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寬頻用戶駐地網試驗開放管理辦法

為了整頓和規範寬頻用戶駐地網運營市場,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關於開放用戶駐地網運營市場試點工作的通知》(信部電〔2001〕411號文)精神,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作為北京地區的寬頻用戶駐地網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決定自通告發布之日起,開始進行北京地區寬頻用戶駐地網運營市場開放試驗。同日發布《北京地區寬頻用戶駐地網試驗開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地區寬頻用戶駐地網試驗開放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1-07-10
  • 生效日期:2001-07-10
背景,說明,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網路建設,第三章 寬頻用戶駐地網市場,第四章 服務,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背景

為了整頓和規範寬頻用戶駐地網運營市場,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關於開放用戶駐地網運營市場試點工作的通知》(信部電〔2001〕411號文)精神,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作為北京地區的寬頻用戶駐地網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決定自通告發布之日起,開始進行北京地區寬頻用戶駐地網運營市場開放試驗。同日發布《北京地區寬頻用戶駐地網試驗開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說明

一、自通告發布日起,未取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頒發的寬頻用戶駐地網試驗許可批文的任何單位,不得從事寬頻用戶駐地網的建設和運營活動,任何電信運營企業不得為其提供網路接入。
二、北京地區已建或在建的寬頻用戶駐地網的單位必須在2001年8月20日之前按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寬頻用戶駐地網業務試驗許可申請(經營性計算機網際網路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中國電信公司、中國移動公司、中國聯通公司、中國網通公司、中國吉通公司各在京分支機構及中國衛星公司應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報備)。
三、2001年8月20日以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開始受理擬在北京地區經營寬頻用戶駐地網單位的試驗申請。
四、此次開放試點的範圍不包括城域接入網。未取得經營性計算機網際網路國際聯網互聯單位許可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域接入網的建設和運營。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寬頻用戶駐地網建設和經營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電信用戶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電信業務的服務質量,在北京地區寬頻用戶駐地網開放試驗期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涉及的用戶駐地是指一個或相鄰的多個商、住建築物的區域。寬頻用戶駐地網(CPN)是指從用戶駐地業務集中點到用戶終端之間的傳輸入線路等相關設施。
第三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是指通過寬頻用戶駐地網網路或者網路元素出租給電信業務經營者而獲得利潤的依法設立的公司。
第四條在試驗期間,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實行審批制度。凡在北京地區進行寬頻用戶駐地網的經營,必須獲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批准,已獲信息產業部批准的經營性計算機網際網路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須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備案。未取得批准和備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寬頻用戶駐地網的經營活動。寬頻用戶駐地網的建設和運營,應接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在北京地區從事寬頻用戶駐地網試驗活動的經營者,必須遵照本辦法。
第六條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管理中應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網路建設

第七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的建設,應遵守國家通信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國家關於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服從通信建設主管部門的管理,接受通信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質量監督。
第八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的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必須使用具有電信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必須使用具有電信和綜合布線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必須使用具有電信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九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的建設,應該按照國家的規定實行招投標選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並簽訂合法的工程承發包契約。
第十條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企業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承接工程,不得非法轉包工程。
第十一條所有寬頻用戶駐地網的建設,包括設計、施工和驗收,必須滿足相應的國家或者行業的技術標準。並且在建設實施前,必須獲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批准。寬頻用戶駐地網的建設,應在滿足《北京市住宅區、住宅樓房電信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和《北京市住宅區與住宅樓電信設施設計技術規定》的基礎上,滿足用戶的寬頻通信需求。
第十二條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在寬頻用戶駐地網建設開工前,要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電信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在竣工驗收以後要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備案。工程進行中,要接受國家強制性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在寬頻用戶駐地網建設過程中,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條例的行為,發生違反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的行為,發生質量責任事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條例處罰。

