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工作機構設定的決定

1988年3月16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工作機構設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3.16
  • 實施時間:1988.03.16
為加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關於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各委員會的暫行規定》,對工作機構的設定作如下決定。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設立政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教育科技委員會,文化衛生體育委員會,城建委員會,農村委員會,研究室,法制室,代表聯絡室,人事室和辦公廳。
二、各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如下:
(1)為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其他議案和工作報告做好準備工作,提出意見;起草需要由本委員會擬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議案;
(2)檢查法律、行政法規、本市的地方性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提出報告;
(3)對同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4)對同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規章和決定、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提出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
(5)組織代表對專門問題進行調查、視察和座談,檢查有關單位對代表提出的重要的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6)根據主任會議決定,對質詢案和受質詢機關的書面答覆,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
(7)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組織有關單位和代表進行討論,提出意見;
(8)辦理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各室和辦公廳的主要工作如下:
(1)研究室負責研究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的有關問題;起草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畫要點和向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等重要檔案;積累、整理、管理有關圖書資料;編輯、出版常務委員會工作通訊。
(2)法制室負責會同各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草擬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工作計畫;對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協調和綜合研究,提出意見;參加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聯繫常務委員會法制建設顧問,匯集、整理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會同各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對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法律草案進行徵集意見的工作。
(3)代表聯絡室負責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為他們履行職責服務;協助、督促有關單位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來信來訪;統一安排並會同各委員會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視察工作;受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委託,協助辦理在京的全國人大代表在本市的視察工作。
(4)人事室負責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人事任免的準備工作;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補選全國人大代表和撤換個別代表,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常務委員會機關的人事工作。
(5)辦公廳會同各委、室為開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服務,負責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會務、值班、外事、接待工作;機要、保密、文書、檔案工作;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離退休老幹部工作;後勤服務、機關保衛工作。
四、各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室和辦公廳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
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各室和辦公廳主任的人選,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各室和辦公廳副主任由主任會議決定。
五、常務委員會設副秘書長2至3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日常工作,人選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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