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消防工作實施細則

是一部地方法規。發布日期是1960年10月22日,生效日期為1960年10月22日。發布目的是為了確保化工生產的安全,特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和公布的《消防監督條例》,結合當前化工生產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細則。

基本介紹

公告,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化學工業的布局和建築結構,第三章 各級行政領導職責,第四章 職工守則,第五章 防火安全制度,第六章 消防組織,第七章 獎懲辦法,第八章 附則,

公告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化學工業消防工作實施細則
(1960年10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化工生產的安全,特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和公布的《消防監督條例》,結合當前化工生產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化學工業企業的消防工作,必須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實行由廠長、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的消防責任制,和職工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各化學工廠,都要把消防工作列入生產管理計畫,在布置、檢查生產任務的時候,必須同時布置、檢查消防工作,並且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生產競賽的條件之一。

第二章 化學工業的布局和建築結構

第四條新建化學工廠的廠址,應當由市、縣全面規劃,統一安排,禁止在市區、居民點和風景區內設定;對已建立在市區、居民點和風景區內的化學工廠,應當結合城市的改建、擴建,逐步予以遷移。
第五條化學工廠區的平面布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與其他車間、職工住宅、辦公室等建築,一般應當保持五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
(二)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倉庫,與車間、辦公室、職工住宅,一般應當保持一百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
(三)試驗室、化驗室應當單獨設定,並與主要車間、鍋爐房、變電間、高壓線保持二十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六條化學工廠的易燃、易爆車間,未經許可不得使用蘆席或草蓆搭蓋;烘房、鍋爐房應當單獨建築,建築材料不得低於三級耐火等級。
第七條設計部門在設計化學工廠的時候,必須貫徹以上各項要求,並應取得縣、市以上公安部門的審查同意。
第八條非化學工廠所辦的化工子廠,亦須遵守本條文的規定,廠址一般不得設在母廠廠區或靠近居民住宅。

第三章 各級行政領導職責

第九條廠長職責:
(一)領導全廠職工貫徹執行《消防監督條例》及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布置、檢查和總結消防工作;
(二)制訂、修改本單位的各種消防規章制度及防火安全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三)結合生產和各項中心工作,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四)組織民眾適時地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堵塞火險隱患,確保全全生產。
第十條科(室)長、車間主任職責:
(一)加強對職工消防安全知識和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教育;
(二)督促職工切實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絕對禁止要求工人違章操作,也不得默許工人違章操作;
(三)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使用、保管、搬運,應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班(組)長職責:
(一)對本班(組)工人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在組織新工人生產時,負責交代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上班前、下班時做好生產設備的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利用收工會議,對工人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評比記載。

第四章 職工守則

第十二條嚴格遵守各項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生產操作時應集中思想,準確地掌握儀表和機械運轉,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四條交班時,應將當班電氣、機械等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向接班工人詳細交代,接班工人應仔細檢查。
第十五條認真學習生產和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接受消防隊的業務指導和消防監督。

