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實驗室資格認證辦法

1992年1月21日衛生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實驗室資格認證辦法
  • 頒布單位:衛生部
  • 頒布時間:1992.01.21
  • 實施時間:1992.01.21
一、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國家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實驗室由衛生部認證發給批件。
省級以下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實驗室,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後發給資格認證批件。
三、地、市級以下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實驗室,應具備承擔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第1、2項的監督檢驗能力。
省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實驗室應具備承擔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第1-6項的監督檢驗能力。
國家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實驗室應具備承擔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全部監督檢驗項目的能力。
四、化妝品的衛生監督檢驗項目主要包括:
1、微生物檢驗
2、衛生化學檢驗
3、急性經口毒性試驗
4、一次眼刺激試驗
5、急性皮膚刺激試驗
6、多次皮膚刺激試驗
7、皮膚變態反應試驗
8、皮膚光毒試驗
9、Ames試驗
10、染色體畸變試驗
11、禁用物質、限用物質含量測定
五、獲認證資格的單位,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完成衛生監督檢驗任務。對檢測結果和技術資料應嚴格保密,不得隨意公開或泄露。
六、獲認證資格的單位應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質量考核。對於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化妝品衛生檢驗任務的單位,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取消其認證資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