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國方國際醫藥科學研究院藁城分院

北京中科國方國際醫藥科學研究院藁城分院

北京中科國方國際醫藥科學研究院藁城分院是2012年12月10日經北京中科國方國際醫藥科學研究院第五屆第六次會議在河北藁城市設立分院的決定,2012年12月31日取得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登記註冊的從事醫學研究與實驗發展的集體分支機構。辦公地址設在藁城市常安永安開發區。本院致力於弘揚中華傳統醫藥保健文化,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為人類的健康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中科國方國際醫藥科學研究院藁城分院
  • 成立時間:2012年12月10日
  • 辦公地址:藁城市常安永安開發區
  • 宗旨:追求健康,提高生命質量
簡介,宗旨,法律法規依據,

簡介

北京中科國方國際醫藥科學研究院藁城分院是2012年12月10日經北京中科國方國際醫藥科學研究院第五屆第六次會議在河北藁城市設立分院的決定,2012年12月31日取得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登記註冊的從事醫學研究與實驗發展的集體分支機構。 分院首任院長有北京中科國方國際醫藥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張永朝副教授出任。單位地址設在藁城市常安永安開發區,北京中科國方國際醫藥科學研究院及藁城市行政管理部門是其業務主管部門。

宗旨

北京中科國方國際醫藥科學研究院藁城分院的宗旨是以挖掘整理中醫中藥國粹之精華,光大杏林偉業為已任,追求健康,提高生命質量,珍愛生命,回歸自然,推崇天然藥物,天然療法,主張天人合一理念,尊辯證施治為綱,把握五行生剋、運六氣脈象,平衡陰陽之法,調配虛實,探索中醫藥醫治疑難雜症的現代化路子,傳承推廣中醫藥新療法、新技術、新產品,推出臨床療效的科技新成果。光大懸壺濟世之道,讓炎黃子孫體健神康。

法律法規依據

國發[1998]29號檔案《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科研機構“可以充分利用中心城市、沿海開放地區、智力密集區的優勢,面向國際市場,創辦或聯辦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公司、企業、企業集團等。”“對科研機構的各種橫向聯合,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應積極支持,不得阻撓。”
“要充分發揮民辦科技機構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市場為導向,以技術為依託,技工貿、技農貿一體化運行機制等方面的優勢,逐步形成國家、集體、個人一起興辦科技事業的新局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研究開發機構,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衛生部關於醫藥衛生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意見》中規定:“凡是具有開發能力的研究所、室,都應當認真組織科技成果的開發和轉讓,開拓技術市場,可以建立科技服務機構,組織橫向聯繫,建立各種形式的聯合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中醫藥資源,重視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取措施開發、推廣、套用中醫藥技術成果,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八條:“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第六十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重慶市工商局《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意見》規定:“個體工商戶在同一工商所轄區內開設3個以下(含3個)同類經營業務的門店,可以只辦理一個營業執照。同時允許一個人申辦多個個體工商執照,即‘一人多照’;允許個體工商戶直接憑身份證辦理營業執照,不再提交戶籍證明;允許個體工商戶轉讓其字號名稱;憑租房協定就可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工商部門不再強制要求提交房屋產權證書。”
衛生部2004.8.6衛政法發[2004]268號批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於7月1日起實施,許可範圍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鑒於《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正在修訂中,目前不宜將足浴、保健按摩和網咖等場所列為衛生許可範圍。”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2005.9.5國中醫藥發[2005]45號通知第三條:“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0年5月24日發布《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從事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諮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以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普及等業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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