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遊條例

北京市旅遊條例

《北京市旅遊條例》是為了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5月26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旅遊條例
  • 發布機構: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7年5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7年8月1日
政策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34號
《北京市旅遊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17年5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5月26日
北京市旅遊條例
(2017年5月26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三章 旅遊公共服務
第四章 旅遊經營
第一節 旅行社和導遊
第二節 景區
第三節 旅遊客運
第四節 旅遊購物
第五節 網路旅遊服務
第六節 一日游
第七節 民宿
第五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遊覽、度假、休閒等形式的旅遊活動,為旅遊活動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旅遊者的權利義務、旅遊服務契約、旅遊安全和旅遊糾紛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發展旅遊業,應當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發揮首都資源優勢,堅持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本市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遵循規劃先行、保護優先、有序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統籌旅遊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促進國際旅遊交流和國內旅遊區域合作。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競爭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市、區消費者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對旅遊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市倡導健康、低碳、文明的旅遊方式。
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文明旅遊公約,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旅遊秩序。
第二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全市旅遊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旅遊發展規劃,結合本區特點,編制本行政區的旅遊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市、區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銜接。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大基礎設施發展規劃、交通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市容環境建設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旅遊業發展的需求。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旅遊形象推廣和旅遊資源保護。
第十一條 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應當結合當地自然人文環境特點,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原貌,保持環境、景觀、設施協調統一。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十二條 市、區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文化、文物、統計和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分類、評價,建立旅遊資源資料庫,並定期進行更新。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業與工業、農業、商業、科技、教育、文化、體育和醫療等相關產業融合;促進文博旅遊、會展旅遊、研學旅遊、賽事旅遊、康養旅遊、鄉村旅遊、紅色旅遊發展;推動休閒度假旅遊與觀光旅遊共同發展。
第十四條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發掘本市旅遊資源的文化內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託本市資源優勢舉辦大型旅遊節慶活動和文化演出,開發旅遊文化精品劇目;鼓勵旅遊經營者利用皇城文化、老北京文化以及名人故居、博物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開發特色旅遊產品。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的規劃引導,加大鄉村生態環境和文化遺存保護力度,改善鄉村停車場、廁所、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服務設施,支持特色村鎮的開發與建設,促進鄉村休閒旅遊產業發展。
第十六條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旅遊翻譯規範化建設,組織專業力量,對旅遊公共信息、標識、介紹和服務設施等提供翻譯規範,並進行規範性評估。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旅遊翻譯規範,為旅遊者提供外文服務。
第十七條 本市拓展旅遊投融資渠道,通過資源交易、融資擔保及保險服務等方式,引導和保障社會資本投資旅遊業。
鼓勵保險機構完善和創新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開發面向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旅遊綜合保險產品。
第三章 旅遊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城市管理和交通等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提升旅遊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十九條 市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建設,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風險、醫療急救、旅遊者流量和服務質量等必要信息。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主要景區等旅遊者集中的場所,設定旅遊諮詢服務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制度,組織旅遊經營者編制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本市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事件,旅遊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部門的通告,及時、準確地向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發布旅遊安全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條 交通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合理布局軌道交通和公共運輸線路、旅遊者中轉站以及旅遊交通服務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務。