評審結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參加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職稱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被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聘任,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專家管理堅持“社會徵集,分級使用,隨機抽取,嚴格監督”原則。
第二章專家的選聘
第四條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在評審活動中能夠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精通本專業業務,熟悉行業人才隊伍的發展現狀和方向,了解職稱評審有關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評價工作經驗,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具有所評審級別職稱3年以上,或具有更高級別職稱;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70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放寬;
(五)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並自覺接受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相關專業職稱評審服務機構的監督與管理;
(六)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七)各評審服務機構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發布公告,向社會統一徵集專家。專家候選人主要採取組織推薦、專家推薦或自我推薦的方式申報,各評審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專家候選人申報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專家候選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過報名程式生成,經單位審核的申報表;
(二)學歷、學位及職稱證書;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專業學會(協會)或3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行業內知名專家出具的推薦意見。
第七條各評審服務機構對候選專家進行資格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經核准獲取資格的專家,其信息錄入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中的專家按學科領域和專業方向進行分類。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可根據評審需要直接遴選專家進入專家庫。
第八條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建全市職稱評審委員會,並根據系列、專業分類,組建職稱評審專業委員會,對專家統一頒發聘書,實行聘期管理。每屆聘期3年,可以連聘。聘期屆滿,進行換屆調整,專家庫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和補充。
第三章專家的權利、義務與紀律
第九條在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受邀參加北京市職稱評審,接受評審業務培訓;
(二)對有關評審制度、政策以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三)了解評審人員具體情況,並可要求查閱與評審有關的材料;
(四)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五)作為評審參加評審會議過程中,獨立行使投票表決權;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在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積極參加職稱評審工作,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評審意見,並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如在評審活動中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向評審服務機構反映情況;
(三)積極參加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評審服務機構組織的職稱工作諮詢、研討、論證活動;
(四)專家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所在評審服務機構;
(五)自覺接受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評審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在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應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違反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申報人員或收受財物、禮品;
(二)不得違反保密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信息;
(三)不得違背公正、公平原則,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
(四)不得違反迴避制度,干涉自己親屬或有利益關係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
(五)不得以職稱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職稱評審工作的其他活動。
第四章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北京市職稱評審採取組建評審專家庫,每年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隨機抽取專家,參加職稱評審工作。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評審服務機構的申請,於評審答辯前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專家抽取工作。
在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前提下,評審服務機構按照抽取結果的先後順序,排列遞補確定專家人選。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後查。
遇有特殊情況,庫內專家不能滿足評審需求時,經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評審服務機構可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使用專家人選,並報送備案,向專家庫中補充人選。
第十三條專家庫成員分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評審委員三個層級,每年擔任評審會主任委員人選在主任委員層級中隨機確定,擔任評議組長人選在副主任委員層級中隨機確定,評審委員人選在評審委員層級中隨機確定。未被選中的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可向下層級延伸使用。
第十四條主任委員負責主持評審會會議,把握會議進度、平衡評價尺度;副主任委員負責主持答辯評議,參加評審會會議並向評審會匯報本組答辯評議情況,進行投票表決;評審委員負責對本組申報人員的具體評價考核。
評審專家應以公正、負責的態度參加北京市職稱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專家接到評審服務機構通知,並確定能夠參加評審工作後,應及時對評審服務機構提供的申報人員材料進行審核,從信息真實性、工作業績、專業能力等方面對申報人進行初步評價,並根據申報人的崗位、經歷、工作業績、專業能力等內容,按照所評審職稱級別的標準、要求,進行答辯命題。
在答辯評議環節,專家應對申報人的專業技術工作進行全面、深入的考核。對於申報人在回答問題時新出現的或未闡述清楚的問題,專家可以追加提問。
在評審表決環節,專家應在對所有參評人員進行詳細了解和充分評議的基礎上,獨立行使表決權。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約定參加職稱評審工作的,應及時與評審服務機構聯繫,避免影響整體工作。
第十五條專家在參加評審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迴避:
(一)與申報人員有親屬關係。
(二)與申報人員存在利益關係。
(三)與申報人員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四)存在其它可能影響公正因素。
第五章專家的監督與考核
第十六條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專家監督考核的巨觀指導;評審服務機構負責對專家監督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監督考核主要內容:
(一)監督專家在評審工作中是否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考核專家的評審工作質量、工作態度和義務履行情況等。
第十八條對專家監督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評審服務機構對專家評審工作進行旁聽並評價;
(二)評審服務機構對專家評價結果進行分析、評價,對於量化結果與主觀評價不一致、評價結果與其他專家評價意見差異明顯的情況進行重點分析,形成考核意見;
(三)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評審結果驗收對評審質量進行評價。對於申報材料所反映的業績、能力情況與評審結果出入較大的,向評審服務機構提出質詢,並由評審服務機構進行調查、分析,形成調查報告。
(四)評審服務機構綜合上述3方面意見,設定合理權重比例和標準,對專家提出綜合考核意見,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九條對於工作認真、業務精湛且連續2次考核優秀的評審委員,可調整為副主任委員人選;對於在業內知名度高,能夠發揮領軍作用,且連續3次考核優秀的副主任委員,可調整為主任委員人選。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專家,予以降級使用直至解聘。
第二十條對於違反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職稱評審工作紀律或通過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取消其北京市職稱評審專家資格。專家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批評或記錄,並暫停評審專家資格。
(一)已接受邀請參加評審,未按規定時間出席且不及時通知評審服務機構,影響整體工作的;
(二)在評審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職稱評審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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