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2010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於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2010修正)
  • 發布單位 北京市
  • 發布日期:2010-12-23
  • 生效日期:2010-12-23
詳細信息,守則內容,

詳細信息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北京市

守則內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下簡稱常委會組成人員)肩負著市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的重託,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集體行使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應當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嚴肅認真、兢兢業業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莊嚴職責。為此,制定本守則。
第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學習憲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了解市情、國情,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行使職權應當遵循以下指導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方針,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積極推進本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設,促進社會全面進步。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根據每年度各次常委會會議的預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和社會活動,在時間上要服從常委會會議的需要。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或者秘書長請假;中途退席的,須經秘書長同意。
常委會組成人員離開本市連續二年以上不能出席會議的,無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內缺席時間超過全年會議總天數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可以依法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要閱讀預先送達的會議檔案和有關資料,積極參加有關的調查、視察,做好審議準備;在審議議題和表決時,要按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圍繞會議議題積極發表意見、參與表決;在依法表決後,要自覺服從表決結果。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積極參加檢查法律、法規和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等方面的活動。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要積極參與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深入體察民情,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向常委會反映情況,自覺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清正廉潔,克己奉公,積極向腐敗現象作鬥爭。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秘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當根據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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