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在主要景區周邊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人行道路上設定景區指引標識,引導旅遊者出行。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在主要景區合理設定團隊旅遊車輛上下客站點或者臨時停車點。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旅遊志願者開展旅遊諮詢服務、文明旅遊引導、景區遊覽講解和旅遊應急救援等活動,為旅遊者提供公益服務。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旅遊志願服務規範,加強對旅遊志願者的培訓和管理。
第四章 旅遊經營
第一節 旅行社和導遊
第二十五條 本市對旅行社組織團隊旅遊活動實行電子行程單管理。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通過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向旅遊行政部門進行團隊旅遊信息備案。
旅遊行政部門向旅遊者、旅行社、導遊、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車輛駕駛人員、景區提供旅遊電子行程單。旅行社、導遊、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車輛駕駛人員、景區應當按照旅遊電子行程單提供相關服務。
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電子行程單應當包括提供服務的旅行社名稱、導遊姓名及聯繫電話,旅遊客運車輛牌號、駕駛人員姓名,景區名稱及遊覽時間,就餐點、購物店名稱及具體停留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導遊在本市執業,應當與本市旅行社訂立勞動契約,或者在本市旅遊行業組織註冊,向市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或者變更、換髮導遊證。
在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在其他地區領取導遊證並在本市執業的導遊,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導遊證的變更、換領工作。
第二十七條 旅遊行政部門和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對本市導遊進行業務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對在其他地區取得導遊資格證而申請在本市執業的人員,進行有關本市自然地理、歷史文化和旅遊管理政策法規等內容的崗前培訓。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委派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
旅行社應當按照導遊任務內容全額支付團隊旅遊的接待和服務費用,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嚮導游收取費用。
旅行社違反前款規定的,導遊有權向旅遊行政部門和旅遊行業組織舉報或者投訴。
第二十九條 旅遊行業組織可以根據旅遊業經營狀況,發布本市旅遊產品和服務的誠信指導價,對旅遊經營者的不合理低價經營行為進行調查,對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曝光和譴責。
旅遊行業組織依法承擔導遊註冊職能,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建立評價機制,組織業務培訓,維護導遊合法權益,引導導遊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景區
第三十條 本市按照景區的性質對景區門票實行分類定價制度。
利用公共資源開發、建設的景區,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利用其他資源開發、建設的景區,門票實行市場調節、自主定價。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免費開放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由旅遊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故宮、天壇、頤和園、八達嶺長城、明十三陵、周口店北京人遺址等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景區實行講解員管理制度。
在前款所列景區內為團隊旅遊提供講解服務的,應當取得景區講解員證。景區講解員由景區負責管理,經培訓合格的人員,由景區頒發講解員證。未取得景區講解員證的人員,不得在前款所列景區內從事團隊旅遊講解活動。
第三十二條 景區應當規範講解內容,豐富講解的文化內涵,根據旅遊者需要,提供講解服務。
鼓勵景區聘請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講解員,開辦專題講座,提升景區文化品質。
鼓勵景區利用語音導覽設備、電子地圖、手機自助導遊等現代科技手段,提供遊覽引導、講解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景區實行門票、講解員預約制度,為旅遊者合理安排行程提供便利。
景區為了旅遊安全的需要,可以在節假日期間或者在部分遊覽區域實行分時段預約參觀制度。景區實行分時段預約參觀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布。
景區對未在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進行備案的團隊旅遊,不得給予門票折扣,並記錄旅行社、導遊相關信息,向旅遊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景區應當設定區域界限標識、服務設施標識和遊覽導向標識;對具有危險性的區域和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景區接待旅遊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瞬時和全天最大承載量。
景區應當制定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通過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景區網站以及景區售票處等,公布景區的實時流量和最大承載量。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瞬時和全天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並向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報告,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
第三十六條 景區應當保護景觀、植被、地形地貌,保持環境整潔,對損壞旅遊設施、亂寫亂畫和喧譁等行為及時制止,為旅遊者提供良好的遊覽環境。
景區允許使用擴音設備的,應當劃定使用區域和時間,明確使用要求,噪聲排放不得超過50分貝。
第三十七條 景區應當根據接待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停車場、免費公共廁所以及符合環境衛生、通訊、安全保障、無障礙等要求的配套服務設施。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不得影響景區景容。
