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的通知

發布令

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的通知

(京政發(1996)8號 1996年4月16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取得了突出成就:城市面貌明顯改觀,綜合服務功能進一步增強,市民居住條件得到改善。但是必須看到,為了進一步增強首都功能,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民經濟發展,不斷改善市民居住條件,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繁重。對此,市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其他有關單位和廣大市民,從大局出發,互諒互讓,相互支持,妥善解決城市建設中施工擾民和妨礙正常施工秩序的問題,以保證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的通知
  • 詞性:名詞
  • 意義:保證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
  • 規定:共同維護正常的施工秩序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現就維護施工正常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特作如下規定:

詳細內容

一、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安交通、環保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等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工程周圍居民的工作,共同維護正常的施工秩序,以保證城市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在各區、縣政府的領導和有關街道辦事處的組織下,由街道辦事處、居民代表、派出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參加,共同開展創建文明工地活動。
二、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施工單位要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科學合理地組織施工,積極創建文明安全工地。
(一)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保證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並經工程所在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施工方案中應當包括防止或者減輕噪聲污染擾民的措施。
(二)施工單位要教育施工人員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民眾利益,盡力減少工程施工給當地民眾帶來的不便;當地民眾要積極支持城市建設,維護施工單位正常施工。施工單位和當地民眾要自覺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約》,建立起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支持配合的良好關係。
施工單位違反規定,未在施工現場採取防範措施或者未經批准在夜間進行超噪聲限值施工的,由負責批准開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並按嚴重違章施工處理,暫扣或者吊銷施工許可證。
三、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一般建設項目的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設計要求必須連續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時至次日6時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向工程所在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到工程所在地區的環保部門備案。未經批准,禁止施工單位在22時至次日6時進行超過國家標準噪聲限值的作業。
(一)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公布連續施工的時間,向工程周圍的居民做好解釋工作。
(二)開挖土方量10萬立方以上或者需連續運輸土方15日以上的深基礎作業,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指定行車路線的專用通行證。
四、工程開工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成立民眾來訪接待處。接待處要認真接待來訪的居民,接受並處理關於施工噪聲擾民的意見,並於3日之內給予答覆。
(一)單位和個人受到施工干擾,可到施工現場的民眾來訪接待處投訴。投訴未得到處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對民眾的申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公安、環保、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妥善處理,並於10日之內答覆當事人。
(二)單位和個人對工程所在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多人申訴同一問題時,應推舉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訴意見。
五、居民以施工干擾正常生活為由,對經批准的夜間施工提出投訴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環保部門申請,由環保部門按國家規定的噪聲值標準進行測定。施工噪聲超過標準值時,環保部門應當確定噪聲擾民的範圍,並出具測定報告書。
(一)凡經環保部門測定,並確定補償範圍和簽定補償協定的,簽約雙方應當按照協定認真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
(二)建設單位對確定為夜間施工噪聲擾民範圍內的居民,根據居民受噪聲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聲標準值夜間施工工期,以每戶每月30元至6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三)因各類搶險施工造成噪聲擾民的,對附近居民不予補償。由搶險工程所在地的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搶險工程周圍居民的工作,確保搶險工程順利進行。
(四)建設單位應當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組織下與接受補償的居民簽定補償協定,補償費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組織發放。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施工正常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進入施工現場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設定障礙,阻止施工車輛正常進出;嚴禁向施工現場投擲各種物品或者毆打施工人員、破壞生產設備及其它公物。
七、依法嚴肅處理各種擾亂正常施工秩序的行為和責任人。以各種理由擅自進入施工現場或者在交通道路上設定障礙、阻止施工車輛正常進出的,由公安機關強行拆除障礙、將責任人帶離現場,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對組織煽動居民擾亂正常施工秩序的主要責任人,要依法予以處罰;給施工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擾亂正常施工秩序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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