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貫徹《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2001),加強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管理,保證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辦質字【2002】17號)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8-12
【生效日期】2002-08-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貫徹《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2001),加強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管理,保證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辦質字【2002】17號)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北京市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進行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可和實施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必須取得市建委的資質認可及有關部門的計量認證,方可從事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檢測活動。
第四條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檢測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部門。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是指民用建築工程竣工時,依據《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的要求,對建築工程室內氡、甲醛、苯、氨、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標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五條檢測單位向市建委提出資質申請時,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申請報告和填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檢測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檢測場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
(三)行政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保證負責人技術職稱證書及從事試驗、檢測工作年限證明;
(四)從事檢測工作人員技術職稱證書、崗位證書、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五)檢測試驗儀器的名稱、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
(六)檢測單位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手冊》;
(七)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應提交法人單位的授權委託書。
第六條檢測單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質量負責人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並從事專業檢測技術和管理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二)檢測、試驗人員為取得相應崗位資格證書人員;
(三)檢測人員總數不得低於6人,其中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人員不得低於檢測人員總數的50%;
(四)檢測試驗儀器設備的品種、數量、性能、技術指標、精度應滿足所開展檢測項目的需要;
(五)配備有以下儀器設備:氣相色譜儀、熱解析儀、氫氣空氣一體發生器、分光光度計、甲醛分析儀、溫濕度計、測氡儀、大氣採樣箱、空氣壓力盒、乾燥箱、電子天平、肥沫流量計;
(六)檢測試驗環境滿足檢測項目要求,檢測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監督機制,制定了《質量管理手冊》。
第七條檢測單位應嚴格依照《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規定,在批准的檢測項目範圍內承擔檢測業務。
第八條檢測單位發現工程室內環境質量不合格,應及時上報市建委。
第九條檢測單位與被檢測工程的建設、施工、工程監理或材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工程的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業務。
第十條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委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接受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委託:
(一)主要人員及設備狀況發生變化,已不能滿足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
(二)檢測報告中主要檢測數據存在重大偏差的;
(三)所檢測工程室內環境質量不合格,未及時上報市建委的。
第十一條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承擔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業務,兩年期滿後向市建委重新申請資質認可:
(一)偽造試驗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二)不按規定程式出具試驗報告的;
(三)不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的;
(四)計量認證復檢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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