第三十八條 景區應當加強對景區範圍內商品銷售、餐飲、住宿和演藝等經營單位的管理,維護景區經營秩序。
景區對擅自擺攤、圈地和占點的經營行為,有權採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等措施;對拒不聽從勸阻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節 旅遊客運
第三十九條 公共運輸客運企業應當按照交通行政部門的要求完善旅遊公交服務,根據需要開設通往世界文化遺產等景區的旅遊公交,增加旅遊公交發車站點,滿足旅遊者交通需求。
第四十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旅遊客運車輛顯著位置明示旅遊客運經營的相關信息,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和內部監控設施,並保障正常使用。
旅行社應當使用具有旅遊客運資質的車輛為團隊旅遊提供交通服務。
第四十一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及其駕駛人員的管理,保證車輛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監督為團隊旅遊服務的駕駛人員按照旅遊電子行程單運行車輛,不得承運電子行程單以外的旅遊者。
旅遊客運經營者不得為未在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進行團隊旅遊信息備案的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交通服務。
第四十二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和旅行社可以利用具有旅遊客運資質的自有車輛,開設通往世界文化遺產等景區的旅遊專線,為旅遊者提供交通服務。旅遊專線按照班線客運管理。
第四十三條 對利用胡同資源開展人力客運三輪車胡同游活動,實行特許經營的,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旅遊購物
第四十四條 接待團隊旅遊的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營場所應當同時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
第四十五條 旅遊購物場所經營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營者,不得以回扣、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財物或者其他手段給予旅行社、導遊、旅遊客運車輛駕駛人員賄賂。
第四十六條 旅遊購物場所應當向旅遊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利用虛假、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進行交易。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經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應旅遊者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明示具體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
旅遊者在前款規定的具體購物場所內購買商品,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旅遊者可以在旅遊行程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換貨;所購商品對旅遊者造成損害的,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旅行社賠償後,有權向商品銷售者追償。
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導遊在旅遊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檢查等名義變相增加購物場所的,由旅行社按照前款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節 網路旅遊服務
第四十八條 通過網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並在其網站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範圍、經營場所和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九條 旅行社通過網路交易平台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向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旅行社經營資質進行審核;未經審核,不得允許旅行社通過平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保證旅遊經營信息真實、準確。
第五十條 旅遊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旅遊產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賠償。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旅遊者可以要求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賠償。
第五十一條 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為旅行社及其旅遊產品提供付費搜尋信息服務的,應當向市旅遊行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並醒目區分自然搜尋結果與付費搜尋信息,對付費搜尋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標識。
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行業組織發現網路信息搜尋結果含有虛假旅遊經營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禁止或者斷開虛假信息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核實相關信息,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市旅遊行政部門、網信部門發現網路信息搜尋結果含有虛假旅遊經營信息的,應當責令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關搜尋結果。
第六節 一日游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一日游,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除住宿以外的交通、餐飲、遊覽、導遊等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團隊旅遊形式。
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一日游包價旅遊契約。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旅遊客運經營許可、導遊證,從事一日游經營服務活動;
(二)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塗寫、張貼一日游產品廣告;
(三)冒用旅行社、旅遊集散中心、公共運輸客運企業等名義,利用公交站牌、網際網路、旅遊地圖等媒介或者在旅館、車站等公共場所,發布一日游虛假信息,非法攬客;
(四)以不合理低價攬客,並在旅遊行程中向旅遊者索要契約約定以外的費用,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五)擅自變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甩團、甩客;
