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口腔醫學會

北京口腔醫學會是北京市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在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業務主管單位歸屬北京市衛生局,辦公地點掛靠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口腔醫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口腔醫學會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業務範圍
  • 第三章:會員
學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北京口腔醫學會, 英文名稱:Beijing Stomatological Assocoation , China,縮寫為BSAC。
第二條 本學會是北京市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註冊的社團法人,是聯繫政府與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發展我國口腔醫學科學的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我市廣大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通過開展口腔醫學學術交流,普及口腔醫學衛生知識,開展繼續教育,促進口腔醫學科技的交流、普及與推廣,促進口腔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務。
第四條 本學會貫徹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堅持科教興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國家科研重點和衛生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在學術活動中,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及優良學風,發揚學術民主,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實行普及和提高相結合,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相結合,加強中西醫結合的研究。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及社會主義醫學道德,發揚救死扶傷、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學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衛生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學會辦公場所在北京市東城區天壇西里4號,郵編:10005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學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口腔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研討,加強學科間和相關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和協作;
二、普及口腔醫學衛生知識,編印出版口腔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讀物等口腔醫學資料及音像製品,提高廣大民眾的口腔衛生知識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識;建立口腔醫學專業網站,為會員、專業人員及大眾提供口腔健康信息服務;
三、開展口腔專業各類人員的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努力學習和不斷更新科學知識與技能,提高會員及廣大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四、開展口腔醫學專業臨床技術的規範與指南的培訓工作。
五、加強同國內外口腔醫學學術團體和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
六、開展和推廣口腔醫學科技新成果、新技術、新產品(包括口腔保健產品),並為其提供諮詢和服務;舉辦口腔醫療設備及材料展覽,構建企業與專業人員交流的平台;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項目和工作任務,提供口腔醫學技術決策論證,提出口腔衛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
八、培養、發現和推薦人才,評選和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學術論著和科普作品,表彰、獎勵在科技與學術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及口腔醫學工作者;
九、依法維護會員和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權利,向黨和政府反映他們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十、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學會由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學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學會;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申請人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初審後,向理事會提出審查意見,由其討論決定;
(三)由本學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學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學會活動並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參加本學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1.兩年不繳納會費;
2.兩年不參加本學會活動;
3.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4.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5.個人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五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後,其在本學會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職務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學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學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推薦名譽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召開30日前,須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後30日內,須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有變更事項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任期四年。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決定設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審批學術活動和工作計畫;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籌措學會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指導地方口腔醫學會工作;
十一、進行表彰和獎勵;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學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本學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檢查辦事機構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協助會長、副會長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五、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接受會長、副會長委託的學會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設名譽會長,從口腔醫學界有重要影響的專家或卸任會長中推舉產生,任期一屆。
第三十條 本學會設名譽理事和名譽理事單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突出貢獻;不再擔任理事、常務理事的知名專家,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聘為名譽理事。積極支持並贊助本學會工作的國內外醫藥衛生企、事業單位,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聘為本屆名譽理事單位。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承辦理事會交付的任務。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設立專科專業委員會(其正式名稱為“北京口腔醫學會某某專業委員會” ),並報北京市衛生局和北京市民政局審核批准。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業務活動。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應按照本會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經民主協商、推薦組成專業委員會,並由專業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該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專業委員會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根據需要,設定若干辦事機構、聘任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學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對本學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學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學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本學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本學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的資產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學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須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學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30日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預審。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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