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築業聯合會

北京市建築業聯合會成立於1985年10月,是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雙重領導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建築業聯合會
  • 時間:1985年10月
  • 職能:行業代表、行業自律等
  • 宗旨:行業自律、反映企業訴求
簡介,領導成員,部門設定,協會章程,

簡介

本會履行“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服務”四項職能,以行業自律、反映企業訴求、為企業服務為己任。
本會聘請在北京建築業做出卓越貢獻,德高望眾的知名人士、專家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指導工作。推選有代表性、有影響力的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等監督、決策機構,擔任副會長、副秘書長等領導職務。本會採取民主辦會,企業為主;民主管理,企業監督;重大決策,集體決定;日常工作秘書處負責的工作機制。秘書處設有辦公室、企業管理部、評優評獎辦公室、教育培訓部、項目管理辦公室、施工安全服務中心等為企業服務的工作機構。
本會本著“生命力在於服務,凝聚力在於活動”的宗旨,把本會建成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培訓企業管理人員的學校,展示和推介企業形象的視窗,企業相互交流經驗的平台,企業對外聯絡的媒介。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以及政府職能的轉移,為本會帶來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和活力。會員隊伍不斷壯大。會員企業由原來以國有大中型企業為主已擴展到集體、民營、區縣鄉鎮、中央及外省市在京的各類建築企業,會員企業的結構也從建築施工企業擴展到設計、裝飾裝修、市政、建材、開發等各種專業企業。目前有會員企業315個,其中大部分成員為特、大、中型建築企業,承擔著全市建設工程80%的工作量。幾乎北京的重大工程項目、重點建築工程都是他們施工建造的,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場館及配套建設工程也都由他們承建。
本會為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訂立了企業誠信評價體系,2004年評選建築業“守信企業”554家,為全市160個行業之首;本會建有培訓學校,為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舉辦各類培訓班數百期,培訓各類人員三萬三千餘人次;本會認真組織了各項國家獎項的評審推薦工作。北京地區有108項工程獲“魯班獎”、30項工程獲“特別魯班獎”、88項工程獲“國家優質工程獎”,在全國各省市名列前茅。為加強會員單位與兄第省、市及海外同業的聯絡與交流,本會接待了全國27個省市的同業協會來京參觀考察,與22個省市建立了經常的聯繫;與台灣建築業同業同仁建立了友好往來,接待台灣同胞多次來京的參觀、考察、交流;同時,組織了七批首都建築業同行赴台灣學習。本會還接待了法國建築聯合會,德國曼海姆建築協會,韓國大韓建設協會等來京參觀考察,並與韓國大韓建設協會首爾特別市會締結為友好協會。
本會面向21世紀,將以新的面貌,高效的工作為會員企業服務。竭誠與各界朋友真誠合作,攜手共進,再創輝煌。

領導成員

會 長 王宗禮
常務副會長 張壽岩,王立臣
副會長 程振東原祖蔭范魁元
秘書長 范魁元(兼)

部門設定

一、辦公室
主要職責:公文管理、信函報刊收發、文書檔案管理、公章管理、會議會務、勞動工資、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固定資產購置管理、會員單位的會籍管理、辦好聯合會《工作通訊》、辦公車輛管理、辦公用品、設備耗材的購置、發放、保管等管理工作;對外聯絡、交流、對上級單位、管理部門、兄弟省市建築協會的聯絡;對本市兄弟協會的聯絡;對各區縣建築協會(或區縣建委)的聯絡;辦理境外、外省市學習考察的有關工作。
二、企業管理部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建築施工企業管理、改革,典型經驗的總結推廣;組織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會員單位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組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年度“守信企業”的組織管理及職業經理人申報材料的審核推薦工作;協助協會的發展規劃、重要檔案的起草;各類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的檔案彙編以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評優、評獎辦公室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魯班獎及國優工程獎的評選、上報工作;全國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用戶滿意工程評選、上報工作;北京市質量優秀企業評選的具體工作以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教育培訓工作部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各類人員培訓的組織協調;管理協會培訓學校,以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項目管理工作辦公室
主要職責:組織項目管理方面的課題調研;信息交流和企業研究成果展示;組織全國和北京市優秀項目經理、優秀項目管理工作者、工程項目管理優秀成果、工程總承包企業、優秀項目經理部、國際傑出項目經理的評選工作;負責項目管理人員資質認證及持證上崗;配合教育培訓部對項目經理及建造師的培訓以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協會章程

北京市建築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建築業聯合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BCA。
第二條 本團體由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企業、事業單位等同業經濟組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本團體會員和本行業的專家、學者、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等,依據章程開展各項活動。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保護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企業進步和行業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頭條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及與行業利益相關情況的調研等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和貫徹執行本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規程;
(三)引導會員誠信自律、依法經營、規範行為、公平競爭,促進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行業整體合法權益;
(四)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的關係;
(五)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六)開展評獎評優,促進企業深化改革,加強科學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開展同國內、外建築業民間組織及業內人士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建築行業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從事建築施工、市政、安裝、裝飾工程和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建築規劃、勘察、設計、建築科研的事業單位;建築製品生產和物資材料供應和建設監理、造價等業務中介企業和北京市建築行業專業協會、區縣建築行業協會等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建築行業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參與本團體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七)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符合本團體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5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其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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