(六)在景區內及其周邊地區,追逐、攔截旅遊者,索要物品,推銷商品或者服務;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一日游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 旅館業經營者允許旅行社在其經營場所設立分社或者服務網點的,應當查驗旅行社相關許可檔案,並要求旅行社在營業場所張貼、懸掛相關許可、登記證件。
旅館業經營者允許旅行社在其經營場所放置旅遊宣傳資料、聯繫方式或者旅遊地圖的,應當查驗旅行社相關許可檔案,所放置材料宣傳內容應當與旅行社名實相符。
第五十五條 旅行社組織前往長城、明十三陵等本市有多個同類景區或者景區內有多個同類收費景點的團隊旅遊活動,應當在旅遊契約中明示所遊覽景區或者景點的具體名稱。列入旅遊行程中的收費景區,不安排進入遊覽的,應當在旅遊契約中註明。
第七節 民宿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民宿,是指城鄉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結合本地人文環境、自然景觀、生態資源以及生產、生活方式,為旅遊者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
第五十七條 城鄉居民開展民宿經營,應當辦理工商登記,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民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加強對民宿經營的引導,鼓勵鄉村民宿發展。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其成員委託,以成員自有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從事民宿經營。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分別制定城區民宿和鄉村民宿的具體管理規定。
旅遊、公安、環保、衛生計生、工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簡化程式、便民利民、確保全全的原則,加強對民宿日常經營活動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民宿經營者應當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統籌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
旅遊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旅遊投訴統一受理機構,公布旅遊投訴監督電話和網站等信息。
統一受理機構接到旅遊者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按照旅遊綜合執法職責分工應當由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統一受理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行政部門處理,並將移送情況告知旅遊者。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向旅遊者反饋。
第六十二條 旅遊、公安、交通、工商、質監、安全監管、食品藥品監管、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證據收集規則和互認標準、案件移送程式、跨區域違法行為處理規則以及旅遊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對投訴、舉報案件的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旅遊執法實效。
有關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旅遊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十三條 本市加強旅遊業誠信體系建設,市旅遊行政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旅遊信用信息平台,統一歸集旅遊經營者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違法信息等信用信息,並向社會公開。
旅遊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旅遊經營者的信用狀況,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旅遊經營者進行重點管理,增加檢查頻次;旅遊經營者的信用狀況,可以作為有關部門批准行政許可申請的重要參考依據。
不具有相關旅遊經營資質的違法經營主體信息,納入旅遊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第六十四條 市旅遊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製度。
旅遊從業人員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將處罰信息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有擾亂公共運輸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損毀、破壞文物古蹟以及其他嚴重擾亂旅遊秩序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對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旅遊者,景區、旅行社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旅遊服務。
第六十五條 支持消費者組織定期發布旅遊者對本市旅遊市場的投訴情況、旅遊者體驗報告和對旅遊者的消費提示,對旅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點評、對違法行為進行曝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通過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向旅遊行政部門進行團隊旅遊信息備案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車輛駕駛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旅遊電子行程單提供交通服務的,由交通行政部門對旅遊客運經營者處以2000元罰款。
第六十七條 導遊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向市旅遊行政部門申請變更、換髮導遊證而在本市執業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派不符合規定的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未嚮導游全額支付團隊旅遊接待和服務費用,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游收取費用的,由旅遊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景區講解員證的個人在景區內為團隊旅遊提供講解服務的,由景區進行勸阻和警告;拒不改正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罰款。
