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鎮江校友會

北京大學鎮江校友會是由曾在北京大學(包括燕京大學以及抗戰時期的 “西南聯大” 和北京醫科大學)學習(包括畢業、肄業、進修、函授、自考生)和工作(包括任職、任教)過的同志、現在鎮江地區工作(含已離退休)或定居的同志,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民眾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鎮江校友會
  • 地址:北京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民間組織
宗旨,章程,

宗旨

宗旨是發揚北京大學的優良傳統,加強與母校北京大學的聯繫、加強與鎮江校友的聯繫、加強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交流和切磋學術經驗,互相幫助,共同進步,為鎮江市的社會經濟建設與祖國統一作出貢獻。

章程

北京大學鎮江校友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大學鎮江校友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曾在北京大學(包括燕京大學以及抗戰時期的 “西南聯大” 和北京醫科大學)學習(包括畢業、肄業、進修、函授、自考生)和工作(包括任職、任教)過的同志、現在鎮江地區工作(含已離退休)或定居的同志,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民眾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揚北京大學的優良傳統,加強與母校北京大學的聯繫、加強與鎮江校友的聯繫、加強與海內外校友的聯繫,交流和切磋學術經驗,互相幫助,共同進步,為鎮江市的社會經濟建設與祖國統一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鎮江市教育局和鎮江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江蘇省鎮江市中山東路271號(大市口新華影劇院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在鎮北大校友間的溝通交流,幫助校友更新業務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二) 組織在鎮北大校友立足本職,努力工作,為促進鎮江市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
(三) 為加強鎮江市和北京大學在多領域間的交流和合作發揮橋樑作用,搞好學術(文化)交流,決策諮詢,人才培訓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四) 舉辦有利於祖國,有益於社會,有助於校友,有助於北大和鎮江發展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均為個人。
第八條 申請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曾在北京大學(包括燕京大學以及抗戰時期的 “西南聯大” 和北京醫科大學)學習(包括畢業、肄業、進修、函授、自考生)和工作(包括任職、任教)過的同志、現在鎮江地區工作(含已離退休)或定居的同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填寫會員登記表,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代表權;
(二) 參加母校和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對本會的活動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四) 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執行本會決議,關心本會工作,支持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協助本會籌集校友基金;
(五) 支持母校事業,促進母校發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產生本會理事會;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各種計畫、各種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問題;
(五)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教育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其基本職責是: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提出議案;
(二)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大問題,提出並確定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會員大會;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會和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16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教育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定期組織有關理事對財務進行審計監督。會長和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離任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全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 經市教育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終止前,必須做好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2年10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