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城市建設方式加強綜合開發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城市建設方式加強綜合開發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在1987.07.07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城市建設方式加強綜合開發建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07.07
  • 實施時間:1987.07.01
在中共中央書記處對首都建設方針的四項指示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重要批覆的指引下,近年來,本市在改革城市建設方式,逐步推行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方面,取得了初步進展。實踐表明,城市建設實行綜合開發,有利於成街連片地改造舊城、建設新區,克服分散建設的弊端,全面實現規劃要求;有利於集中有限的城市建設資金,合理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使建成區成為配套完善、功能齊全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有利於按照社會化大生產的方式組織城市建設,提高建設速度和投資效益;有利於推行建築產品商品化,促進建築業的發展。
但是,由於分散投資、條塊分割的建設體制的制約,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規模還比較小。城市建設中長期存在的城市規劃落後於城市建設、城市建設投資比例不合理、城市基礎設施欠賬嚴重、舊城改造進展緩慢、城市功能不配套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轉變。綜合開發事業本身也還存在著開發計畫同城市建設的規劃、計畫脫節,組織領導不夠有力,缺乏統一的政策和法規,各部門之間的工作不夠協調等問題。
為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重要批覆中關於要“積極改革城市建設的管理體制,解決條塊分割、分散建設、計畫同規劃脫節等問題”和“要堅決地、有步驟地實行由北京市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的體制”的指示精神,解決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和管理體制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在本市規劃市區內進行城市建設,應以綜合開發方式為主。凡可以成片建設的地區,都要實行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1、依據城市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編制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計畫。綜合開發計畫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確定開發區的規模、布局和建設進度,統籌安排開發區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各類房屋建設,著重安排好開發區的建設用地開發,並要處理好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的關係。開發區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各種公共設施。以建設住宅為主的開發區,必須嚴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新建居住區公共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執行。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計畫,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
2、開發區的建設用地,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綜合開發計畫統一划撥給城市建設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進行七通一平(即通上水、下水、電力、電信、煤氣、熱力、道路和平整場地),創造建設條件。
3、凡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批准在規劃市區內安排建設的項目,除少數特殊項目須經市建委、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和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單獨撥地建設外,都應納入開發區,實行統一建設,不再單獨撥地。凡納入開發區的建設項目,可由建設單位帶著項目投資和建設材料計畫指標向開發公司預購房屋,也可由建設單位按照開發區建設規劃的要求,在開發區內自行組織建設。
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實行以商品住宅為主的房產經營和土地開發經營。
1、開發公司在開發區內組織建設的住宅、廠房、旅館、商店、辦公樓等商品房,必須由有基本建設計畫的單位或經批准的個人購買或承租。開發公司可向購房單位或個人預收訂金。
2、建設單位經批准在開發區內自行組織建設的,應根據建設用地開發的情況,向開發公司支付建設用地開發費。
3、建設用地開發費和商品房價格實行級差基價制。建設用地開發費的收費標準和商品住宅價格由市建委、市計委同市物價局、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等部門制訂;其他商品房實行指導價格,可由買賣雙方根據指導價格議定。配套建設的糧店、副食店、中國小校、托幼園所和行政管理用房等配套項目,分別由各主管部門安排所屬單位向開發公司預購。所需資金,由開發公司從開發區住宅建設綜合成本中提取一定數量費用,交市計委統籌安排給各主管部門使用。
三、調整城市建設投資結構,配套建設開發區的市政、公用設施。
1、市政、公用設施應與房屋建築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同時交付使用。開發區外部的市政、公用設施,由市計委安排建設計畫,由市建委組織有關單位建設;開發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由開發公司組織建設。