第七十條 景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未在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進行備案的團隊旅遊給予門票折扣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 景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設定區域界限標識、服務設施標識、遊覽導向標識,對具有危險性的區域和項目未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或者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告或者未向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旅遊客運的車輛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和內部監控設施,或者未保障正常使用的,由交通行政部門對旅遊客運經營者處以2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不具有旅遊客運資質的車輛為團隊旅遊服務的,由旅遊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運電子行程單以外的旅遊者的,由交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旅遊客運經營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旅遊客運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為未在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進行團隊旅遊信息備案的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交通服務的,由交通行政部門對旅遊客運經營者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責令相關車輛停止運營、暫扣車輛營運證,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七十五條 旅遊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營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向團隊旅遊者之外的社會公眾開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六條 旅遊購物場所經營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以回扣、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財物或者其他手段給予旅行社、導遊、旅遊客運車輛駕駛人員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七條 旅遊購物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向旅遊者提供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者利用虛假、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進行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八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審核允許旅行社在平台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拒不採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關搜尋結果的,由旅遊行政部門、網信部門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的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的信息,應當納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旅遊行政部門和網信部門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網路等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旅遊、工商、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旅館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非法一日游經營活動提供便利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旅館業經營者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在旅遊契約中未明示所遊覽景區的具體名稱或者對不進入遊覽的收費景區未予註明的,由旅遊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八十三條 旅遊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問責、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旅遊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按照規定職責和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9月1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旅遊業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帶動作用大,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北京作為具有三千年建城史和八百年建都史的國家首都,是我國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發展旅遊業有著十分獨特的皇城文化和首都文化資源優勢。本市旅遊立法起步較早,1999年,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並於2004年、201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管理條例施行以來,在規範市場秩序、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市等級景區227處,旅行社1602家,星級飯店554家,導遊人員超3.9萬人,鄉村民俗旅遊接待單位1.7萬個。旅遊業對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消費促進、投融資等發揮了重要的拉動作用,對社會的貢獻不斷顯現。2015年本市旅遊總收入4607.1億元,旅遊總人數2.73億人次。
2013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旅遊法》是我國旅遊業發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共設10章112條,分別對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契約、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2014年8月,國務院出台了《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對拓展旅遊發展空間、最佳化旅遊發展環境、完善旅遊發展政策提出了新要求。同時,隨著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落實首都功能定位要求的提出,本市旅遊業面臨著新形勢、新情況,有必要對管理條例進行全面修訂,為旅遊業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適應首都旅遊業發展定位的需要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旅遊業。“十三五”旅遊業發展規劃被列為國家重點專項規劃,將發展旅遊業納入國家戰略體系。本市旅遊業發展要著力實現首都核心功能,強化在加快功能疏解、培育經濟發展新動力、提高國際影響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從規範和促進的角度,對本市旅遊業發展進行制度設計,推動旅遊公共治理體系的完善。這既是加強旅遊供給側改革、適應旅遊業發展變化的需要,也有利於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遊覽、度假和休閒的需求。
(二)貫徹落實《旅遊法》的需要
