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專利實施項目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專利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朝陽區專利實施項目管理辦法
  • 外文名: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patent implement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way
  • 適用地: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專利的企業
  • 內容:總則,項目立項,項目驗收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立項,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第四章 項目驗收,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本區專利事業的發展,加快專利技術產業化步伐,促進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依據《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朝陽區智慧財產權促進與保護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及朝陽區有關政策規定,實行總額控制、科學管理、擇優資助、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三條 北京市朝陽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區知識產權局)是專利實施資金項目(以下簡稱專利實施項目)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五條 項目立項程式一般包括:項目徵集、項目初審、項目評估論證、立項決策、簽訂項目書等步驟。
第六條 區知識產權局在每年第四季度發布下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項目的範圍、重點及時間等要求。
第七條 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在我區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三)實施項目擁有有效專利;且專利權屬明確,無權屬糾紛;
(三)實施項目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可預見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充分,有專利實施的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及一定的自有資金。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利證書及有效性證明及複印件;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法人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三)北京市朝陽區專利實施項目申請書;
(四)實施專利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九條 項目評審及確定
(一)項目初審:區知識產權局負責項目初審,主要對項目的必要性、項目實施單位的能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等進行初步審查,並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評價,形成初審意見;
(二)項目評估論證:區知識產權局委託中介服務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三)立項決策:根據初審意見和項目評估意見,區知識產權局(區科委)局長(主任)辦公會研究確定立項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並在區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根據收集到的項目公示反饋信息,相關科室負責組織對有異議的項目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報區知識產權局(區科委)局長(主任)辦公會重新審定。
公示結束後,由區知識產權局編制《北京市朝陽區專利實施項目表》,並下達《北京市朝陽區專利實施項目立項確認書》(以下簡稱立項確認書)。
第十條 簽訂資助協定書:區知識產權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定《北京市朝陽區專利實施項目資助協定書》(簡稱資助協定書),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承擔專利實施項目的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每半年提交《北京市朝陽區專利實施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書》,將專利實施項目進展、資金使用情況等書面報區知識產權局;
(二)保證專利實施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接受區知識產權局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項目實施中發生影響項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向區知識產權局書面報告,經區知識產權局確定處理意見後執行。
第十二條 區知識產權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基本職責:
(一)按照規定程式下撥專利項目實施資金;
(二)監督檢查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三)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對實施項目的驗收。
第十三條 發生以下情況區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資助協定書”,並收回部分或全部專利實施資金。
(一)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實施資金未專款專用,擅自改變用途的;
(三)專利實施項目未按計畫進行,且無有效措施加以補救的。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 專利實施項目期滿後,項目單位應填寫《北京市朝陽區專利實施項目驗收報告書》,區知識產權局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驗收應當以簽訂的“資助協定書”規定的內容、目標為依據。
第十六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區知識產局申請延期驗收,經區知識產權局確定處理意見後執行。
第十七條 實施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能通過驗收。
(一)完成“資助協定書”規定的任務不到85%;
(二)提供的驗收檔案材料數據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資助協定書”中考核指標內容;
第十八條 對驗收未能通過的項目,區知識產權局將延期半年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九條 對二次驗收未能通過的項目單位,區科委(知識產權局)將不再受理該單位以後三年內科技(智慧財產權)計畫項目的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區知識產權局對專利實施過程中的機密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原《北京市朝陽區專利實施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朝知文〔2007〕5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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