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修訂)》在1988.12.27由北京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1988.12.27
  • 頒布單位:北京市政府
  • 實施時間:1989.01.01
基本內容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調動和發揮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範圍包括: 套用於本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推廣、採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科學基礎理論和套用基礎理論成果。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以申請市級科學技術成果進步獎。
一套用於本市生產建設,並已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
⑴經過批量生產的新產品、新材料;
⑵經過生產考驗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測試方法;
⑶經過實踐,並有一定數量病例證實其安全有效的新的疾病診療和防治技術;
⑷經過國家專業管理部門鑑定、批准,並已投產的新藥和生物製品;
⑸經過三年區域試驗、觀察和鑑定,證明比原有品種顯著增產或有特殊的優良性狀,且能提供相當數量種子、種苗,進行推廣的農作物新品種;
⑹經過試驗,取得可靠的科學數據,並經較大面積、較大規模生產考驗的農、林、牧、漁業科學技術成果;
⑺科學論證嚴謹,有一定創見和可靠數據,對有關部門的決策起決定作用的資源考察、勘探新成果;
⑻已被國家專業部門正式批准、採用,並產生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計量基準和各級計量標準(包括標準物質),對改進提高計量技術作出創造貢獻的計量檢定系統與計量檢定規程。
二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對促進科學技術、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⑴對科學技術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情報研究、科學技術檔案管理成果;
⑵運用科學理論、方法、技術在推動科學技術經濟體制改革,組織重大科學技術攻關、技術改造、重大工程建設以及開發新產業、技術出口、人才開發等方面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管理成果;
⑶具有獨創見解,被有關部門採用,並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其他軟科學成果。
四在重大工程建設、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等方面採用新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
五闡明自然現象、特徵、規律,在學術上有新見解,得到國內外學術界的公認、經過實踐驗證,並對科學技術發展具有指導意義的基礎理論和套用基礎理論成果。
第四條 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根據申報項目科學水平的高低,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作用的大小,分下列三等:
一等獎:授予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獎盃,獎金6000元。
二等獎:授予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獎盃,獎金3500元。
三等獎:授予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獎盃,獎金1500元。
評審標準:
一等獎:主要科學技術指標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有顯著作用,並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主要科學技術指標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或在國內領先,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有重要作用,並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主要科學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有較大作用,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五條 對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特殊貢獻的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特等獎。對特等獎獲得者,頒發獎盃、獎狀,給予重獎。
特等獎的評定標準是:科學技術指標超過國際先進水平,在科學技術領域裡有新的突破,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廣泛的社會效益。
第六條 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的授予和獎金的分配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對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授予集體證書;對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者,授予個人證書。同一獲獎項目授予個人證書的,一等獎不得超過10人;二等獎不得超過7人;三等獎不得超過4人。
二獎金應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根據獲獎項目完成者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發給,主要完成者所得獎金不得少於獎金總額的70%。授予個人的獎金,一定要如數發給本人。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獲獎項目,獎金髮給項目主持單位,由項目主持單位召集共同完成單位商定獎金分配方案。一項成果不得重複獲獎。
第七條 設立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辦理。
第八條 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申報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成果,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鑑定,並有明確的鑑定結論。
二申報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單位按照隸屬關係上報,分別由區縣、市屬局(總公司)和高等院校負責對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特殊情況也可直接向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申報。
三中央在京單位和其他非本市所屬單位完成的對首都經濟建設做出貢獻的科學技術成果,由該單位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 獲得市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的項目,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申報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初審和上報。
第十條 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對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要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獎盃、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由申報單位的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5年頒發的《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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