2、承擔開發區建設的開發公司,每年應從收取的建設用地開發費和商品房銷售收入中提取15%上繳市財政,專戶存入建設銀行,由市計委、市建委統籌安排,用於開發區外部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此項費用納入綜合開發成本。
3、建設單位均應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的暫行規定》,繳納“四源”建設費,經批准分散建設的單位,還須按規定相應負擔城市市政乾管到建築工程支管的投資和建設。
四、新區建設與舊城改造緊密結合,加速舊城的改造。
1、承擔新區建設的開發公司應承擔相應規模的舊城改造任務,舊城改造所需拆遷安置用房由開發公司自行平衡解決。以新區建設為主的開發公司,每年至少應提供其新建商品住宅的30%,作為拆遷安置用戶,由市建委安排用於市政建設拆遷安置,或提供給主要承擔舊城改造的開發公司拆遷安置使用。
2、對主要承擔舊城改造的開發公司,可根據開發工作的難度,適當降低其上繳利潤的比例,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15%。
3、舊城改造的拆遷安置,必須按《北京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掌握。被拆遷戶要求在原地或城市中心區內安置的,仍按其原正式房屋居住面積相應安置。被拆遷戶人口較多要求增加住房面積的,應安置在城市中心區以外的地區。對不要求安置的被拆遷戶,由開發公司或建設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助費,補助數額由房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自找周轉房的被拆遷戶,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五、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計畫經市政府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根據開發區的規模,由市建委、市計委下達給有關區政府或開發公司組織實施。
1、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編制,或由承擔開發區建設的開發公司按照市規劃部門提出的規劃要求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後,報市規劃部門審定。規模較大或較重要的開發區的詳細規劃,須經市政府批准,並設立規劃設計總負責人。
2、開發區的建設,由開發公司統一組織的,其建築設計由開發公司依據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其建築設計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建築設計應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報市規劃局審定後,由市規劃局發給建設許可證。對統一組織建設的開發區的建築設計,應予優先審批。
3、開發區的拆遷安置方案,由開發公司編制,或委託開發區所在區的有關部門編制,經房管部門批准後,由當地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開發公司實施。
4、開發區實行施工總包責任制。施工總包單位負責編制開發區施工組織總設計,並應徵得開發公司同意。重要開發區的施工組織總設計,由市建委審定。建設單位在開發區內自建的建築工程,施工時應服從開發區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
開發區的開工建設,由市建委根據建設條件落實情況分期或一次審批。
六、城市建設的綜合開發,統一由開發公司組織進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開發公司的行業管理。
1、開發公司為全民所有制的經濟實體,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開發公司在國家規定的免稅期滿後,經營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繼續在一定時期內減免所得稅。
2、開發公司經營實現的利潤,在免繳所得稅期間,應上繳市財政55%;免稅期滿後的上繳比例,由市建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確定。開發公司的留利,主要用於企業發展基金、後備基金和職工福利或獎勵基金。各項基金的比例,由市建委會同市建設銀行核定。
3、市建委是本市開發公司的行業管理機關,負責開發公司的開業審批、資質審查和制訂行業發展政策、規劃等工作。
七、發揮市、區兩級積極性,依靠區政府,搞好開發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1、區政府應參加本區內開發區的規劃和建設計畫的編制,負責組織區綜合開發計畫的實施,全面負責本區內所有開發區的征地、拆遷安置等組織領導工作,並負責建成區的管理。
2、開發公司的上繳利潤,應視各區開發建設情況,返還有關區財政40%至60%。返還部分主要用於補助舊城改造和建成區的維護管理。
八、加強對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監督管理。
綜合開發計畫的實施,由市建委、市計委負責監督。
開發區的建設施工、開發公司的經營管理,由市建委負責監督。
開發區建設規劃、建築設計的審查和實施,由市規劃局負責監督。
開發區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由市建設銀行負責監督。
九、市政府成立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審查綜合開發計畫,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協調各管理部門的關係,解決綜合開發事業中的重大問題。
市政府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由主管副市長任組長,由市建委、市計委、市規劃辦、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市商業委員會、市政府文教辦公室、市規劃局、市土地管理局、市房管局、市市政工程總公司、市公用局、市環境衛生局、市供電局、市公安局、市建設銀行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
市政府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建委。
城近郊各區也可設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區的綜合開發工作。
十、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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