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學生會財務管理條例

《北京大學學生會財務管理條例》是由北京大學學生會制定的加強學生會財務管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學生會
  • 外文名:Beijing university stud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立規目的:加強學生會財務管理
  • 結構:財務管理的領導機構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立規目的
為加強學生會財務管理,促進學生會財務狀況的健康、公開,規範財務行為,明晰財務操作程式,根據《北京大學學生會章程》,結合學生會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北京大學學生會財務管理條例
第二條 財務管理的領導機構
學生會財務管理工作由學生會常代會和執委會共同領導實施。
第三條 財務管理小組的組成和職權
常代會和執委會聯合設立財務管理小組,具體實施學生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財務管理小組常設人員3-6人,至少包括執委會主席團委派財務工作相關負責人1人、常代會會長團委派財務預算審核負責人1人、學生會財務憑據審核負責人1人。財務管理小組名單須經常代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
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學生會財務審核收支工作,同時接受常代會委員和常代會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學生會主要幹部的財務活動限制
學生會財務收支在學生會執委會、常代會各部門和財務管理小組之間辦理。除監察部門外,任何學生會主要幹部不得直接干涉財務工作,以保證財務管理獨立性。
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和常代會會長團成員的工作支出歸入執委會和常代會辦公室賬目,不單獨記賬。
第五條 學生會財務收入管理
學生會各部門取得的撥款、活動贊助、勞務報酬、資金捐贈等一切收入(包括現金與實物),應全部上交財務管理小組統一管理。
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向付款方開具蓋有學生會公章的收據,並保留存根聯備查。
嚴禁學生會下設各部門截留收入,私設金庫。
第六條 學生會財務支出管理
學生會各部門財務支出須依據經預算審批會議審議通過的部門財務預算進行,支出總額不得超過部門總預算。部門各項支出須向收款方索要北京大學財務部門承認有效的正規發票或收據。
學生會執委會部門活動專項支出原則上須在相應活動經費如數到賬後進行。
第七條 學生會財務預算配置的原則
學生會各部門工作經費主要來源為各部門取得的撥款、活動贊助、勞務報酬和其他收入方式。學生會執委會業務部門須從其除學校撥款外的所有入賬資金(包括活動贊助和勞務收入等)中劃撥一定比例資金作為常代會及執委會各職能部門的開支。其中活動贊助與非活動贊助應以不同比例劃撥,且非活動贊助劃撥比例應當高於活動贊助。
執委會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的劃分及每學年資金劃撥比例均由常代會會長團與執委會主席團協商決定並公布。
第八條 學生會財務預算審批
學生會除執委會辦公室和常代會辦公室以外的各部門須在新學年開始後一周內向財務管理小組遞交合理、完備的學年財務預算,其中執委會業務部門須以活動為單位制定預算。財務預算審核負責人負責召集預算審批會議,參加會議成員應當包括財務管理小組成員在內,與會名單須經常代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會議根據學生會財務預算配置原則以及實際情況對各部門遞交的財務預算進行審議和調整。所有預算經由預算審核負責人簽章後生效。
部門對財務預算審批結果產生異議,可向財務管理小組遞交由主席(會長)簽名的複議申請,並附詳細說明理由。預算審批會議負責複議,該複議結果為終審結果,相關部門不可再提請複議。
部門因為突發事件而產生預算之外的支出需要,應在支出發生前向財務管理小組遞交臨時預算申請,經財務管理小組審議通過後可以發生相應支出。如確實因客觀條件而無法及時獲得審批的,須在支出發生後三天內向財務管理小組補交臨時預算申請。對於出現用途、數額不合理等問題的申請,財務管理小組仍可予以駁回。
各部門可在春季學期開學第一周內根據實際情況遞交學年預算修正案,交由預算審批會議審議。
執委會辦公室和常代會辦公室一般無需遞交預算。若出現數額較大的支出需要,須提前向預算審批會議遞交預算申請,待預算審批會議審議通過後可以發生支出。具體數額標準參見學校財務部門相關規定。
第九條 學生會財務報銷管理
學生會財務報銷程式在相應部門的預算獲得審議通過且相應數額資金如數到賬後啟動。
學生會財務報銷須使用北京大學財務部門承認有效的正規發票或收據。發票和收據的付款單位應統一為“北京大學”。發票和收據應詳細註明支出的事項、金額和時間,同時印章齊全。發票和收據背面由經手人書寫申請報銷的部門名稱、支出目的及用途,並簽字。
票據報主席(會長)審批同意並簽字後,交憑據審核負責人根據部門預算額度及資金到賬狀況審核、記錄、簽字。支出部門負責人持簽字齊全的票據報銷現金或支票。
第十條學生會內部轉賬支票管理
學生會通過內部轉賬支票向有關單位發生的支出,須由部門負責人填寫內支申請單,寫明收取內支單位及用途並簽字後送交財務管理小組,由憑據審核負責人根據部門預算額度及資金到賬狀況審核、記錄、簽字。最後由財務管理小組相關負責人員從北京大學團委領取相應數額內部轉賬支票。
第十一條 學生會收到實物贊助的管理
