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人員及考評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格條件,第三章 任職程式,第四章 工作程式,第五章 考核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人員及專家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的自評人員及考評專家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人員(以下簡稱自評人員)是指建築施工企業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的專業人員,包括項目自評人員和企業自評人員。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專家(以下簡稱項目考評專家)是指協助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主體對建築施工項目開展現場考評的專業人員,包括建築集團(總公司)(含檢查組)考評專家、創優項目考評專家和樣板項目考評專家。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專家(以下簡稱企業考評專家)是指協助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主體對建築施工企業開展現場考評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人員及考評專家的監督管理。
自評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項目或企業負責。項目考評專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建築集團(總公司)或相關檢查組負責。企業考評專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參加考評的專業協會或單位負責。
第四條 北京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人員及考評專家資格認定、考評服務、績效考核等管理過程均通過北京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信息平台(以下簡稱考評平台)進行。
第五條 項目考評主體和企業考評主體組織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不得向被考評對象收取任何費用。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費用由項目考評主體和企業考評主體依據《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加強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京安辦發〔2015〕51號)等檔案的規定,納入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內容。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六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按專業可分為安全管理類、安全防護類、機械設備安全類、臨時用電安全類、文明施工類和消防安全類等6類,自評人員和考評專家均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應滿足本辦法規定的相應的資格條件,在其擅長的專業領域內開展考評工作。
第七條 自評人員和考評專家按照工作能力和業績,級別從低到高分為:項目自評人員、施工企業自評人員、建築集團(總公司)(含檢查組)考評專家、創優項目考評專家以及樣板項目考評專家。高級別的考評人員或考評專家可承擔低級別的人員或專家的考評任務。
第八條 項目自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築施工相關崗位資格證書;
(二)具有一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經驗;
(三)經所在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確認。
第九條 施工企業自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築施工相關崗位資格證書;
(二)具有3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經驗;
(三)經所在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確認。
第十條 建築集團(總公司)(含檢查組)考評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築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二)具有5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經驗;
(三)經所在建築集團(總公司)或檢查組推薦。
第十一條 創優項目考評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建築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安全機構負責人或具有10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經驗;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且所在企業連續3年均有施工項目成為北京市綠色安全工地;
(三)經所在建築集團(總公司)或檢查組推薦。
第十二條 樣板項目考評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築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擔任安全機構負責人且具有15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經驗;
(二)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所在企業連續3年均有施工項目成為北京市綠色安全樣板工地;
(三)經所在建築集團(總公司)或檢查組推薦。
第十三條 企業考評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曾經擔任建築施工特級企業安全機構負責人或具有25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經驗;
(二)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經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有關協會或單位推薦。

第三章 任職程式

第十四條 項目自評人員、企業自評人員和建築集團(總公司)(含檢查組)考評專家分別由其所服務的項目、企業或建築集團(總公司)(含檢查組)推薦、確認並錄入考評平台後,即可開展相應工作。
項目自評人員任職期限自項目辦理完成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時起至項目考評主體完成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時止。
企業自評人員任職期限自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通過時起至企業考評主體完成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時止。
建築集團(總公司)(含檢查組)考評專家任職期限由所屬建築集團(總公司)或檢查組確定,每一屆原則上不超過3年,到期可申請延期,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自動延期一屆。
第十五條 創優項目考評專家和樣板項目考評專家需經所屬建築集團(總公司)或檢查組推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確認,錄入考評平台專家庫。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向入庫專家發放聘書和專家工作證,專家任職期限為3年,到期可申請續聘,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決定是否續聘。
第十六條 企業考評專家由本人申請,經其服務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有關協會或有關單位推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確認後,錄入考評平台專家庫。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向入庫專家發放聘書和專家工作證,專家任職期限為3年,到期可申請續聘,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決定是否續聘。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十七條 項目辦理完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後,項目自評人員應在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的組織下,開展自評工作,形成自評記錄。企業自評人員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的組織下,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並完成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周期自評和企業自評工作。
第十八條 建築集團(總公司)(含檢查組)考評專家、創優項目考評專家和樣板項目考評專家應協助項目考評主體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優項目進行現場考評。
(一)建築集團(總公司)(含檢查組)考評專家依據本集團(總公司)或本檢查組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要求,開展現場考評工作,及時出具對創優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考評意見。
(二)在項目考評主體組織北京綠色安全工地初評時,項目考評專家受項目考評主體委託進行現場考評。考評專家組應專業齊全、持證上崗,每次考評工作必須至少有一名樣板項目考評專家作為項目考評組長參加,項目考評組長代表專家組出具現場考評意見,並將考評結果錄入考評平台。
(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推薦為“北京市綠色安全樣板工地”的建築施工項目進行現場覆核時,樣板項目考評專家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委託進行現場覆核,每次覆核工作隨機確定考評組長,並由考評組長代表專家組出具現場覆核意見,並將覆核結果錄入考評平台。
第十九條 項目考評主體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的現場考評和覆核工作,與受檢項目屬同一建築集團(總公司)或檢查組的專家不應擔任專家組長,與受檢項目屬同一施工單位(獨立法人單位)的專家應迴避。
第二十條 企業考評專家應協助企業考評主體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考評。企業考評專家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能力進行考評,包括企業安全管理和現場施工安全管理的內容,受檢企業建築施工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情況,可參考項目考評主體對該項目的考評結果。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條 考評人員和考評專家應認真履行考評義務,不得無故缺席考評工作。在考評過程中遵紀守法,嚴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廉潔自律原則,遵守專家迴避原則。
第二十二條 項目考評人員和企業考評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推薦單位負責。對項目考評人員和企業考評人員的考核管理情況作為建築施工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重要考評內容之一。未成立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機構或未組織對項目考評人員和企業考評人員的考核管理,均視同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項目考評主體和企業考評主體應加強對考評專家的監管,對違反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廉潔自律原則的專家應及時記錄其不良行為。對於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專家,應及時清出考評平台。
第二十四條 考評人員和考評專家的工作記錄應如實錄入考評平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每年1月底前對考評人員和考評專家上一年度的工作進行綜合評價。項目考評和企業考評結果為優良的信息記入相應考評人員的優良信息記錄。“北京市綠色安全樣板工地”覆核不達標的信息記入對應的初評專家的不良信息記錄。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向社會及時公布項目考評專家信用信息,並接受社會的舉報、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檢查組是指在本市無明確建築集團(總公司)管轄的企業,根據企業性質進行分類管理。其中,涉及軌道建設工程的建設項目由軌道建設檢查組履行建築集團(總公司)檢查、管理職能;具有相關管理能力的外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駐京管理機構對該省市在京建設項目履行建築集團(總公司)檢查管理職能;其他單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定檢查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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