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暫行規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6]141號檔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市政府, 市公用局
  • 頒布時間:1986.11.10
  • 實施時間:1986.11.15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等二十七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的規定,本規定應作如下修改:
三、《北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暫行規定》(1986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6]141號檔案發布)
1、第二條修改為:“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區、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用熱力設施管理工作。”
2、第三條修改為:“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3、第四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用熱力設施,必須按照熱力技術規範進行設計、施工。城市公用熱力設施工程竣工,必須依法經驗收合格後,方可與其他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相接投入使用。”
4、第七條中的“市公用局”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
5、刪去第八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本市城區、近郊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用熱力設施(包括熱管道、小室、熱力站及其他熱力附屬建築物等,下同)均按本規定管理。
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熱力公司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
三、市熱力公司統一建設的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由市熱力公司負責維護和管理。各單位自建的熱力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其管理工作接受市公用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四、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公用熱力設施,必須經市公用局審查批准,並按照熱力技術規範進行設計、施工。熱力設施工程竣工,須經市公用局驗收合格後,方可與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相接投入使用。
五、加強城市公用熱力設施的保護和管理。
禁止占壓、損毀熱力管道及其他熱力設施;
禁止在熱力設施用地範圍內修建與供熱無關的建築物;
禁止在熱力管道及其附屬建築物上堆物堆料、取土、植樹、埋桿等;
禁止在熱力管溝內接入雨、污水管和排放雨、污水及工業廢液和易燃、易爆的有機溶劑;
禁止私自挪動、改動熱力計量儀表及其附屬檔案;
禁止私放、取用熱力管網軟化水;
禁止私自開關熱力管網閥門;禁止損壞閥門的鉛封。
六、保護城市公用熱力設施,人人有責。對破壞、損毀熱力設施者,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或報告市公用局處理。對保護熱力設施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獎勵。
七、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由市公用局限期改正,責令賠償損失,直至停止供熱,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故意損毀城市公用熱力設施,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破壞城市公用熱力設施,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規定由市公用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施行。
北京市公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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