學生會各部門收到的實物贊助,應當在簽訂相關契約後,及時將附有明確物資數量的生效契約複印件交由財務管理小組按具體物資項目與數量登記備份,並詳細說明該批物資的具體用途,由常代會監察委員會監督物資使用、發放情況。
嚴禁任何部門與個人藏匿、私分贊助物資。
第十二條 學生會財務賬目管理
財務管理小組對學生會的財務收支情況按部門分別記賬,大型活動收支情況則單列記賬。
學生會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日常收支情況和本部門承辦大型活動的收支情況進行記錄以便核對。
第十三條 財務賬簿和單據管理
財務管理小組的賬簿和辦理各項收支的有關票據應保存兩年以上。每本賬簿應當清晰註明賬簿用途、負責人姓名及使用時間和範圍。
學生會換屆和中期調整後,以及財務人員更換時,應妥善移交財務管理賬簿和有關票據。
第十四條 財務狀況的公布
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定期對學生會各部門財務情況進行結算,並將學生會財務狀況在常代會全會中公布並由全會審議。
在學生會主要幹部選拔、任用、述職等相關會議中,由財務管理小組負責將對應部門財務狀況作為說明附屬檔案附在當事人材料後,列入幹部考察依據。對於帶有實物贊助的情形,原則上在財務狀況說明中與現金贊助分列,實物贊助應當完全公布物資項目、數額及使用情況,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參考契約與市價,由財務管理小組選擇較合理的估價方式給予物資價值評估。
在學期進行過程中,若常代會監察委員會或常代會委員認為有進行財務清查的必要或提出相關質詢,財務管理小組應在收到提請後三天內,給出即時學生會財務狀況報告。
15·財務管理責任幹部的質詢、調查和處理
常代會監察委員會或常代會委員認為執委會和常代會部門的經費支出顯著不合理或存在其他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情形,可根據《北京大學學生會執行委員會和常務代表委員會各部、委、室負責人選拔任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許可權提出對有關部、委、室負責人的質詢和調查案,或根據《北京大學學生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成員和常務代表委員會正副會長監督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許可權提出對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和常代會會長團成員的質詢和調查案。
經過質詢和調查,發現有關幹部在財務管理方面確實存在嚴重違規、失職、瀆職情形的,可按上述兩條例的有關規定提出對部、委、室負責人、執委會主席團成員、常代會會長團成員的不信任案或罷免案。
16·對財務管理小組組成人員的質詢和調查
常代會監察委員會或常代會委員認為財務管理小組賬目混亂或存在其他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情形,可以由常代會監察委員會或五名以上(含五名)常代會委員聯名的方式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對小組成員的質詢和調查案。
17·對財務管理小組失職、瀆職人員的更換
經過質詢和調查,發現財務管理小組成員確實存在失職、瀆職情形的,應更換相應成員。
執委會財務人員可由常代會主任會議提請執委會主席團進行更換,執委會主席團應當在接到常代會關於更換財務人員提請的一周內更換財務人員,並報常代會主任會議批准。
常代會財務人員可由常代會主任會議直接更換。
第十八條 財務管理失職的界定
在學生會財務管理過程中,發現如下情況的,以失職論處,由常代會根據學生會獎懲和幹部任免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部門無法按時提交財務預算,部門負責人以失職論處。
(二)部門違反條例發生未經審批的額外開支或部門開支項目嚴重背離已獲審議通過的預算項目,部門負責人以失職論處。
(三)下屬部門出現隱瞞收入、私設金庫等重大違規行為,相關副主席以失職論處。
(四)在財務盤點、核查中發現通過虛開、塗改、分攤發票或收據等形式,虛報、瞞報工作支出,騙取學生會經費,行為已經完成的,票據背面所有相關審核簽字人以失職論處。
(五)財務管理小組成員怠於財務管理工作,導致財務管理混亂的,以失職論處。
第十九條 財務管理瀆職的界定
在學生會財務管理過程中,發現如下情況的,以瀆職論處,由常代會根據學生會獎懲和幹部任免的有關規定從嚴追究責任,並追回款項。
(一)部門出現隱瞞收入、私設金庫、藏匿私分物資等重大違規行為,部門負責人以瀆職論處。
(二)通過虛開、塗改、分攤發票或收據等形式,虛報、瞞報工作支出,騙取學生會經費,行為已經完成的,部門負責人及直接當事人以瀆職論處。
(三)財務管理小組成員與部門串通做假賬的,所涉及的責任人,全部以瀆職論處。
第二十條 特別申明
因違反本條例而造成的失職、瀆職後果,依據《北京大學學生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成員和學生常務代表委員會會長團成員監督條例》、《北京大學學生會執行委員會和學生常務代表委員會各部、委、室負責人選拔任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而被罷免的相關當事人,一年內不得被重新起用。
第二十一條 附則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條例解釋權歸北京大學學生會常務代表委員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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