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賽汗塔拉城中草原(即賽汗塔拉生態園,以下簡稱城中草原)的自然生態景觀,發揮城市綠地功能,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保護條例
  • 所屬地:包頭市
  • 性質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2007年10月1日
制定目的,修訂的條例,修訂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制定目的

為了保護賽汗塔拉城中草原(以下簡稱城中草原)的自然生態景觀,發揮城市綠地功能,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修訂的條例

(2013年10月29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4年1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賽汗塔拉城中草原(以下簡稱城中草原),發揮城市綠地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城中草原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利用、監督檢查以及其他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中草原保護堅持統一規劃、嚴格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中草原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託城中草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保護、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工作。
城中草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旅遊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中草原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中草原保護和管理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生態功能恢復、管護和自然景觀等實際需要增加。
第六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捐助等多種形式參與保護城中草原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旅遊等部門,編制《城中草原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經批准的《城中草原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城中草原保護規劃》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八條 編制《城中草原保護規劃》應當依據《包頭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新都市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園及草原文化旅遊產業園規劃設計》,根據城中草原功能特點以及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狀況以及現有規模、布局,確定保護範圍和措施,劃定綠線,確定用地的界線和具體坐標。
編制《城中草原保護規劃》應當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
第九條 經批准的《城中草原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因保護和管理工作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批准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十條 城中草原保護區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控制保護區。
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面積為565.25公頃。可以按照《新都市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園及草原文化旅遊產業園規劃設計》,增加城中草原面積。
城中草原控制保護區為《新都市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園及草原文化旅遊產業園規劃設計》中確定的核心保護區範圍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轉讓、租賃或者破壞城中草原保護區的綠地,不得改變綠地性質或者減少綠地面積。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規劃、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地的區、鎮人民政府以及相關村民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完成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內的土地權屬確認和徵用工作。
第十三條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任何與城中草原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遊樂場所和生產經營設施等建設活動。
因保護需要進行的基礎設施、養護設施、景觀設施、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活動,應當嚴格按照《城中草原保護規劃》、《新都市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園及草原文化旅遊產業園規劃設計》,經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核心保護區周邊一公里範圍內進行的各項建設,其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城中草原自然生態景觀相協調。在《城中草原保護規劃》中,應當確定相應的指標。
第十五條 經批准的在核心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採取圍擋封閉施工、建築垃圾袋裝處理、加強施工車輛管理等措施;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臨時占用綠地原貌。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核心保護區內既有的生產經營設施和與城中草原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制定拆除、搬遷方案,責成有關部門限期進行拆除、搬遷。
第十七條 控制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遵守《新都市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台地公園及草原文化旅遊產業園規劃設計》和《城中草原保護規劃》,按照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程式報批後進行。
第十八條 在控制保護區內,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影響自然生態功能的生產經營設施。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核心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擺攤設點,張掛廣告;
(二)使用明火;
(三)捕獵野生動物,影響候鳥栖息、撿拾鳥卵或者捕撈魚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及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質;
(五)損壞各類公共設施、綠化設施設備;
(六)移植、砍伐樹木,種植各類與草原植被無關的植物和農作物,破壞城中草原原有植被景觀;
(七)私設圍擋、設立園中園;
(八)開墾、挖沙、取土;
(九)其他損害環境與資源的活動。
第二十條 禁止各種機動車輛進入核心保護區內。
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管養保護、經批准的施工車輛以及管理機構用於觀光的電動車需要進入核心保護區時,應當遵守城中草原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核心保護區入口處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機動車駛入標誌。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內舉辦集會、展覽等損壞植被的活動。
因開展科學實驗、教學實習活動、植物科普教育、標本採集,需要在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內開展活動的,應當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制定相應的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劃定區域和線路,設定明顯的標識。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內圈養、放養牲畜和禽類。
因草原景觀特色的需要,在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內放養牛、馬、羊、鹿等牲畜的,應當經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放養牲畜應當嚴格控制數量,不得對植被造成損害,並在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限和範圍內放養。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內割草。
為了養護植被或者防火需要,在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範圍內割草的,應當經管理機構批准,並在規定的時限和範圍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 核心保護區內既有的經營單位在實施搬遷之前,應當遵守城中草原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清運各種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垃圾,做好經營範圍內的清掃和保潔工作,實施垃圾分類處理。
經營活動不得對城中草原造成污染或者損害植物,不得改變或者擴大入園時的經營性質和範圍。
第二十五條 進入城中草原的人員,應當遵守城中草原管理制度,愛護動植物和公共設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心保護區周邊設定核心保護區界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移動核心保護區界標。
第二十七條 核心保護區內出現植物退化、土地鹽鹼化的區域,應當制定治理方案,恢復植被。種植植物應當優先採用適合本土氣候、土壤的品種。引進的植物應當滿足生態安全性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要求。
第二十八條 核心保護區內進行鼠害、蟲害和毒害草防治時,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以及導致二次中毒的農藥。使用其他農藥可能對人體產生危害的,應當設立有害標識予以警示。
第二十九條 建立城中草原濕地資源優先保護制度。
城中草原範圍內及周邊的新建項目施工,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地下水位不受影響。
對城中草原濕地水源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管理機構應當對因水資源缺乏導致功能退化的城中草原濕地,協調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通過恢復自然水系或者人工調水等措施及時進行補水,恢復濕地功能。
第三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滅火、溺水、極端天氣、遊客高峰期處置等應急預案,設定各種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識。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救援措施。
第三十一條 管理機構應當配置符合環境衛生要求的廁所、垃圾箱等設施和設備,建立環境衛生責任制。
第三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當為市民在城中草原內進行休閒和體育鍛鍊提供方便。
第四章 防火和滅火
第三十三條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消防機構建立專業防撲火隊,配合公安消防機構開展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範圍內的草原防火、滅火工作,業務上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
專業防撲火隊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穩定,並定期對人員進行防火、滅火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四條 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5月30日為城中草原絕對防火期。
絕對防火期內,專業防撲火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有權對進入核心保護區的人員進行防火檢查,糾正違反防火規定的行為。
專業防撲火隊應當在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進行經常性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排除。
第三十五條 管理機構應當在城中草原防火重點區域周圍建立防火隔離帶,並安裝火險監控設施設備和室外消火栓系統、移動式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
第三十六條 城中草原發生火災,管理機構在接到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組織人員進行撲救,並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核心保護區內進行與城中草原保護無關的建(構)築物、遊樂場所和生產經營設施等建設活動的,由城中草原管理機構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未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城中草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施工過程中未採取相應措施,施工結束後未及時清理場地、恢復臨時占用綠地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城中草原生態功能和景觀破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擺攤設點、張掛廣告、使用明火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損壞公共設施、綠化設施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駕駛機動車輛進入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離開核心保護區,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舉辦集會、展覽等損壞植被活動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圈養、放養牲畜和禽類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割草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損害、移動核心保護區界標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30日包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第四十九條 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用地界線示意圖(附圖)附後。