新立法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旅遊法》對旅遊者、旅遊服務契約、旅遊安全和旅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規定比較具體,對此,不需要本市地方立法再作出重複規定。《旅遊法》在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公共服務、網路旅遊經營、自有住宅經營旅遊、景區承載量和綜合協調機制等方面的規定相對原則,為各地方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地方性法規留有空間,對此,需要本市地方立法加以補充和細化,以增強《旅遊法》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三)解決本市實際問題的需要
本市旅遊工作面臨的實際問題,需要地方立法加以解決:一是旅遊市場秩序方面,非法“一日游”屢禁不止,既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又破壞了首都形象。同時,網路旅遊經營、景區環境秩序、旅遊投訴舉報等問題也需要有效規範。二是旅遊公共服務方面,旅遊公共服務的定位和內容不明確,體系建設缺乏系統化等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三是旅遊執法方面,旅遊活動覆蓋多個行業,涉及多個部門監管職責,實踐中存在執法職責不清、職能交叉的問題,需要明確和落實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執法協調。
為貫徹落實《旅遊法》和國務院要求,本市開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出台了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以及推進旅遊與文化融合發展、鼓勵設立旅遊開放日等方面的政策檔案,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二是開展旅遊資源普查,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推動旅遊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三是加強旅遊諮詢服務設施建設,發展旅遊志願者隊伍,目前在冊旅遊志願者兩萬餘人。四是組織制定旅行社等級評定、酒店設施與服務規範等多個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引導經營者規範化、標準化服務。五是不斷加大綜合執法力度,打擊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各類違法行為。這些工作也為制定新的旅遊條例奠定了實踐基礎,出台符合北京實際需要的旅遊條例時機已經成熟。
二、立法工作過程
2014年初,市人大常委會將修訂管理條例列入立法工作計畫,同年12月,常委會第47次主任會議上審議通過了立項報告,明確提出了立項意見:一是廢舊立新,並將名稱修改為《北京市旅遊條例》。二是圍繞旅遊市場秩序、旅遊服務質量標準、相關主體權利義務等重點問題立法。三是淡化行政管理色彩,通過構建規範健康的旅遊市場環境,促進本市旅遊業發展。
為加強立法工作統籌,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法制辦和市政府法制辦、市旅遊委有關人員及旅遊法學專家等組成的立法起草小組。起草小組緊扣立項意見,積極開展了立法調研工作。圍繞自有住宅經營旅遊、旅遊公共服務、網路旅遊經營以及景區經營等12個重點問題開展了專題調研;就旅遊執法、旅遊安全、自有住宅經營旅遊等難點問題,專題召開座談會,與公安、工商、交通、城管等部門共同研究;參加國家旅遊局組織的地方旅遊條例修訂工作座談會,努力學習外省市立法經驗,拓寬工作視野。
條例草案廣泛徵求了各方意見。按照立法工作程式書面徵求市政府各部門和區政府意見,並在首都之窗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召開11個監督管理部門參加的協調會議,重點解決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專門針對旅行社、景區、網路旅遊服務提供商、民俗旅遊經營者等群體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各方面意見;召開市政府立法專家工作組會議,邀請法律專家和國家旅遊局相關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法律審核;向市政府分管旅遊工作的副市長就立法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題匯報。
此外,我們還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針對旅遊者的需求和規範不清晰的問題,委託北京市社情民意調查中心開展了以問卷調查為基礎的實證研究,以外地來京遊客為調研對象,覆蓋本市主要景區、首都機場及代表商業區等,共徵集意見、建議近千條。調查結果顯示,受訪旅遊者對本市旅遊市場總體情況基本滿意,但應進一步完善旅遊執法和服務體系。在此基礎上,經過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已經2016年6月28日第12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內容
本次立法以營造旅遊環境、構建旅遊秩序、明確旅遊責權為核心,以旅遊者實現身心休養,旅遊城市實現文化傳播,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為目標。在制度設計上: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本市存在的“一日游”市場秩序、民俗旅遊經營、旅遊公共服務等突出問題進行制度設計。二是明確劃定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許可權,切實推動旅遊部門和各相關部門履職盡責,避免監督管理空白。三是做好與上位法銜接,對《旅遊法》已經明確規定的旅遊者、旅遊服務契約、旅遊糾紛處理等內容,本次立法不作重複表述。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結構
條例草案共七章六十六條,分為總則、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公共服務、旅遊經營、旅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第二章旅遊規劃和促進、第四章旅遊經營、第五章旅遊監督管理,是對《旅遊法》相關章節的細化完善;第三章旅遊公共服務是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創設的、體現首都旅遊業發展特色的內容,發揮立法的引導、支持和規範作用。
(二)關於旅遊公共治理體系
旅遊業綜合性、關聯性強,需要統籌考慮,系統設計相關制度。條例草案對旅遊業發展中各主體的關係作出了明確界定,推動形成“政府巨觀統籌、部門依法監管、行業自律管理、企業守法經營、社會共同參與”的公共治理體系。
一是明確政府及各部門的職責。條例草案規定,市、區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對旅遊業的資金投入,完善旅遊執法協作機制;旅遊部門主管本市旅遊業發展工作,重點履行市場監管、執法協調、投訴處理等職責,同時結合本市實際,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推進產業融合、開展文明旅遊宣傳等;公安、工商、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有關工作。二是落實旅遊經營者主體責任。條例草案對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作了平衡性規定,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等主動規範經營服務,按照相應標準提供旅遊設施和服務。同時,保護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保障其合法權益。此外,還重點規範文明旅遊行為,旅遊者投訴、舉報和要求依法賠償的權利等。三是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條例草案從拓展旅遊投融資渠道、引導和保障社會資本投資旅遊業,鼓勵專家學者擔任兼職講解員、提升旅遊文化品質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