第五章 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六條各車間應共同遵守下列制度:
(一)非該車間人員,嚴禁隨意進入;
(二)車間禁止吸菸和使用非生產的明火,因生產需要而使用明火者,應經廠領導審查批准,並須符合明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三)各車間通道禁止亂堆雜物,保持經常暢通;
(四)搬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注意輕拿輕放,堆置穩妥,貯存用量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五)車間內的消防設備,應當分工負責,注意維護保養,不得移作它用;
(六)新工人未經考試合格,不得正式或單獨參加生產。
第十七條安裝、使用電氣設備,應當遵守下列制度:
(一)安裝和檢修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進行,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二)生產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應當採用防爆電氣設備;
(三)對電氣、機械設備及線路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損壞,立即修理;
(四)在電爐及其他發熱電氣設備上嚴禁烘烤衣物和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五)禁止將電線架設在蒸汽管道和熱源上;
(六)電氣設備使用完畢,應立即切斷電源;
(七)電線需穿過牆壁、地板、蘆席或與其他可燃物體接觸時,應當在電線上安裝絕緣套管。
第十八條反應鍋的生產操作,應當遵守下列制度:
(一)操作時嚴格控制溫度和壓力;
(二)向放熱反應鍋內加料時須緩慢進行;如發現溫度或壓力劇增等不正常情況,應即停止加料,並採取防範措施;
(三)土製反應鍋,在投入生產前應作耐壓試驗,耐壓強度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四)生產易燃、易爆物反應鍋的操作場所,嚴禁使用明火、使用鐵器敲擊和穿鐵釘鞋。
第十九條使用蒸溜設備,應當遵守下列制度:
(一)蒸溜溫度,不得超過蒸溜物及油浴的著火點;
(二)蒸溜易燃、易爆物品時,操作場所禁止使用明火,如必須用明火加熱蒸溜,應採取隔絕措施;
(三)進行水浴蒸溜時,必須經常保持相適應的水量。
第二十條安裝、使用各種管道,應當遵守下列制度:
(一)蒸汽管道表面溫度在攝氏九十度以上者,不得直接穿過或沿著可燃結構鋪設;
(二)禁止在各種管道上烘烤衣物;
(三)管道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各種管道應經常保持暢通,保證絕對密閉,閥門保證靈敏。
第二十一條使用煤氣設備,應當遵守下列制度:
(一)經常檢查,保證安全,一旦有破漏,應當立即修理,檢修時嚴禁明火;
(二)燃點煤氣時應先點火,然後開啟煤氣閥門,使用完畢應及時關閉;
(三)停用煤氣發生爐時,應先停鼓風機後關閉煤氣閥門;
(四)煤氣設備應有防爆安全裝置。
第二十二條鍋爐房,應當遵守下列制度:
(一)每日檢查排氣閥門、水位表、壓力表,機械儀表設備,發現故障,立即修理;
(二)定期檢修鍋爐、煙囪,及時清除菸灰;
(三)司爐人員,應當經常察看溫度、壓力、水位等儀表。
第二十三條烘烤、熬煉,應當遵守下列制度:
(一)烘房套用蒸汽加熱,對明火加熱,套用不燃物質製成烘架,並在直接導熱部位用防火材料隔離;
(二)烘烤、熬煉,應當嚴格控制溫度,並裝溫度自動控制報警或其他有效設備;
(三)按時檢查並翻拌烘物,按時調換上下層烘物位置;
(四)在烘房內及熬煉油鍋附近,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烘乾物品應及時搬運;
(五)用於熬煉的油鍋,應當裝置油槽和鐵皮防火罩;
(六)不得在烘房內烘烤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第二十四條試驗室、化驗室,應當遵守下列制度:
(一)各種化學物品,均應張貼標籤,註明名稱、性質、注意事項等;
(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嚴禁接觸明火;
(三)試驗新產品時,應當作好預防事故的準備;
(四)電爐、噴燈、酒精燈的使用,應當有專人負責,使用人員不得離開;
(五)進行油浴、沙浴操作,應當嚴格控制溫度。
第二十五條進行焊接、切割操作,應當遵守下列制度:
(一)操作前,應當清除周圍可燃物質,並對設備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應立即進行檢修或調換;
(二)乙炔發生器應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並嚴禁明火接觸;
(三)在氧氣、氫氣、乙炔發生器之間,焊接和切割操作地點之間,均須保持相應的安全距離;
(四)嚴禁在生產、使用、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場所進行焊接切割。
第二十六條存放化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制度:
(一)對於進庫物品,應當分清性質,分類存放,並且仔細檢查容器和包裝,如有破漏滲透,應即改裝;
(二)搬運和堆放化學物品時,應當小心謹慎,輕拿輕放,防止撞擊和傾復;
(三)氧化劑、壓縮空氣和閃點在攝氏二十八度以下的易燃液體不得放在露天爆曬或蒸氣管道等熱源處;
(四)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中,應當採用防爆照明裝置,並將開關裝在門外;
(五)開啟易燃、易爆物品容器時,不得使用鐵器敲打;開啟電石桶,不得使用噴燈燒熔封口;
(六)倉庫保管人員必須政治可靠,業務熟悉,並具有一定消防知識;
(七)建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領取、回收,登記制度;
(八)倉庫區域嚴禁菸火。

第六章 消防組織

第二十七條各化學工廠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在五百人以上或雖不足五百人的工廠,由於項目重要,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都應當建立經過嚴格訓練的十至十五人的兼職消防隊,在工廠保衛科的直接領導下做好消防工作,並接受公安消防隊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八條化學工廠應當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設定不同種類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工具:
(一)各廠均須備有各種滅火機、黃砂、滑石粉、太平桶(缸)、手撳泵浦等滅火器材;
(二)在還沒有專職消防隊的工廠或規模比較大的工廠,應當根據條件,逐步設定大型機動泵浦或小型消防泵浦車;
(三)所有消防設備,都應當合理分布,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修理;
(四)結合基本建設,設立足夠數量的消火栓,如果水量不足,可以建造蓄水池。

第七章 獎懲辦法

第二十九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不論集體或個人,經民眾評議,領導批准,給予表揚獎勵:
(一)模範地遵守各項防火制度,帶頭做好防火安全工作,並有顯著成績者;
(二)積極學習消防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成績優異者;
(三)積極進行消防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對改進消防工作、促進生產有一定貢獻者;
(四)及時發現火患,採取先進防火措施有一定成績者;
(五)英勇地撲救火災,對保衛工廠安全有一定貢獻者。
第三十條凡有下列情節之一者,應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等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者,並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防火制度和違章操作不聽勸阻者;
(二)因麻痹大意、玩忽職守或違反防火制度而造成火災事故者;
(三)造成火警事故隱瞞不報者。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應將防火安全列為評比競賽內容之一,先進單位和先進人物,必須做到生產好、安全也好;對先進單位和先進人物,應及時獎勵和表揚,對忽視安全的,應及時批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進行補充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各化工廠可根據本細則制訂具體的消防實施措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