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管理辦法

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管理辦法

《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管理辦法》是北京大學針對學校的VIS規範工作制定並發布的管理規範,2007年3月27日第642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北京大學標識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管理辦法
  • 地區:北京大學
  • 時間:2007年3月27日
  • 類型:系統管理機構
  • 目的:規範工作制定並發布的管理規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使用和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樹立和維護學校形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是由代表學校視覺形象的規範標誌及其組合變化構成的系統,適用於學校以及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的辦公用品、事務用品、公文、會務用品、公關用品、環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條 學校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及個人在使用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時應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北京大學校名、“北大”、北京大學標誌已在國家商標局進行了商標註冊,北京大學對其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二章

視覺形象識別系統體系
第五條 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分為基礎系統及套用系統兩大體系。基礎系統包括學校標誌、標準色、標準字型及組合方式;套用系統是基礎系統在辦公用品、事務用品、公文、會務用品、公關禮品、環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內容的總和。
第六條 北京大學標誌由魯迅先生的設計稿豐富和發展而來,標誌中心“北大”二字由三個人形圖案組成。
第七條 北京大學標準色是北大紅(C0 M100 Y100 K45)。
第八條 北京大學校名中文標準字型是毛澤東同志題寫的“北京大學”,英文標準字型是英文Georgia字型。
中文校名與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中文名稱組合使用時,標準字型為方正黑體簡體。
第九條 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名稱中文標準字型為方正黑體簡體,英文標準字型為英文Arial字型。
第十條 北京大學中英文校名組合使用時,應遵守中英文校名組合規範。
第十一條 北京大學標誌與校名組合使用時,有標誌與中文校名組合、標誌與英文校名組合以及標誌與中英文校名組合三種規範方式,每種方式有其相應的橫式及豎式結構,其他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北京大學標誌與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的名稱組合使用時,有標誌與中文名稱組合、標誌與英文名稱組合以及標誌與中英文名稱組合三種規範方式,每種方式有其相應的橫式及豎式結構,其他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視覺形象識別套用系統根據實際需要分為以下八類:
1. 辦公用品類
包括:名片、信紙、便箋、傳真紙、信封、檔案袋、檔案袋、檔案盒等。
2. 事務用品類
包括:學生證校園卡獎學金證書、榮譽證書蔡元培獎證書、李大釗獎證書、聘書、捐贈證書、感謝狀、錄取通知書成績單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學歷證明書、校旗、院旗、掛旗、桌旗、貴賓講台、接站牌等。
3. 公文系統類
包括:黨委檔案、行政檔案、函件、簡報、報文單、內收文處理單、外收文處理單等。
4.會務系統類
包括:會議主席台背景板、請柬、鳴謝卡、會議證件、會議桌簽、杯墊、會議議程、展覽會主背景板、展覽會眉板等。
5. 公關用品和禮品類
包括:包裝紙、包裝盒、海報、手提袋、普通禮品、高檔禮品等。
6. 環境系統類
包括:校門指示牌、路口指示牌、街道指示牌、樓層分布牌、樓前指示牌、環境指示牌、房間門牌、樓層門牌、公用設施門牌、安全警告提示牌、園林樹牌、燈箱、文物和建築解說牌等。
7. 車輛外觀系統類
包括:中型客車外觀、封閉型廂式貨車外觀、大型客車外觀等。
8. 其他類
其他需要使用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情形。

第三章

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北京大學形象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作為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實施和推廣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指導全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規劃、審核、授權和監督工作,保障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得到統一、全面、深入的實施和使用。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北京大學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作為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掛靠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辦公室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設計並不斷完善《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管理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宣傳推廣並監督落實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使用;
2. 製作和管理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物品,管理和監督全校各單位使用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行為,維護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統一性,維護學校對外形象;
3. 就學校紀念品、禮品、宣傳品等物品的設計製作、市場開發與經營,代表學校統一對外授權;
4. 負責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保護和維權,監督並糾正校內外非法使用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行為;
5. 審核和管理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中英文標準名稱及簡稱,協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公室審核和管理網際網路域名;
6. 在委員會指導下,統籌協調校園網形象建設、校園景觀設計工作。
第十六條 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本單位貫徹落實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責任人,具體負責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在本單位的實施與推廣,促進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貫徹落實。

第四章

視覺形象識別系統使用規範
第十七條 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使用應嚴格按照《手冊》的要求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動、增減學校標誌、標準色、標準字型及組合方式。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和個人應使用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
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不得設計本單位標誌。
第十九條 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30日內,已有視覺形象識別系統或統一規範的院(系、所、中心)、直屬附屬單位,應向辦公室申報,申報內容包括標誌圖案、標準字型、標準色、設計理念、設計時間、寓意、使用範圍等。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後上報委員會,委員會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審核,做出決定。決定停止使用的,不得再使用;經批准可以繼續使用的,不得對其進行修改或重新設計。以學校名義舉辦大型活動或重要會議時,應當使用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
第二十條 北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以及與北京大學有資產關係的企業均不得使用北京大學標誌及校名。特殊情況下使用北京大學校名時,應當遵守《關於規範北京大學“企業冠名權”的規定》(校發[2004]25號)。
第二十一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學校新建道路指示系統與建築物指示牌應當使用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已有道路指示系統與建築物指示牌在更換時應當使用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
第二十二條 以經營為目的,使用北京大學校名或標誌,應當向辦公室申請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使用許可。未獲使用許可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生產、製作和銷售載有北京大學校名或標誌的商品。
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向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授權。
第二十三條 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在製作《手冊》中有示例的物品時,應當遵守《手冊》的規定,符合《手冊》所要求的規格和材質。在套用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但《手冊》中沒有示例的,應當遵守《手冊》基礎系統的規定,並報辦公室審核批准後,方可製作使用。對學校視覺形象系統不當使用或所制物品質量低劣的,辦公室有權要求相關單位停止使用,並報請委員會予以銷毀。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北京大學將採取相關措施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非法使用北京大學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行為進行追究。
第二十五條 各院(系、所、中心)、機關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按規定給予責任人及單位相應的處分,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生組織及學生社團設計其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由共青團北京大學委員會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北京大學醫學部的視覺形象識別系統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大學標識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經2007年3月27日第642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2007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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