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改契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改契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03年4月14人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發布文號】京地稅地〔2003〕225號
【發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2003-04-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修改契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3〕225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3〕3號),為適應契稅政策調整的需要,現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地稅地〔2003〕155號)附屬檔案《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表樣內容及填表說明進行適當修改,具體通知如下:
一、申報表表樣內容的修改
(一)申報表號由原7位改為8位,第一位數字以大寫字母表示。
(二)“申報時間”改為“填表時間”。
(三)增加“納稅人個人合法性身份證件種類”、“ 納稅人個人證件號碼”兩項填表內容。
(四)“購房原因”中增加“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已出售、未出售”項。
(五)“房屋類別”的選項由原四項改為五項,增加“非住宅”項。
(六)增加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關信息項,包括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座落地址、契約(契約)簽訂時間、建築面積、成交價格四項。
(七)增加“批准減免稅證明字號”填表內容。
批准減免稅證明字號的編寫原則是:京( )地稅契免(減)字×號。其中,( )中的內容應填寫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區、縣的簡稱;×號應填寫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准減免稅的年份和順序編號。如:東城地稅局主管稅務機關2003年×月×日出具的第1號契稅減免稅證明,批准減免稅證明字號應編為:京(東)地稅契免(減)字(2003)1號
(八)取消原申報表中“稅率3%”、“計徵稅額”、“普通住宅減稅金額”、“應納稅額”項。該項目原由納稅人申報填寫改為由徵收機關根據納稅人填報的有關數據和稅法規定的計算公式,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契稅徵收系統的政策維護功能完成各項目的計算填寫工作。
二、填表說明內容的補充修改項目
(一)納稅人個人合法性身份證件種類:根據納稅人個人持有的合法性身份證件種類在適當項後劃√。
(二)納稅人個人證件號碼:根據所選納稅人個人合法性身份證件的種類填寫相應的證件號碼。
(三)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況的座落地址:根據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具體地址填寫。
(四)契約(契約)簽訂時間:根據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契約)的具體時間填寫。
(五)建築面積:根據納稅人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權證註明的實際建築面積填寫。
(六)成交價格:根據納稅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寫。
附屬檔案: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納稅申報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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