(三)關於旅遊市場秩序
非法“一日游”是本市旅遊市場存在的痼疾頑症,既有供需矛盾的原因,又有執法不到位的因素。條例草案從“疏”、“堵”和“執法”三個方面完善了制度措施。“疏”的方面,以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便利遊客出行為導向,條例草案規定:旅遊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經營“一日游”產品旅行社的信息,供旅遊者查詢;交通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通往旅遊景區的交通項目,合理布局旅遊交通線路、中轉站、旅遊交通服務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務。“堵”的方面,條例草案規定,經營者在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電子行程單;旅遊客運車輛具備相應資質,提供安全規範的客運服務。“執法”方面,圍繞黑旅行社、黑車、黑廣告等違法問題,強化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此外,條例草案還針對網路旅遊經營、景區經營、投訴舉報制度等進行了規範。一是要求通過網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資質,並明示相關信息;明確了網路交易平台的資質審核義務、直接銷售者及交易平台的賠償責任。二是從文明旅遊提示、秩序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規範了景區經營行為,明確了遊覽標誌和安全警示制度,細化景區承載量制度。三是針對旅遊投訴存在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旅遊部門向社會公布投訴方式,暢通投訴途徑;建立投訴統一受理制度,明確受理機構;及時處理投訴,規範了投訴移交及告知機制等。同時,為解決投訴處理職責不清問題,還明確了有關部門職責,完善了執法和投訴處理的協調機制。
(四)關於民俗旅遊經營
本市“北京人家”、農家樂等經營模式發展起步早、市場較大,對促進軟性就業、提高民眾收入具有積極意義。依據現有法律規範,它既不能歸類為旅館業,也不能歸類為餐飲業,但又不能不另設門類給予規範。對城鄉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經營旅遊,《旅遊法》授權地方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為此,本次立法作出回應,立足規範和引導,並注重體現監管措施和強度的漸進性、過渡性,推動標準建設和完善制度相結合,引導發展和監督管理相結合。
一是進一步界定自有住宅的範圍,即城區傳統院落和農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二是明確自有住宅經營內容,即從事民俗旅遊經營活動。三是規範具體監管環節,規定市旅遊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相應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的,予以登記備案並向社會公示。四是為進一步防控經營風險,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規定鼓勵經營者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為旅遊者提供安全保障。
(五)關於旅遊公共服務體系
旅遊公共服務體系是衡量一個城市旅遊業成熟程度的重要標誌。條例草案立足於首都功能定位,將“旅遊公共服務”單列成章,遵循“量力而為、分類推進”的原則,注意把握公共服務建設適應性和階段性特點,著眼於為旅遊者提供基礎性的公共服務進行制度規定。一是完善公共信息發布機制,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風險等必要信息。二是建立健全旅遊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制度,本市發生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事件,旅遊部門應當依據有關部門的通告,及時、準確地發布旅遊安全警示信息。三是強化便捷交通服務,從公共運輸服務、交通標識、臨時站點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四是完善惠民便民服務,如志願者服務、文明旅遊宣傳等。
(六)關於旅遊執法協調機制
目前,旅遊市場監管屬於“多頭管理”,執法一定程度上既存在監管真空又存在交叉管理的問題。在立法中,我們認為應重點完善旅遊執法工作的銜接協調,讓制度保障的齒輪咬合有序有力與順暢運行。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條例草案注重落實旅遊部門的牽頭協調職責,規定旅遊部門統籌市場綜合監管的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完善投訴統一受理機制、突出投訴處理的首問責任制。為防止監督管理空白,要求旅遊部門建立市場執法協調機制、對執法爭議事項協調處理。同時,結合本市實施的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明確了有關監管部門及主要職責;對於未按規定職責和法定程式履行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北京市旅遊條例》表決通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旅遊條例
條例規定,7類非法一日遊行為,將由旅遊、工商、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類行為包括未取得導遊證從事一日游;擅自散發一日游小廣告;發布一日游虛假信息;以不合理低價非法攬客;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擅自變更行程或甩團、甩客;在景區內及其周邊地區,追逐、攔截旅遊者,索要物品,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及其他情形。
條例對景區擴音喇叭噪音擾民的問題提出限制,規定景區允許使用擴音設備的,應當劃定使用區域和時間,明確擴音設備的使用要求,噪聲排放不得超過50分貝。
條例還增加了景區應當建設配套服務設施的內容。規定景區應當根據接待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停車場、免費公共廁所以及符合環境衛生、通信、安全保障、無障礙等要求的配套服務設施。
條例鼓勵旅遊經營者利用皇城文化、老北京文化以及名人故居、博物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開發特色旅遊產品。
擅自散發一日游廣告、以不合理低價非法攬客、誘騙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擅自變更行程等非法一日遊行為,今後將受到嚴懲。2017年5月26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旅遊條例》,條例將從201年8月1日起施行。
非法一日游頑疾由來已久,為提高對非法一日游的打擊實效,條例一方面規定有相關上位法和本市地方法規規定的,優先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又作出了“兜底”性規定,對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明確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保證違法行為均能受到懲處,對非法一日游經營者產生震懾。”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李小娟介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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