第三章 寬頻用戶駐地網市場

第一節 市場準入
第十四條申請北京地區寬頻用戶駐地網試驗許可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公司註冊資本金在3000萬元以上;
(三)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從業人員應持有相應的職業技能鑑定證書;
(四)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五)公司有良好的信譽,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六)符合國家和信息產業部的其它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寬頻用戶駐地網試驗許可的申請審批程式:
(一)備案、申請者應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公司名稱、註冊資金、股東構成、主營業務、擬開展寬頻用戶駐地網業務的經營範圍、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公司近期驗資報告或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複印件);
4、公司章程(複印件);
5、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介紹公司從事寬頻戶駐地網業務的機構設定和人員基本情況、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網路建設計畫、組網技術方案、網路拓撲圖、網路收費方案、預期的網路質量等;
6、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7、公司對依法進行網路經營的承諾。
(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用戶完備的申請材料後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試驗許可批文或備案核准批文;不予批准的,則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對於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在通知發出之日起20日內按要求修改或補充材料,否則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六條取得試驗許可批文的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變化的必須提前30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1、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股份需要變化的;
2、公司需要破產、合併和分立;
3、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
第十七條在試驗許可批文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註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在試驗許可批文有效期內,經營者需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60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並做好用戶善後處理工作,待得到批准後方可停業。
第十九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被國家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處罰,不能繼續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的,其試驗許可批文將被收回註銷。
第二十條在試驗期內,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要按月定期(每月10日前)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匯報寬頻用戶駐地網運營情況。
第二節 經營者管理
第二十一條取得寬頻用戶駐地網試驗許可批文的經營者可以在規定的地區從事寬頻用戶駐地網路或者網路元素的出租。但不能從事不同地理位置的寬頻用戶駐地網之間的互連線路的建設。
第二十二條用戶有自由選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權利。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應為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駐地網路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寬頻用戶駐地網覆蓋範圍內的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之間應簽訂協定,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寬頻用戶駐地網承載的業務涉及基本話音業務;
2.以任何形式限制用戶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開辦的電信服務;
3.在與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者簽署的建網契約(協定)中,出現任何排他性條款,或以任何形式阻礙其他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的進入;
4.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提供服務,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五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電信安全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寬頻用戶駐地網應當採用具有入網許可證的通信設備。沒有入網許可證的,須辦理入網手續後方可使用。
第三節 網間聯接
第二十七條為保證全程全網(端對端)的電信級服務質量和網間聯接,寬頻用戶駐地網必須符合信息產業部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性能指標要求(設備接口、傳輸性能、網管和計費、信息和網路安全、業務可用性、同步性能要求等)。
第二十八條擁有接入網基礎設施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必須為寬頻用戶駐地網和使用寬頻用戶駐地網向用戶提供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聯接,聯接雙方應該按照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協商,並訂立網間聯接協定。
第二十九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與接入網經營者或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因技術標準和性能指標在網間聯接上發生爭議,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委託指定機構對寬頻用戶駐地網進行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進行裁決。
第三十條對已建的寬頻用戶駐地網不符合技術標準和性能要求或者確實不能滿足電信業務需求時,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可以要求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對其整改,如整改無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節 寬頻用戶駐地網資費
第三十一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的資費是指寬頻用戶駐地網的經營者將其網路或者網路元素出租給電信業務經營者所收取的駐地網租用費。
第三十二條根據寬頻用戶駐地網的經營性質,對取得經營許可的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可以向使用駐地網為用戶提供電信業務的經營者收取駐地網租用費。
第三十三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租用費應以寬頻用戶駐地網的建設成本、運營成本及其他相關因素為基礎制定,具體標準由提供電信業務的經營者與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協商確定,並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用戶通過寬頻用戶駐地網使用的各類電信業務,應執行該項電信業務的資費標準,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均不得改變電信業務的資費標準或向駐地網用戶加收費用。
第三十五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可以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代收電信費用,代收費用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向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支付。費用的標準由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確定,但不得向用戶加收任何費用。

第四章 服務

第三十六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並妥善處理用戶投訴。
第三十七條寬頻用戶駐地網經營者在提供服務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戶使用其提供的服務;
2.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終端設備或者拒絕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
3.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用戶的服務;
4.對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
5.以不正當手段刁難用戶或者對投訴的用戶打擊報復。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行為將按《條例》第六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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