修訂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修訂《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保護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保護條例》自2007年10月實施以來,為有效保護城中草原提供了法制保障,對促進城中草原的持續發展和科學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和重點區域城市設計的實施,城中草原的保護範圍發生了變化;在發揮城中草原遊樂休閒功能的同時,如何進一步加大對草原生態的保護力度,防止侵占和破壞城中草原行為的發生,已成為城中草原管理的一個突出問題;城中草原管理機構由於沒有行政處罰權,對在城中草原中的一些違法行為不能及時制止和依法處罰;城中草原內的防火基礎力量薄弱,不能滿足防火工作的需要。因此,為進一步加大對城中草原的保護力度,嚴格規範在保護區內的各種活動,防止侵占城中草原行為的發生,保障城中草原健康持續發展,對條例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修訂過程
修訂《條例》列入2013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組成起草工作小組,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形成了《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並徵求了政府相關部門意見,《條例(修訂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進行了初審。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初審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市人大城建環資委的審查意見,通過召開座談會,在媒體公布《條例(修訂草案)》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統一審議。統一審議重點對《城中草原保護規劃》的編制及修改程式設定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對城中草原的保護範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加大了對草原生態保護的力度,增加了禁止侵占買賣綠地的規定,明確了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與城中草原保護無關的各種建設活動,對在城中草原內的各種行為作出了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為確保城中草原用地依法得到保護,條例中以圖表的形式將核心保護區的範圍寫入了條款之中。法制委在統一審議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及說明
《條例》共六章四十九條。
(一)第一章總則,共六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的目的和條例的適用範圍;提出了城中草原保護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了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作出了城中草原保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的規定。
(二)第二章規劃與建設,共十二條。作出了編制城中草原規劃和編制規劃中應當遵循的原則以及修改規劃的程式;明確了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的面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轉讓、租賃城中草原用地;對在城中草原內進行與城中草原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對城中草原中的既有建築物等作出了限期拆除、搬遷的規定。
(三)第三章保護與管理,共十四條。對在城中草原內的各種活動作出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規定;對城中草原內既有的經營單位在搬遷之前應當遵守城中草原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了規範;對保護城中草原生態資源應當採取的措施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對處置安全事故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第四章防火和滅火,共四條。根據城中草原內防火的實際需要,對防火機構設定、防火措施以及防火設備設定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第五章法律責任,共十一條。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第六章附則,共兩條。規定了條例施行時間;為了明確城中草原保護範圍,防止侵占、改變城中草原用地的行為發生,在第四十九條中以城中草原核心保護區用地界線坐標圖的形式寫入了條款中。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2014年1月9日上午,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修訂的《包頭市賽汗塔拉城中草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組成人員同意環資城建委的審查意見,同時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環資城建委與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的同志一起,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在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的“撿拾鳥卵”前增加“影響候鳥栖息”。
2.將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經營活動不得對城中草原造成污染或者損害植物;不得侵占契約規定之外的土地;不得改變或者擴大入園時原定的經營性質和範圍”修改為“經營活動不得對城中草原造成污染或者損害植物,不得改變或者擴大入園時的經營性質和範圍”。
3.將條例第三十八條的“由城中草原管理機構及時制止,並報告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修改為“由城中草原管理機構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4.將條例的實施日期規定為“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月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